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5:16:34来源:法律常识
死亡时间推断在命案辩护中的应用
死亡时间在法医学上是指死后经历时间或称死后间隔见识,即发现、检查尸体时距死亡发生时的时间间隔。
死亡时间在多数情况下标志着案件发生的时间,推断死亡时间对于确定作案时间,认定和排除嫌疑人是否具有作案时间具有重要作用。但在法医学实践中,由于受死者个体、案发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对于死亡时间的推断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来具体对待,以机械性教条般的眼光审阅案卷中关于死亡时间的推断,必然出现一定的差误,对疑难复杂命案中的有效质证带来一定的困难。
一、死亡时间推断的常见方法及影响精确度的因素
1.根据尸温推断实践中尸温测量以直肠温度或者肝脏温度测量为主,直肠测温法操作简便,对尸体无损伤,为最常用的测量方法,肝脏温度测量需要建立测量通道,对尸体造成认为损伤,但测量精度较高。死后4---5小时内,体内产生热尚未完全停止,尸温平均每小时下降0.58度;死后5---16小时,产热完全停止,尸温平均每小时下降0.97度;死后16---24小时,因为尸温与环境的温差缩小,尸温下降变慢,平均每小时下降0.54度。在春秋季节成年人尸体,室内每小时大约下降0.83度。水中尸体每小时下降3---4度。死后经过时间(小时)=37度-尸体直肠温度/0.83*系数 (所乘系数:春秋季为1,夏季为1.4,冬季为0.7。)影响因素:①温度计插入深度及位置:插入深度越深,温度计离骨盆后壁越近,测量温度越低;②环境温度越低,尸温下降越快,与经验误差越大,环境温度越高,可能造成尸温不降反升的情况,具体根据系数进行校正;③死者胖瘦:肥胖尸体温度下降较慢,消瘦尸体尸温下降较慢;④衣着情况及盖被子:衣着越厚或盖被子,尸温下降越慢,反之则快;⑤死亡原因:脑挫伤、机械性窒息、破伤风、白血病、肺炎、热射病、农药中毒的死者,尸温下降较慢;婴幼儿尸体、消耗性疾病、大失血死亡的尸体,尸温下降较快。
2.根据尸斑推断
死后时间(h) | 尸斑改变 |
0.5-1 | 斑纹状,在低体位出现,境界清晰,境界清晰 |
2-3 | 弥散性斑片状,境界模糊,在所有低下部位均出现 |
3-5 | 手指轻压褪色,翻动尸体尸斑可转移 |
6-10 | 手指强压中等褪色,翻动尸体原尸斑不消失,可出现新的尸斑 |
11-15 | 手指强压稍褪色,尸斑固定 |
>24 | 指压不褪色,尸斑完全固定 |
3.根据尸僵推断
死后时间(h) | 尸僵出现部位 | 尸僵强度 |
2-3 | 下颌、项部 | |
5-6 | 下颌、项部、肩、肘 | 下肢弱 |
7-8 | 下颌、项部、肩、肘、股、膝 | 指、趾弱 |
10-12 | 下颌、项部、肩、肘、股、膝、手、指 | 足、趾弱 |
12-24 | 下颌、项部、肩、肘、股、膝、手、指、足、趾 | 全身最强 |
24-30 | 开始缓解 | |
30-40 | 股、膝、足、趾 | 下颌、上肢尸僵已变弱 |
48 | 股、膝、足、趾 | 左栏所述部位变弱 |
48-72 | 全部缓解 |
影响因素:①个体因素:身体健壮、肌肉发达的死者,尸僵出现迟、程度强,缓解较慢。婴幼儿、老人、体质较弱者,尸僵发生快、程度强、持续时间短;②死亡原因:外伤和疾病等引起的急性死亡者,尸僵发生迟,程度强,慢性消耗性疾病死者,尸僵发生早而弱。窒息、大失血、汞砷中毒的死者,尸僵发生较迟缓;CO中毒致死者,尸僵出现晚且持久。有机磷农药中毒死者,尸僵发生快且程度强。
4.根据食物消化程度推断
死亡时间(h) | 胃内容物情况 |
进食后不久 | 胃体完全充盈,食物呈咀嚼后原始状态,伴少许消化液 |
进食后2-3h | 食物一定程度消化,消化液较多,大部分移向十二指肠 |
进食后4-5h | 胃内空虚或仅有少量内容物,十二指肠内有少部分消化的食糜 |
进食后6h以上 | 胃及十二指肠均呈空虚状 |
影响因素:①食物种类和性状:流食比固体食物排空快,小颗粒食物比大块食物排空快,糖类、谷物及水果等碳水化合物比蛋白质排空快,蛋白质比脂肪排空快;②胃肠功能和健康状况;③个人精神状态;④使用药物和饮酒,如使用健胃消食片等促消化药物,吗丁啉等胃动力药物,胃排空速度较快。
5.根据角膜情况推断
死后时间(h) | 角膜浑浊程度 |
1-2 | 湿润、瞳孔透明,与活体无明显差异 |
3-4 | 湿润、瞳孔开始发白 |
