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7:30:50来源:法律常识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陈晨
一起离奇的跨国交通事故纠纷,改变了两个家庭的生活轨迹;一份迟到两年的事故认定书,让案件真相扑朔迷离。谁是肇事者,在事实认定上成了最大的难题。
“开车撞人的是韩国人,不能因为找不到他就起诉我有罪。”6月9日上午,时隔三年后,程其欣因一起九年前的交通事故,再次以被告的身份站在了法庭上。
2011年5月12日,山东潍坊人程其欣与韩国人河重源到日照莒县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主重伤瘫痪至今。事故发生两年后,莒县交警作出事故认定,认定程其欣为轿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但程其欣始终坚称驾驶人为韩国人河重源。河重源在事故发生后回了韩国,现已联系不上。
事故发生已九年,这起交通肇事案依然悬而未决。
6月12日,潍坊安丘,程其欣说一定要证明自己的清白,这几年她一直借宿在亲戚家一间小仓库中。
日照交警莒县大队开具的事故认定书。
焦点一
事故认定书为何迟到两年
2011年5月11日,程其欣与河重源使用一辆轿车去日照出差,路上与辛在军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后辛在军因伤瘫痪在床。这场交通事故中,轿车驾驶人将面临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
程其欣说,因为驾驶人是河重源,所以出事后她一直觉得这场事故跟自己没有多大关系,于是便回到潍坊安丘老家像往常一样生活了两年。直到2013年3月,她忽然接到莒县交警的电话。一个月后,程其欣被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9日,也就是在事故发生两年后,莒县交警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轿车驾驶人程其欣无证驾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程其欣和她的代理律师李学江都不认可这一认定。李学江认为,如果当初交警能够及时调查,及时作出责任认定,就不会出现后续无法明确谁是驾驶人的问题。“可以采集方向盘上的指纹,可以调取沿途的监控。”李学江说,这些当时交警都没有做,甚至没有及时对当事人做笔录。
最初处理这起事故的韩姓交警曾对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表示,当时手上案子很多,没想到这起事故会这么复杂。当年他一直联系不到程其欣和河重源,等辛在军出院后才去他家做的笔录。
莒县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曾在去年7月对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表示,这起交通事故事实一直不清楚,又找不到韩国人,于是交警根据辛在军对程其欣为驾驶人的指认,作出了此事故认定书。
焦点二
消失的韩国当事人在哪里
程其欣说,事故发生后她跟河重源一起去了医院,河重源还垫付了6000元左右的医药费。在事故现场以及医院一直没有见到交警,当时他们也没有主动到交警队做笔录,事故发生一周后,河重源带着程其欣到莒县交警大队做笔录,但被值班交警告知,处理这起事故的交警不在,笔录一直没有做成。
“当时韩国人的生意已经不太好了,他很快就回了韩国,我也没再见过他。”程其欣说。
程其欣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她跟河重源的最后一次通话发生在2013年3月,莒县交警第一次联系她的时候。此后她再也没有拨通过河重源的电话。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莒县交警了解到,因河重源在事发后回了韩国,找不到人,交警想去韩国抓捕,但又因相关手续一直未获审批,所以没有实现。
6月12日,莒县交警大队一位张姓大队长对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表示,后来交警通过大使馆拿到了一份河重源所写的书面陈述,经过翻译,何重源表示事发时自己坐在驾驶室后座。
程其欣的辩护律师李学江表示,这份陈述材料上并没有大使馆的印章,“我们不认可这份陈述。”
程其欣表示,前些年曾托人去韩国打听河重源的下落,“不过他到底去了哪,我们也不知道。”
焦点三
关键录音为何依旧没有出现
程其欣提到,交警处有一份录音,可以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份录音即是2013年3月程其欣第一次接到莒县交警电话时,“一个段姓警官带了一个翻译来,我用我的手机拨通了河重源电话,开着免提,交警在旁边录音了。”程其欣说,在通话中河重源承认是自己开的车。
程其欣在2014年9月28日与段姓交警有过一次对话,她进行了录音。对话里有一个女声提到了2013年的这份录音,一个男子表示:“这些东西都在,我知道有这个东西。”
2017年11月8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提到,经审查,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即在同河重源通话后作出的,认定程其欣是肇事车辆驾驶员。显然,程其欣主张河重源为本次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说法没有得到交警队认可。该通话录音并非审理案件必需的主要证据,原审法院未予收集并无不当。
2017年12月22日,莒县人民检察院以程其欣涉嫌交通肇事罪,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2020年6月初,程其欣收到了莒县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
6月9日庭审结束后,程其欣说自己“气得浑身发抖”。“辛在军是这起事故的受害者,我也是受害者。”程其欣说。
程其欣说,她和代理律师一直主张能够出示这份录音。但在6月9日的开庭中,这份录音依旧没有出现。此次开庭,检察院陈述了一些起诉她的证据,她的辩护律师也陈述了一些证据,法官最后宣布择日宣判。
