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3:31:01来源:法律常识
这几天,许多爱淘旧书的人都关注一个案件。
根据厦门律师杨晖本人的自述,他喜欢书,有买书的癖好,渐渐也在网上转让自己的一些闲书,并在孔夫子旧书网上开了一家网店,将平时看完的闲书挂到网上去卖。
就这样一个行为,被文化主管部门认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杨晖通过二手书网络交易平台、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微信转账等途径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查证认定累计经营额人民币40499.60元。
2021年5月19日,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杨晖在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的前提下,在孔网上“从事出版物发行”,在微信上直接与购书人联系,并销售出版物,其行为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罚款28万元。
在孔夫子卖了4万块钱的书,被处以28万余元罚款,这个行政处罚怎么看都有看点。
作为近年来全国首例二手图书买卖违法案,且处罚金额如此之高,此事经曝光后,引起公众特别是孔夫子网旧书经营者群体的极大关注。
面对行政处罚,在依法履行完听证程序后,仍然没有阻挡住行政机关开出巨额罚单。
身为律师的杨晖,将行政机关告上了法院。
厦门思明区法院在判决书中,专门论述了“合法出版物再次流通的监管问题”。法院指出:
合法出版物首次流转后,通过终端消费者的再次流通,原则上仍应实行许可监管,但鉴于再次流通的合法出版物虽仍具有文化产品的属性,但同时也是普通商品的特性,监管强度有别于首次流转,即应有适度的监管容忍度和监管起点。
对普通民事主体零星小额交易的民事活动,如校园旧书跳蚤市场、家庭将旧书作为废品出售等,可不纳入许可监管范围。如此,既符合生活常情,也契合监管的现状。
思明区法院同时还指出,杨晖销售的旧书中,属于合法出版物的,符合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情形,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但同时,杨晖销售的旧书中,有26种出版物系香港及台湾地区出版,属于违禁出版物,应当处罚。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杨晖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应当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尽管一审判决仍未生效,而且法院也是判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我们仍然要为这位厦门律师同行对法治的信仰而叫好。
法治社会我们主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解决问题用法。一般来说,我们追求的法治应该有几个特征:
一是当事人相信法律能够解决问题
法治是世界文明国家的普遍选择。同志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
从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世界图景看,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法律制度的生成和运作模式表现出显著区别。法治的中国才是未来和希望。身为法律人,躬逢法治盛世这无疑是我们的幸运。
二是当事人相信法律途径能够公正解决
我们法律上有个司法最终原则,是指任何适用宪法和法律引起的法律纠纷原则上只能由法院作出排他性的终局裁决。简单说,也就是法院说了算,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与行政权的主动性、应变性和先定性相比,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稳定性和终极性。根据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行政争议由法院行使最终裁决权,且法院的裁决必须执行。这是对国家司法权威和司法信誉的有效保障。
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即司法最终权,指除了法院自身或另一个法院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否定、撤销法院的裁决。
三是当事人相信程序的价值,能够容忍在较长的法定期限内解决
不可避免地,诉讼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成本,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正价值的即时实现,当事人必须要容忍答辩、开庭、裁决、上诉、执行等长时间的程序拖延,这无疑也是当事人支出的重要时间成本。
四是要依赖于法律专业人士
正如大法官爱德华·柯克(Edward Coke)所说: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目前的司法程序,如果不靠法律专业人士而只是靠自学成才,打赢官司也只是偶然事件。
五是当事人相信法律、服从判决的思维,特别是在结果对自己不利的前提下能够“信任法律的公正性”
目前,我们的法治仍然有一些不完善之处,不尽如人意之处,这应该是我们必须要承认的,但只要我们不失望、不放弃、不懈怠就一定有美好的法治未来。
六是能够不纠缠于法律。
摒弃只要于自己不利就是不公正,为了公正哪怕付出一生的代价。反之则不是信仰法律,而是信仰自己、迷信自己一定是对的思维,
七是尊重裁判者,对事不对人,不对个人进行人身攻击。
就我看来,一个案件的成功,首先要感谢当事人的信任,感谢律师的付出,但必须要承认,在当前这更多还是依赖检察官、法官这些体制内正能量的人对法治的信仰和坚守。
我经常引用胡适先生的经典语录“怕什么真理无穷,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来鼓舞自己和当事人,必须要把救济权利用尽,尽管这很艰难,更需要长时间的煎熬,但哪个案件会随随便便成功?
让我们继续关注这个案件。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