时间:2022-12-09 09:54:4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民法典主题园在合肥亮相(图:新华社)
张少星
何官益
宝文浩
官琳
沈颋
陈武晓
周林彬
2022年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一周年的日子。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实施一年期间,婚姻冷静期、家事劳务补偿、隐私权保护等话题不断被网友热议并受到广泛关注,一个个鲜活案例也由法条走进现实。作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律,民法典施行一年后,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哪些影响?法官和律师们是如何应对民法典下的“新情况”的?
近日,本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多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及专家,就婚姻冷静期、家事劳务补偿、隐私权保护、遗嘱效力等热门话题及现实案例进行了探讨,通过他们的视角,讲述民法典施行这一年。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程依伦 张丹
广东:一审民事案件同比增加
据广东高院首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实施民法典情况,2021年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广东全省法院主要聚焦以下4个领域:
涉财产权保护案:15.9万件
涉知识产权保护案:14.1万件
涉环境保护案:1.9万件
涉人格权保护案:1764件
对于教育、消费、住房、社保等领域民生诉求方面,2021年1月至10月,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民事案件100万件,同比增长12.4%,其中审结婚姻家庭继承、商铺退租、劳资争议等民生领域案件34.6万件,适用民法典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1.3万件。
去年11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8个,包括惩治高空抛物行为、制裁污染环境侵权行为,以及保障财产继承人、未成年人、家庭妇女合法权益等内容。其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庾某娴与黄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为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行为树立了法治规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深超光电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率先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审理案件,彰显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涉财产权保护1
冷静期不会“迁就”家暴 财产转移问题“有法可依”
“离婚冷静期”施行一年来,不少关于家暴、财产转移的热门事件也被网友们关注:冷静期30天,是否会让遭受家暴的妇女遭到胁迫从而放弃离婚?是否会给部分人提供了一个财产转移的“缓冲期”?针对这些问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的张少星律师表示,目前,冷静期可以更好地保护婚姻,但是在如何更好地保护弱者方面,尽管我们已有了相关的法律配套措施,但在普法宣传中还需要加大力度。
海珠区人民法院的沈颋法官也表示,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离婚案件,在实践中当事人多是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认定存在严重的家暴情形,当事人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法院则不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了解,2021年,海珠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9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7份。杨女士就曾在诉讼离婚阶段申请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据沈颋介绍,当时杨女士和孩子居住在东莞的家中,其丈夫张某以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通过暴力方式强行进入屋内。最终,法院根据报警记录、视频、电话录音等责令张某禁止进入上述住所。
沈颋提醒,面对突发性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第一时间应做好自我保护,并立即拨打110报警或向物管、街道、社区电话求助,同时做好证据收集。
而在财产转移方面,沈颋表示,法官通常会根据案情,要求当事人进行财产申报,若当事人拒绝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对超出主张范围或不如实申报范围予以少分或不分;同时根据民法典,即便是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等行为的,也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民法典在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同时,也规定了全面的保障措施,维护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间的合法权利。”
涉财产权保护2
家庭事务补偿成 “潮流” 金额认定规则仍需多探索
民法典实施一年,家务劳动补偿话题也屡屡引发网友热议。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的何官益律师向记者分享了她主办的一个案例:冯先生与王女士2011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19年开始分居。2021年4月,冯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判决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女士提出自2014年小女儿出生后自己便辞职在家照顾公婆、孩子及丈夫,要求家务劳动补偿款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冯先生一次性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5万元。
何官益分析,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其实早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就已经有了相关规定,但2001年婚姻法第40条将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前提。因此如果适用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王女士提出的补偿请求必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今,家务劳动补偿几乎成了女性打离婚官司的一个‘潮流’。”张少星律师透露,在实践中,并非所有家事劳务补偿都会得到法院支持,法官往往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进行判决。
据沈颋介绍,目前在实践中,法官会从以下方面考量家务劳动的价值问题,包括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负担较多一方的情况等,“目前要求补偿的案件还比较少,可能当事人对此还未完全了解,且提起诉请时较难有合理的预期。”
对此,张少星则称:“在家庭劳务补偿的金额方面,很多都是在通过案件进行摸索和微调,未来民众和司法工作者还需要一把尺子去把握这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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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遗嘱人意愿有保障 从“公证为王”到“最后遗嘱”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宝文浩律师日常负责的民事诉讼主要涉及遗嘱继承方面。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此前的案例都是‘公证为王’,无论之后的遗嘱怎样变化,只要握住了公证遗嘱,就一劳永逸了。”宝文浩说,在实际案例中,也有子女在拿到了“公证遗嘱”之后露出了本性,对老人不再孝顺,此时,公证遗嘱并不能体现老人最后的真实意思。
“如今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多种形式的遗嘱均具有法律效力,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下,最后的一份遗嘱才是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宝文浩告诉表示,民法典既保护了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愿,又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
针对老人在立“最后遗嘱”时是否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则需要诉讼双方的“证据对决”,能证明老人的行为能力情况则在审判时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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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禁止“跳单”行为 绕开中介仍需支付报酬