律师李学江认为,法院可能会择日直接宣判,也可能会二次开庭,“我们申请了让当时办案的交警出庭。”
焦点四
做笔录时驾驶人为何发生改动
究竟是谁开的轿车,三个当事人给出了三种说法。程其欣坚持说驾驶人是河重源,自己坐在副驾驶座。在莒县交警拿到的河重源的书面陈述中,他表示事发时自己坐在驾驶室后座。而辛在军表示出事前自己亲眼看到是程其欣开的车。
程其欣说,在6月9日的庭审中,检察院拿出了最开始负责处理这起事故的韩姓交警的说法,“韩姓交警说辛在军第一次做笔录时说是男的开的车,后来又改成了我。”
对此,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致电莒县人民检察院求证,一位工作人员在询问领导后表示,“不接受采访。”
2013年9月27日,程其欣被取保候审,一年后解除。同年7月,辛在军将程其欣、轿车车主(另有他人)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2015年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因不能确定程其欣和河重源谁为轿车驾驶人,但二人中必有一人为实际驾驶人,因此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程其欣赔偿40多万元。
程其欣不服继续上诉,2016年6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关于程其欣与河重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错误,终审判决的主要依旧是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
由于程其欣不服,至今未对辛在军给予任何赔偿,她也因此被列为失信人员。
交警未及时履行职责是事实难以查清主因
齐鲁晚报2019年7月20日报道《谁是肇事者》
针对这个案子中的一些问题,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采访了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两年才出,是否合法合规?
刘昌松:显然不合法不合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般而言,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出警开展现场勘查,在现场勘查完毕10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如果在现场提取到指纹、轮胎痕迹、血迹毛发之生物信息等需要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一般不超过30日,至迟不超过60日。交通事故发生后两年才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说都是不正常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韩国人的书面陈述具有多高的可信度?
刘昌松:我认为可信度不高。一是人有趋利避害的本能,若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某人否定自己是责任人的陈述,可信度不高(相反承认自己是责任人的可信度较高);二是该笔录在案发几年之后才取得(一般在案发后第一时间的陈述比较可靠,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不同,它有不稳定的特点);三是若程其欣所说录音证据存在,该陈述同先前录音相矛盾,也难以认定。
这份书面陈述也不符合规范要求,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2003年即同韩国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我国法院要向韩国领域的人调查取证,应由我国管辖法院通过我国司法部和大韩民国的法院行政处联系,由韩方有关法院协助完成调查取证,提供给中方使用。总之,只要司法机关想查明事实,还是有些办法和途径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交警与韩国人通话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提供?
刘昌松: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当然可以作为证据提供。当然,审查判断真伪非常麻烦,因为对方在国外,即使鉴定声音真伪,因无法取得对照样本,也难以进行。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程其欣与河重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民事判决是否有法律依据?
刘昌松: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侵权责任中,二人只有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共同过错,才需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要么是韩国人驾车肇事,要么是程其欣驾车肇事,谁肇事谁担责,他们没有共同过错,不存在连带承担赔偿的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只是证据之一,也存在能否采信的问题,而不是必然作为定案的依据。我认为本案中那份录音证据很关键,对于查明责任主体至关重要,法院应当调取并组织质证。
法律特别强调“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然得先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及时询问固定言词证据和及时现场勘验,本案中交警怠于履行职责,是导致事实难以查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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