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4:59:0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徐健 专利律师
今天,一个人,在济南,几杯酒,一个故事,故事是真实事件的改编。这个故事可能反应了中国企业目前专利管理的一些现状,作为故事中的半路参与的我,并非想反案,只想和大家分享,或许有些启示。
故事的起因自2005年,当年10月某德资公司收购了北京某太阳能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该德资企业在河北省大厂县有生产厂。北京公司是生产太阳能集热管的专业公司,该德资企业收购了北京公司后,自然获得了国内公司全部的人员、场地、技术、供应链等。北京公司和德资企业合为一体后,在太阳能集热器产品技术及知识产权方面在国内外就处于了领先地位,产品驰名于世界。
合资后的公司有两个配件供应商,他们配件为玻璃内翻法兰和外翻法兰,两个供应商分别位于河北香河和山东,其中河北香河的配件供应商处于备用状态,在山东配件厂不能供应时启用。两个配件厂的生产模具、设备、工艺均为合资公司提供。由于这些工艺设备技术简单(至少欧科能和德国企业是这么想),技术发明者并未就这些设备技术申请相关知识产权。
2014年山东配件厂就其供应配件的生产模具、设备、工艺,申请了一系列专利。该年山东配件厂也出现了供应的质量问题,此时,德资企业将该配件的二手生产设备卖给第三配件厂,并安排技术人员指导生产出合格产品,此时,第三方供应商替代部分山东配件厂(专利权人)产品。
2014年11月,山东原配件供应商向第三方供应商提起实用新型专利诉讼,诉求第三方供应商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其损失。
本人是第三方供应商的代理律师。为对抗该专利权,提起了一系列抗辩,包括专利无效抗辩、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失败后代表德资企业提起了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之所以悲伤是这些诉讼都失败了。
案件打了两年,其结果是:1) 德资企业须购买山东配件厂产品,且单品价格提高约5%;2) 第三配件商侵权,停止侵权且赔偿损失(法定);3) 香河配件厂无资格提供配件,德资企业备用方案视同虚设。
这个案件是笔者付出很多的一个典型案件,案件启示是:
第一,技术不能因为其简单而不申请专利权。案件中,从技术发明人、受让人均认为外翻玻璃法兰模具专利技术方案太简单,不屑申请专利,特别是德国企业,认为,其作为采购商,不会受专利限制,其后果是付出更高代价购买相关配件,得不偿失。
第二,企业就其不确定能够获得专利权的技术,至少应当将技术公开至现有技术水平。申请专利的目的并非都是限制或垄断,其最低是申请发明专利至公开程度,即使自己不能获得专利权,也不至于第二方获取专利后反过来限制自己。
第三,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管理,至少技术授权、产品采购、销售等的资料应当妥善管理。该案例中,恶意申请专利的第二方9年后才申请专利,原技术来源者无论从专利无效、现有技术抗辩很难获取相关证据,支持自我主张。
鲁迅说“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中国企业家应当谨慎态度,秉持“人无伤虎意虎有害人心”的心态对待竞争对手,认真对待知识产权,如此,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