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3:28:0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创始人张志华律师担任辩护人,经过专业、细致辩护,将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辩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期由10年以上变为3年6个月。
重大影响案件
安徽某大学二百余名在校大学生,通过网贷平台贷款一千余万元,提供给本案被告人纪某、王某投资经营。后期学生发觉被骗后,向学校和当地公安报案,网贷平台也频频向欠款学生及家长施压,本案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为此,公安机关特地向各网贷平台发函,要求不要影响在校学生正常生活和学习。公安机关以诈骗罪70余万元向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数额属于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前置 有理有据
由于本案系当地重大影响案件,纪某家属慕名到江苏天倪律所找到专做刑事案件的蚂蚁刑辩团队,请求张志华主任担任该案辩护人。张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和背景,同时结合阅卷,确定该案定性错误的辩护策略,并在第一时间提交给办案检察官第1份法律意见书。
张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定性诈骗犯罪的逻辑错误,定罪依据既非四要件又非三阶层。该观点得到检察官的初步认同,为以后成功改变定性奠定良好基础。
1罪还是2罪?细解数学题
办案检察官提出,根据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解释,行为人在集资后期,“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仍然吸收存款,主观故意发生变化,所以前期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期应为集资诈骗罪或诈骗罪。如果按二罪起诉,纪某仍然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之灾。
辩护律师非常重视检察官的观点,之后以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为基础,通过严密的数学计算,将该案事实理清,最终得出结论:认定“明知没有偿还能力”是错误的,并及时发出第2份法律意见书。下为数学计算:
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纪某收到王某某汇款222万余元,其中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纪某收到王某某汇款91.5万余元,支付给王某某52.9万余元。
那么,2018年3月前,纪某收到王某某222-91.5≈130万元;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纪某欠王某某91.5-52.9≈40万元。
根据起诉意见书得知,纪某已经支付给王某某138万余元,故纪某在2018年3月前支付给王某某是138-52.9≈85万元。
故2018年3月前,纪某尚欠王某某130-85=45万元。
纪某在2018年3月后陆续投资实体经营130多万元,他在后期还借吕某某35万元、胡某数万元等偿还借款本息,说明纪某在2018年3月时有能力偿还欠学生的45万元。因此公安机关认定在2018年3月后,纪某没有明知偿还能力属于主观臆断,没有证据支持。
除此之外,辩护人还提出:纪某客观上既没有欺诈手段,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所以,该案不应构成诈骗罪。
轻罪判决 纪某服判
检察机关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到法院。在审判阶段,张志华律师多次与办案法官沟通案情,指出本案中的关键证据还存在若干瑕疵,并在庭审中发表了部分事实不清,未排除合理怀疑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纪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纪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案辩护效果令当事人非常满意,这与辩护律师的超高专业水准、良好的沟通技巧、严谨的工作态度分不开的。
附:部分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