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继承公证找律师还是找公证处,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问题探析材料

时间:2022-12-11 05:52:05来源:法律常识

非公证继承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展以来推行的一项惠民举措。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办理,可以为群众节省相关费用,降低时间成本。但这项业务专业性强,程序较为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非公证继承登记情况复杂

以前,群众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需要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登记机构依据继承公证书为申请人办理继承登记。非公证继承登记推行以来,群众可以选择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就继承人范围做出承诺,由登记机构对承诺的范围利用大数据平台核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继承登记。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此外,《民法典》不再承认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遗嘱。这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带来了压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关于继承登记的规定中,均未取消“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等,只是增加了申请人自行提交相应材料经过相应程序后可以直接申请继承不动产登记等内容。由于对强制继承权公证的依据缺乏了解,很多继承人据此要求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继承登记;部分法院也作出了凭遗嘱可以到登记机构直接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判例。由此,登记人员办理登记时需要面对更为复杂的情况。


合理利用多项制度促登记提速

告知承诺替代“难获取”材料。目前有部分观点认为生命和财产权不适合承诺。如果坚持此观点,不动产的非公证继承登记在一些情况下将“无路可走”。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8号文”)中明确要求推行告知承诺制:“在不动产继承登记中,逐步推广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对非因权利人原因发生的不动产坐落、地址变化,需要变更登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和内部协调方式处理。”

现实生活中,若被继承人年龄较长,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往往早已去世。此时,申请人获取死亡证明的难度可想而知。浙江杭州、江苏无锡等地出台了80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证明可以采用承诺方式的政策,的确解决了部分证明“获取难”的情况。

在公安部门不再开具亲属关系证明之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也一度成为非公证继承的难题。现实中,常有父母子女的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上且无其他直接证明材料的情况,也存在政府部门无法予以证明非婚生子女的亲属关系等情形。

笔者认为,上述情况更适合采取承诺制的方式予以解决。即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用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类做法打通了非公证继承的一大瓶颈。

合理利用信用体系解决继承中的“虚假问题”。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尚在建设完善之中,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所提供材料的造假成本却较低。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曾明确提及“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主体名单”。应尽快建立不动产登记失信信息主体名单库,并推送给相关单位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登记保险为工作开展解除后顾之忧。《民法典》第22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消除登记人员的后顾之忧,应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职业保险制度,给登记工作系上“安全带”,同时有效降低登记机构的赔偿风险,缓解工作人员精神压力。在这样的保障下,工作人员在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只要合理审慎把握审查审核的程序和程度即可。


巧用外力合力助业务顺利开展

借力不动产登记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特别适合调解继承纠纷。涉及不动产领域矛盾纠纷的问题,可在司法部门指导下由登记机构组织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官以及房产领域专家成立不动产纠纷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以解决不动产纠纷问题为目的,多部门联合并由社会参与的群众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可在纠纷发生时尽早介入,对纠纷的解决提出合理对策,并利用专业知识,促使当事人换位思考,增进相互理解,将矛盾提早化解。

依托数据信息加大共享力度,堵住风险漏洞。随着“互联网+政府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的深入推进,通过信息数据共享获取申请材料已成为发展趋势。登记机构既要不断完善技术建设,又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推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进程,积极采用服务外延的方式与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业务联办等方式减少中间环节。如此,在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可以由登记机构通过大数据信息共享方式直接获取,这样既能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又能提高登记效率,真正堵住失信行为带来的风险漏洞。

多渠道公示保障合法权益。公示是广泛征求意见、核实当事人申请事项是否真实的一种手段。在非公证继承登记中,公示是登记程序中的必须环节。在涉及农村不动产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等继承登记时,登记机构会在门户网站和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公示。为了充分地征询异议,最大限度了解情况,建议登记机构将公示期设为60日或者90日等较长时间。登记机构发现证据不充分或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核实相关情况。

公示和发函,有助于登记机构进一步掌握继承登记的相关事项。登记机构认为有值得怀疑之处或者存在可能产生纠纷的情况,可以采取多渠道公示或者延长公示期等手段,降低业务办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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