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23:22:11来源:法律常识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李志豪、吴建光
性别:男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XXXXXX
身份证号码:4425271958XXXXXXXX(李志浩)
4425271949XXXXXXXX(吴建光)
案情介绍:被执行人李志浩、吴建光向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3329500.15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利息、律师费。
立案时间:2020年4月15日
执行案号:(2020)粤1971执恢1177号
执行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志浩、吴建光向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3329500.15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利息、律师费。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已履行0元。
联系举报电话:0769-8811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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