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9:27:31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侵害,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
那么被强拆的房屋遇到房价上涨后该如何赔偿?下面给大家分享圣运律师的实战案例。
2019年3月13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收到来自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行政赔偿决定书》,关于赔偿问题,委托人吴先生收到了一份满意的答复。
2013年,当地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委托人吴先生的涉案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在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吴先生未能与县级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作出补偿决定。
在此情况下,吴先生所居住并用于经营小超市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在房屋被强拆一年后,吴先生搬入了当地政府提供的周转房内居住,但补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在接受吴先生的委托后,圣运律师积极提起了国家赔偿程序,由于房屋被强拆长达五年,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增长了几倍,如按照以前的补偿标准已经无法补偿吴先生的合法权益。
在和政府协商过程中,针对评估时间的选择上,政府同意按照协商的时间点即2018年8月10日作为评估时间,同时参照这一时间点周围商品房的市场价,这样更加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其补偿也翻了一倍。
圣运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备受社会关注,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款第27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随着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拆迁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因为在实践中,会有施工方因项目进程而强拆、偷拆被征收人的房屋,但是补偿依据仍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规定的“以房屋征收决定的时间作为评估时间,参照周围商品房市场价”,这样对被征收人被强拆的房屋没有增加任何补偿,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利益。
该案行政赔偿的关键点在于房屋被违法强拆,行政机关应按照周边房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这不同于“征收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也就是说,房屋的拆迁利益应该按照补偿规则走,而不能依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即不能按照2013年被拆除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该按照有利于保障吴先生房屋产权得到全面赔偿的原则,以征收机关协商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基准。
“拆迁咨询直通车”活动征集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将正式开启新一期的“拆迁咨询直通车” 活动啦!活动征集结束后将根据拆迁户需求奔赴到当地一线进行维权实地调查和指导,帮助更多拆迁户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活动征集时间: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15日
免费咨询时间:2019年4月1日-4月15日
活动地点:全国各地,视征集预约结果而定
参与方式:
1、关注微信公众号“圣运律师”进行回复预约
2、电话预约:13810122535、13810151792
3、添加微信进行预约咨询:13810122535、13811117637
注:【十户成行】每个地区预约满十户,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将赴当地为大家提供免费拆迁维权咨询!
— 法律咨询热线 —
4001598098
13811117637
圣运律师7*24小时竭诚守候!
我们是圣运律师,我们是全国行政法、土地法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我们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已任,我们只为被拆迁人维权,我们帮助守护和争取您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