5-8 | 开始干燥、瞳孔透明度逐渐丧失 |
9-11 | 微浑浊 |
12-23 | 浑浊增强、瞳孔可透视 |
24-30 | 中等程度到显著浑浊 |
>48 | 完全浑浊,瞳孔不能看见 |
影响因素:根据角膜透明度推断死亡时间,受环境温度影响很大,在寒冷或者冷藏条件下,有的尸体在死后48小时,角膜仍透明清晰。角膜浑浊的程度与死后早期无明显关联。6.根据膀胱尿量推断
如临睡前排尿完全,就寝后膀胱内可见少量尿液;就寝后6-7h膀胱充盈。
7.其他方法:如根据血迹干湿程度、昆虫发育程度、植物生长及颜色变化情况、超生反应、离子浓度、酶活性改变、DNA检测等多种方法。
二、死亡时间推断在命案辩护中的意义
刑辩律师在办理疑难复杂命案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尸体检验鉴定书中死亡时间推断的质证,在某种情况下对于排除被告人是否具有作案时间,具有重大意义。
比如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刑终210号刘生贵、张爱琴故意杀人案中,对于被害人死亡时间的问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评判:
“本院认为:……1、被害人死亡时间存疑,尸体被埋时间不能确定:1.被害人死亡时间存疑。张爱琴供述及证人曾某等均可证实,周某2在10日晚9时左右回到其居住的平房休息,曾某并证实,其在次日凌晨4时左右去周家平房敲门喊过周一起去收牛,但没有人答应就离开了;同时张爱琴供述及报案记录证明,11日早晨6时许去平房时发现周不在房间。
因此,10日晚9时至13日15时许其尸体被发现,既是周某2失踪时间,也可以推定是其被他人加害死亡时间。**,法医尸检报告证实:尸体“双眼闭,睑球结合膜充血,角膜中度混浊,瞳孔约5mm”……,但本案法医未对被害人死亡时间做出法医学推断。
根据法医学检验的基本规律,人体死亡后角膜“中度混浊”通常不应超过24小时的推断,若如检察机关认定的被害人在5月11日凌晨被杀死掩埋,那么,到5月13日15时许其尸体被发现,被害人死亡时间应在50个小时以上,则此处的法医学疑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虽然,本案从事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的鉴定人在二审出庭时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认为尸检报告中的“角膜中度混浊”系笔误,应是“角膜重度混浊”;对没有对被害人死亡时间进行法医学推断,认为因所处自然环境等不同,人体在死亡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后则不好作出科学推断。该解释说明,并不能解决以上侦查环节证据收集固定存在的矛盾。……”
这一案件,由于尸体检验鉴定书中,法医工作者对于“角膜中度混浊或重度混浊”表述不清,对于尸体现象记录不精确、不准确,从而失去了法医学鉴定对于死亡时间推断的意义,反而造成案件出现根本性无法解释的疑点,是最为典型的一起因死亡时间推断差误导致被害人死亡时间无法确定的案例。
死亡时间的推断,在法医学业内是世界性的难题,目前尚没有一种可靠的推断方法能对死亡时间做出精确的推断。
而在法医学实践中,由于受法医工作者的经验、基础知识积累、尸检临场记录差误等众多因素的影响,有时法医工作者在推断时间方面并不能综合案情、死因、死者个体差异及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直接导致推断出的死亡时间精确度不高,而刑事技术部门在审核刑事技术类证据时,不能对上述矛盾进行早期处理,从而给辩护工作留下一定的空间。
作为刑辩律师,应当对基础法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储备,必要时通过将死亡时间等尸检鉴定书中的相关内容与在案言辞证据、书证等各类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申请调取原始尸体检验记录等法医工作内档的方法,从而对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做出有效质证。
法医病理检材提取及固定中的常见问题与质证
一、情景再现
