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7:13:49来源:法律常识
签订加盟合同后,一直没有开店,合同期限已经过了,还能要求品牌方退还加盟费吗
2019年4月24日,王某(甲方)与甜橙公司(乙方)签订《某某茶饮品牌加盟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某某茶饮餐饮项目的运营管理提供指导及咨询服务,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合同签订后,王某向甜橙公司支付管理培训费159000元和运营指导费10000元、以及保证金10000元,共计179000元。同时约定,一旦自王某领取培训资料或参加授课培训后,即表明公司为此履行了相应的培训服务,无论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甲方尚未选址或开业经营等)出现导致合同的解除、终止,管理培训费均不予退还。后王某未选定店铺,合同期内未进行经营。过了合同期一年之后,2021年10月30日王某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区域)》及《定金合同(区域)》;2.被告返还原告设备款30000元、区域代理合作费139000元、保证金10000元,合计179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3800元;4.被告支付原告179000元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由于起诉时,合同期已经经过一年之久,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及事后履行过程中,双方并未约定冷静期及相应的单方解除权,王某在协议签订后虽未开店经营,但在合同签订后过了两个多月才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费用,不应视为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单方解除权,王某以此主张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因王某起诉时合同有效期已届满,不存在继续履行问题。现王某主张解除,本院予以准许。因王某未开店经营主要系自身原因所致,考虑前述履行事实、首次提出解除的时间及案涉合同对终止履行约定的违约条款等,本院酌情确定甜橙公司应返还费用143200元,王某主张违约金及赔偿返还费用的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对王某该项主张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解除王某与甜橙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二、甜橙公司返还王某费用143200元。
1、一般加盟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无论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甲方尚未选址或开业经营等)出现导致合同的解除、终止,加盟费均不予退还。”,法院会认为是属于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该种条款加重了加盟商的责任,排除了加盟商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约定条款。故在本案中,即使约定了,加盟商领取材料后,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加盟费均不退还,并不被法院所支持。
2、本案中,王某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冷静期”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未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冷静期”是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里的合理期限法院并未规定是多久,不同地区法院判决不同。所以加盟商如果想要利用此条解除加盟合同,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距离签订加盟合同时间不久;第二,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加盟商未利用品牌方经营资源。因而,签订加盟合同后,一旦后悔,需要尽快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的诉求。
3、加盟合同不同于普通民商事合同,法律对于加盟商有着倾斜性的保护,因而,本案中,即使加盟合同期限已经过去,但是法院仍然判决品牌方退还了部分加盟费给加盟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