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0:57:06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报案后立案难问题,很多人更加倾向于所谓的“找关系”,“找熟人”。殊不知,在当今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下,此种做法将承担极大的风险与代价。那遇到立案难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立案监督”了解一下。
立案监督实质上就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向检察机关反馈立案侦查情况。
简而言之,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必须受理。如果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那么案件就必须立案并在检察院监督下侦破。
前不久,魔方刑事团队就帮助多位被害人梳理证据材料,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帮被害人申请了某诈骗案的立案监督。律师能与司法机关良好的沟通、采用合规合法的方式,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可律师的意见,最终达到预期效果。现在该案件不仅成功立案,检察官也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对犯罪嫌疑人建议量刑十五年。
现实生活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面临无法立案的情况屡见不鲜。律师作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利益的代理人,在立案确实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一定要充分利用法律给予的权利,“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作者:赵晓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