辩:您好,我是某某的辩护人,刚才审判长对您的工作单位、学历等情况进行了询问,下面我就本案涉及尸体检验鉴定方面的一些问题问你,希望你如实向法庭陈述?鉴:跟案件有关的问题,我都会回答的。辩:张三被杀一案,你是否参与检验了被害人张三的尸体?鉴:是的。辩:是什么时候检验的?鉴:这个时间鉴定书上都有,应该是案发当天就检验的。辩:你们去检验尸体的时候,都去了什么人?鉴:我和另外一个法医,痕检、照相的技术员,还有主办侦查员。辩:你们尸检的时候聘请见证人了吗?鉴:有见证人的,是主办侦查员找来的,死者家属也在的。辩:你们去检验尸体的时候,带了什么工具?鉴:带了尸检的工具箱,开颅锯,还有物证的提取箱。辩:你带的这些箱子里面具体都有什么工具?审:辩护人,跟案件没有什么直接关联的问题就不要问了,你发问简洁一点?类似这样的问题注意一下……辩:审判长,这直接涉及到鉴定人鉴定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辩护人认为这个问题鉴定人必须回答,请审判长准许。审:有什么问题直接一点。辩:好的,辩护人换一个问题。你带去的所有的工具箱里有量杯等测量工具吗?鉴:测量用的尺子和比例尺都是有的。辩:我问的是有没有类似量杯这样的体积测量工具,有没有带?鉴:我们实验室里是有的。辩:我知道你们实验室里肯定有,我问的是当天去尸检,你们有没有带这样的体积测量工具?鉴:没有。辩:你们有没有带福尔马林?鉴:带了。辩:是什么样子的,是配好的吗?鉴:不是,是500毫升装的医用福尔马林,要用的时候需要配的。辩:死者的死因是什么?鉴:颅脑损伤,脑组织受压引起的中枢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辩:脑组织损伤的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鉴:有少量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其他没有的,具体的情况鉴定书里都有。辩:那你们出具的鉴定结论中,关于脑组织受压引起的中枢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的鉴定结论是如何做出的?依据是什么?鉴:是根据病理检查报告回报的情况做出的,病理检查报告回报,侧脑室受压,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辩:病理检查报告是哪里做出的?鉴:我们没有开展病理切片检查的条件,我们把相关脏器送某某鉴定中心做病理切片检查的,他们有做病理切片检查的条件。辩:你们尸检时提取了那些器官?鉴:大小脑、脑垂体、肝脏、心脏、双肾是全部提取的,其他的器官是局部切块提取的,具体的提取的器官,鉴定书里都有注明。审:辩护人,能通过阅卷解决的问题,在这里就不要问了,注意一下。辩:你们当时提取的这些器官,用什么容器装的?鉴:用一个红色的塑料水桶装的。辩:塑料桶是哪里来的?鉴:当时让侦查员去买来的,是新的。辩:多大的塑料桶?你把这个桶的情况介绍一下?鉴:开口上大下小的水桶,开口大概将近三十公分,高有个二十多公分,具体的尺寸记不得了。辩:你们提取的这些器官,全部都是装在这个桶里的吗?鉴:是的。辩:当时配固定液的时候是怎么配的?鉴:用自来水,把福尔马林倒进去配的。辩:这个固定液的浓度,有要求吗?鉴:有的,一般浓度是10%。辩:配固定液的时候有没有用测量容器?鉴:没有。辩:不用测量容器,那固定液的浓度你怎么把控?鉴:就是根据以往的经验配的,把福尔马林倒进去。辩:我总结一下,你的意思是,这个固定液是你在没有用测量容器的情况下,根据你自己的经验和感觉配的,是这样吗?鉴:是的。辩:你觉得这样配出来的固定液,浓度能达到要求吗?鉴:我认为可以,我们以前都是这样配的。我认为没问题。辩:你凭什么认为这样配制出来的固定液没问题?鉴:我做了8年的法医,这个问题我还把握不住?这个问题我没必要回答你,等你也干几年法医再来问我这个问题吧!辩:这么多器官,装在一个桶里,脑组织会不会受压变形?鉴:我想应该不会的。辩:1996年由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这个文件的内容你是否清楚?鉴:清楚的。辩:你们平时在涉及法医病理检材的提取、保存及送检的过程中,这个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遵守?鉴:这个必须要遵守的。