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9:37:4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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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伟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拆迁方在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前,必须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并且在拆除房屋时应当对被拆迁人房屋内的物品进行妥善处置,不得破坏屋内物品。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造成屋内物品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在北京市某某区有承租公房一处,因周边道路工程项目建设,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因就补偿安置未达成一致意见,尚未签订任何形式的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3月初,在未通知委托人一家的前提下,甲公司向委托人发出《中止合同通知》,称其受乙公司的委托,要与委托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让委托人腾退房屋。
2021年3月中旬,甲公司组织百余名人员,强行进入委托人房屋,对委托人的房屋强行拆除,屋内物品毁坏、丢失不计其数,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委托人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诉讼程序,经过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使得当事人获得满意的结果。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被拆除的房屋是委托人合法享有,且屋内被毁损、丢失的物品均是个人合法财产,在委托人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拆除委托人的房屋的行为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委托人应当获得赔偿。
本案的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赔偿主体的认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
首先,甲公司是适格的赔偿主体。本案中,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代为行使、履行其全部权利,甲公司又向委托人发出中止通知,但是乙公司并未授权甲公司直接拆除涉案的房屋,甲公司应当在乙公司授权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其超越权限的行为,并未经过乙公司的认可,故就此导致的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甲公司自行承担,故乙公司不承担上述责任。
其次,关于委托人主张的损失,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明知委托人一家居住在涉案房屋并且家庭财物放置在涉案房屋中,在未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拆除涉案房屋,且未对屋内物品进行适当的保管,导致委托人放置在房屋中的财物毁损,甲公司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未经授权,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对委托人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依据现有物品状况,现场勘验情况,综合大部分物品已经毁损或在保管过程中遭遇雨水冲刷而丧失基本使用价值等事实,考虑甲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甲公司赔偿委托人的财产损失。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行为人强拆拆除委托人的房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因此,委托人要注意做好证据保存,以便后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在面临征收拆迁时,学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土地征收往往涉及巨大的补偿安置利益。被拆迁人感到拆迁安置权利受到侵害了,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做好证据保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把握维权机会,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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