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0:53:48来源:法律常识
刚刚成年的年轻人往往因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随着互联网与电子通信技术的兴起,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日益增多,其中不乏犯罪分子把社会经验不足的成年人当成目标,诱骗其犯罪。
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零零后田某将自己实名认证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等账号出售给凌某,凌某再将田某的账号转卖给单某,单某用于电信诈骗活动,期间共产生400多万资金流水。公安局以田某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初犯考量
田某家属得知后,心急如焚,想到自己的孩子才刚刚成年,就面临牢狱之灾,更担心刑案录会影响前途,毁掉孩子一生。
田某家属委托我所左帅律师代理此案,左律师迅速介入,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反复阐述田某为在校学生,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且主动退回400元所获赃款这些对田某有利的量刑情节。
检察院认为,田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且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三、律师提醒
年轻的田某没有生活经验,在学校受人蛊惑,为了蝇头小利出卖了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律师提醒广大年轻人,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跟个人身份关系密切的物品不要随意外借或出售,且不可存在侥幸心理,被金钱冲昏头脑。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检察院决定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2021年12月3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已明确,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田某,田某即没有犯罪记录,不会影响以后的学习、工作,也可以参军、考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