所谓“跳单”又称“跳中介”,该行为在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纠纷中时有发生。实践中,中介公司为保护合法权益,往往在中介合同中约定禁止“跳单”条款。
刘某是某物流公司员工,2020年3月刘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协议书》,委托中介公司物色物流仓库,《协议书》约定了禁止“跳单”条款。中介公司向刘某介绍了与其要求相符的厂房并前往实地查看,后该物流公司绕开中介公司直接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中介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物流公司支付中介报酬。案经一审、二审,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承担《协议书》约定的一半中介服务费及支付利息。
承办该案件的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官琳法官介绍,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发布了有关“跳单”认定的指导性案例,对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因“跳单”引发的纠纷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此次民法典增加了禁止“跳单”条款,正是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回应实践需求,为处理“跳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冷静期”实施一年 离婚率降低三分之一
前不久,民政部公布了2021年前三个季度的离婚登记人数,其同比下降三分之一的比例,让不少网友再度关注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性:据了解,2019年和2020年数据,我国离婚登记数量分别为415.4万对和373.3万对;而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21年半年度各省社会服务统计数据”,2021年上半年,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96.6万对,同比下降39.4%。
在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过去常年忙着打各种离婚官司的张少星律师也明显感觉到:离婚的人似乎变少了,过去一年前来咨询诉讼离婚的业务量比往年降低了1/3。
2021年1月到12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件收案610件,数字基本和2020年持平,未出现收案数增长的情况。“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确实在减少轻率离婚,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同时该制度也为婚姻登记机关完善离婚申请审查提供制度依据,让离婚更加理性,并抑制了虚假离婚。”海珠区人民法院法官沈颋分析,离婚纠纷案件未出现明显增长,主要还是因为诉讼离婚的成本高于登记离婚。
首先,诉讼离婚的时间成本高。离婚诉讼的时间虽相对灵活,但必须先进行调解,通常时间在30~60天,仅在该阶段,就有不少撤诉的案例,根据海珠区人民法院相关数据,2021年1月~12月,该院经调解和好、撤诉的离婚纠纷案件共119件。
其次,诉讼离婚的经济成本高。若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超过20万元,法院会根据财产总价值按比例收取案件受理费,即使最终双方撤诉,受理费也要减半收取。
打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让“私密信息”得到保护
过去的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算法治理等无疑是热词。而民法典中,人格权单独设为一编,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则单独作为一章进行规定。“这一方面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另一方面也回应了隐私权应当规定在侵权责任编还是人格权编的问题。”沈颋说。
同时,隐私权的保护与行使不仅涉及侵权责任领域,还涉及合同法和其他法律领域。例如在某些服务合同、咨询合同中,保护当事人隐私可以成为合同主义务。
而在实际案例中,海珠区人民法院去年就曾处理了一则相关案情。一女子与一男子属共同租赁海珠区某出租房的租客,两人各租用一间房,然而2021年4月,女子发现自己租用的主卧套房和独立洗手间被安装有摄像头,经过调查,该男子于同年1月偷偷安装了网络摄像头3个、录音笔2个,以偷拍对方隐私。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需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过往,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人格权法,隐私权在侵权责任法中予以确认,其主要功能是保护权利,而非确认权利,也不具备充足的空间对隐私权的内涵、具体类型进行规定。而针对该案件,由于私人住宅无论是个人自有的房屋还是通过租用的方式占有的房屋,都属于个人支配的财产范围,对该财产的空间支配,形成个人的隐私。在这些私人空间中,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沈颋称。
引导“好意同乘” 推动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爱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陈武晓法官做了近20年法官,主要负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他告诉记者,民法典实施之前,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民法典中有五条是对侵权责任法的‘吸收优化’,有三条是对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立法转化’,另外一条是对原来没有规定的进行了新的规定。”
这条新的规定则是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是一条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陈武晓说,生活中大量存在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乘陌生人等。 他介绍,好意同乘实际是一种情谊行为,并非法律行为,对于相关责任的承担,之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审判实践中,不同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作出不同的判决。在民法典施行后,该条规定给法院判决提供了依据,在倡导和谐社会的环境下,将好意同乘引导到健康运行的轨道上来,从而推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爱。
专访中山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周林彬:
民法典需要不断结合实践 建议建立宣传普法常规工作机制
中山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会长周林彬教授曾多次参加民法典的研讨和编纂,对民法典深有感情。
“这一年来广东一审民事案件的增加说明了随着我省民法典的宣传和实施,民事主体维护自身民事权利的意识在不断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广大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周林彬教授解释,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我省民商事活动日益活跃。频繁的民商事活动特别是商事交易可能出现更多的摩擦和纠纷,需要法院裁判解决纠纷。此外,疫情等突发因素的影响增加了合同履行的不确定因素,合同纠纷可能也会出现显著增长。因此作为新颁布的法律,民法典在施行过程中也需要不断结合实践予以完善。
前不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不同级别的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司法政策文件在效力上是否存在差别?周林彬教授解释:“不同级别的法院发布的司法政策文件在效力上是存在差别的。更高级的人民法院发布或裁判的案例获得参照的可能性更大。”他说,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的发布只是辅助法官更好地处理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没有法律的效力。
民法典对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有什么具体的作用?周林彬教授认为,首先,民法典所构建的“权利本位”内核,有利于激励民事主体践行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其次,民法典贯彻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的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格局,划定了不同社会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与责任。最后,针对目前城市聚居以小区为主的现实,民法典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完善方案。
“目前推进社会治理实践中还存在自治错位、共治缺位等问题。有些公民强调权利,但义务意识、责任意识较弱,忽略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周林彬建议,应建立民法典的宣传普法常规工作机制,加强公民法治教育,培养公民法治意识;“社会治理应注重激励机制的系统构建,鼓励公民、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主动尊法守法学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