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23:04:30来源:法律常识
与几位朋友小聚,问起我当年为何走上刑事辩护道路,又为何选择技术辩护。我说一言难尽,朋友说那就长话短说。我回答说,简言之,“选择刑事辩护,本是情非得已。选择技术辩护,则是无路可逃”。
十几年前我刚执业时,当然是以“生存”为第一要务,因此只能做“万金油律师”。当时无论是交通事故案件还是劳动案件,或者是婚姻家事案件,甚至土地纠纷,我都不敢拒绝,而且每宗案件都要努力办理。我还自我解嘲说是“律师界富士康”,我办案模式就是“来料加工”的“代工厂”,那位律师有案件都可以交给我办理,我都可以尽职尽责帮他办好。各种案件只要交给我了,我不需要合作办案的律师操心,他只需要“等结果”就行,家属都对我很满意,当然无需去“烦”与我合作的律师。
2012年广东“三打两建”给了我转向刑事辩护的机会,那一年收获了大量刑事案件,更有一批成功案例给了我底气。虽然那一年无罪辩护胡某非法经营案被检察院投诉,但我也被政法部门的前辈保护下来,还提点我可以坚持无罪辩护但要注意方式方法。我突然发现律师界的前辈多半是不做刑事案件或者不以刑事辩护为主业的,既然如此我何不另辟蹊径?
2013年卓凡律师事务所开启专业化建设,许多同事都认为民商事能够收取高额律师费,做非诉讼更是赚得盆满钵满,于是他们纷纷加入各种民商事法律事务部。我考虑到民商事案件在惠州这样的小城市早就被“大佬”们主导而饱和,在那些执业一二十年的前辈面前,我们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只能更新思路。我们如果不甘于做小草,必须离开那些参天大树,这才有“阳光雨露”。
正是在这种环境下,我放弃了竞争压力大、市场发展成熟的民商事,转而选择尚处于“诸侯争霸”并未出现“集团垄断”的刑事辩护领域。当我提出要成立刑事部时,周围的人都不看好,倒是一起入职一起执业的“同年”王永平,表示赞同我的意见,这就有了两个执业不满4年的年青律师牵头成立惠州第一家刑事部。后来王永平说,他以刑事辩护为主业是从担任卓凡刑事部主任开始的,还取笑说是被我绑架的。
之所以选择刑事辩护,就是因为走其他路的律师太多,知名律师也多,我们只有选择刑事辩护才能“避堵”。许多人都是先结婚后恋爱,既然不能离婚那就好好培养感情。我们选择刑事辩护为主业,何尝不是如此?既然选择刑事辩护是情非得已,那就尽职尽责走出一条新路。
选择技术辩护,则是无路可逃。惠州不是深圳、广州那样的一线城市,也不是东莞那样的二线城市,这就意味着这里依旧是“熟人社会”,获取案源主要依靠人脉资源。那些历练一二十年的老律师,人脉资源显然不是我们比的。既然我们不能走“熟人社会”道路,那么我们就只能转向“陌生人社会”。好在互联网此时已经发展起来,给了我们“新思路”。
我后来在杭州与当地律师交流时说,做技术辩护是无路可逃。“红顶律师”需要二三十年的沉淀,而且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与政府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名额有限。“勾兑律师”需要与办案人员私交甚密,你不是他们的亲戚朋友或者老乡同学,他们如何信任你?而且这些律师也不安全,一不小心办案人员进去了你就要去自首了。“死磕律师”也不安全,随时都会被司法局、律师协会处罚乃至失去执业证,何必要冒着巨大的风险?“人权律师”很容易“政治不正确”,你随时会成为整顿对象。“形式辩护律师”根本收不起费用,谁愿意把自己的案件交给只会讲初犯偶犯、上有老下有小的律师?因此,我们想要有尊严、有安全、有收益办理案件,就只能走技术辩护这条路。
技术辩护律师眼中只有证据与逻辑,他们坚持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全面质疑办案机关的有罪证据。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这才是他们偏爱的。办案机关要定罪,至少需要相应的证据,不能违反形式逻辑。既然如此,律师就直接从立法目的、犯罪构成、证据来源、逻辑规则入手“见招拆招”。在错案追究制度与终身负责制度面前,哪位法官敢完全无视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定?
这几年基本没有办理无罪判决,但收获的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案例还是每年都有,更遑论大量的改变定性轻判的案例。这说明技术辩护是符合社会需要的,也是契合司法要求的。技术辩护本就是个开放的概念,谁都可以选择技术辩护模式,而且越来越多的律师选取技术辩护道路,更有利于优化法治环境,凸显证据作用。
即使是涉黑涉恶案件,我也成功办理过不少。是否符合涉黑涉案标准,本案是否属于“扫黑除恶”对象,都可以成为律师技术辩护的要点。律师就应该跟办案机关讲法律讲证据,这才体现律师的“法律人”本质。如果能够推动越来越多的办案机关接受技术辩护模式,那也是律师辩护之幸。
我们只谈证据与逻辑,不谈法律之外的资源或者利益,既是尊重办案机关也是保护自己。
余安平,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刑事部顾问、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成员、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导师、惠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库专家、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
余安平律师积累了大量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无罪判决、死刑改判、改变罪名轻判等成功案例,提倡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组织技术辩护。办案之余,余律师出版了《三十而律》(光明日报出版社)、《烟雨三国》(四川文艺出版社)等著作,即将出版《技术辩护三十六讲》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