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7:23:28来源:法律常识
家住安徽省宣城市的刘大姐,仿照其他小区居民的做法,将自己家位于一层的阳台搭设雨棚。施工期间,城管中队人员与区城管局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了刘大姐家正在搭设雨棚。由于刘大姐在搭建雨棚前没有经过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执法部门当即对刘大姐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刘大姐立即停止搭建,并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改正。
刘大姐在收到《通知书》后,第一时间到相关部门询问整改要求,并按照要求将原先的立柱改为斜柱。整改后第二天,在未通知刘大姐的情况下,刘大姐家的雨棚就被区城管局工作人员强制拆除。刘大姐不服,在律师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城管局强拆行为违法。
被告声称,拆除刘大姐家的雨棚,是因为该雨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被告系依法拆除违建,并且在拆除前已经向刘大姐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搭建,已经尽到了通知的义务,在程序上也不存在违法之处。
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本案中,被告仅仅是针对刘大姐家正在搭建雨棚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未按法律要求履行强拆执行程序。
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案中,区城管局在实施案涉拆除行为前未取得宣州区人民政府的审批或同意,亦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程序显已违法。
确认城管局拆除雨棚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