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3:59:52来源:法律常识
辽宁宋先生等人与征收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说好的产权置换进行安置,多年过去征收方仍然履行不了。宋先生和家人多次去有关部门讨说法却无果,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案件终于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律师协助起诉当地管委会履行协议后,经法院调解,管委会按照协议履行安置职责,宋先生等人拿到了安置房,现已签约交付。
案件:安置协议签订多年,却无人问津
辽宁宋先生的房屋土地在2011年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当年,宋先生响应政策,与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两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还迁安置房。不料多年过去了,宋先生的房屋和土地早已被占用建起办公大楼,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仍然没有交付。
时隔多年,相关单位负责人换了几茬,宋先生多次去寻说法却无果,无奈决定寻求律师的帮助,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圣运律师办案焦点
王有银律师表示,签订拆迁协议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已签订协议是否有效也是本案的焦点。征收方必须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责,必须坚持起码的诚实信用原则或曰“信赖保护原则”。在履行协议约定义务这一基本法律原则上,征收双方应适用同等的标准,而没有双重标准存在的正当性。
十年不履行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查清事实后,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协助委托人宋先生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当地管理委员会履行安置职责。在庭审中,被告提交答辩状认为时隔多年,已经超过起诉期限。
对此,最高法的相关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8282号】有明确阐述,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诉讼时效的规定。拆迁安置协议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且诉讼时效因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主张权利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本案中,因为被告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处于持续存在的状态,原告的合法权利一直受到侵害,原告有权对被告一直未履行案涉行政协议的行为随时要求被告履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限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为三年。
并且,期间宋先生多次向被告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此次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违约责任没有明确
在“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32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最高法明确,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后,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简单总结,拆迁协议中即使没违约条款,拆迁方违约也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和标准问题,如果协议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对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既要包括直接损失,也要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尽量签协议的时候就约定违约责任,不仅违约金可以约定更高,也有震慑催促履行的作用。
在本案中,宋先生初始签订的安置协议并未明确违约责任,于是律师协助宋先生搜集了房价变化的关键证据以及损失证据。随着法律程序的推进,征收方一改初始不愿意解决的态度,表现出了协商意愿,愿意和宋先生双方坐在一起就补偿落实一事进行协商。最终,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宋先生和征收方结合损失和标准变化等因素,重新和宋先生签订了更为合理的补偿安置协议,补偿的安置房价值较十年前更高。
如何签好协议应对征收方不履行约定的情形?
来与行政机关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一件好事儿,但是当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签约后,遇到行政机关迟迟未交付安置房或者支付补偿款的情况时,就会将被征收人带入困境之中。
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时拆迁户往往容易没有选择权,征收方设置不当限制的情况时有发生,若拆迁户依法签订协议后久久未获偿或想要获得补偿还需缴纳各种费用的情况,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建议及时求助于专业拆迁律师,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拆迁户精准找到征收过程中拆迁方“违法行政”的证据从而争取到有利的谈判地位,更好地实现维权目标。并且通过提起诉讼等法律手段,可以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协议。征收方不按照补偿协议内容履行补偿,属于违约,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