辩:根据你刚才的陈述,你在检材提取保存的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你在配置福尔马林固定液的过程中,未使用量杯等测量工具,可能导致固定液的浓度不精确;二、将所有的器官检材包装在一个未达到尺寸标准的容器中,也未按照上述病理检材的包装方法,将心脏和脑单独固定包装,将其他脏器检材使用另外一个容器包装,上述事实你是否认可?鉴:……认可。辩:好的,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二、法医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中的常见问题在法医学日常检案的过程中,都会提取相关的法医生物学检材,尤其是在死因复杂,通过大体解剖尚不能确定死因的情况下,都会提取相关脏器进行病理切片检查,但在提取、保存检材等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人为因素不容忽视。
1、在提取及存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尸体解剖时,通常都会提取各种人体器官作为大体标本检材,有时基层法医工作者为避免个别器官检材提取不完全的情况,将大多数器官均原物提取,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法医在进行病理切片检验时根据需要切取。
在包装检材时,有时违规采用一个容器存放固定,以一个“人肉罐头”的形式进行简单包装,可造成器官组织相互挤压、变形。例如:脑组织的存放方法不当,将脑底向下,上面又压有其它器官时,可使脑组织压扁变形,特别当有小脑扁桃体疝时,可明显影响疝体的观察辨认。在脊髓弯曲度过大时,可造成脊髓灰质和白质被挤压而移位。
2.固定标本的容器过小,固定液与标本的体积比例失当
在实践工作中,由于存放标本的容器过小或固定液与所固定的标本之比例过小时,就会出现固定液不易渗透,常会造成固定不良,甚至造成检材自溶、腐败,影响损伤和病变的观察。
提取的脑组织等体积较大的器官和肝、脾、肾等实质器官,在固定前如未切开,则固定液也不能在短期内渗入组织内部。从而造成固定效果差,难以制成高质量的切片,且不易被观察、诊断。
3.取材方法不当造成挤压和损伤
如用剪刀剪取冠状动脉组织块时,因剪刀的夹剪作用,可形成冠状动脉皱襞,类似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动脉瘤、畸形血管和有粥样硬化的冠状动脉,如取材的方法不当,可造成观察不清、判断失误。
备作硅藻检验的检材,如取材不按常规防止污染,就会造成假阳性结果。同样,需要取血做血培养的案例,如取血样时未按无菌操作方法取材,则可使血培养出现假阳性结果。
在实践中,由于临场检验的法医工作者操作技能或经验欠缺,或者由于现场条件及基层基础建设薄弱的原因,导致在提取存放法医病理检材的过程中存在上述不规范之处,从而对检验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我们刑辩律师应当对法医病理检材的提取包装等行业规范进行一定的掌握,在审阅相关证据材料时,应当重视对刑事技术类证据的深入研究和质证,加强对检材提取、保存、固定及包装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申请调取尸检录像等原始影像资料,申请鉴定人出庭或者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
谨防攻击性损伤让犯罪人变身为所谓“被害人”
一、何为攻击性损伤
攻击性损伤,顾名思义,即为殴打他人时形成的损伤。狭义的攻击性损伤是指嫌疑人在殴打被害人时,自己身体与被害人的身体直接接触从而对自己的身体某部位造成的损伤,广义上的攻击性损伤是指嫌疑人在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形成的并非由被害人直接攻击所造成的一切损伤。
二、案例
2019年6月28日20时许,李某与刘某因行车问题,双方当事人妻子之间发生争吵,后由于刘某先动手殴打对方妻子,李某与刘某互殴。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刘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三踝骨折”,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公安机关遂将本案由行政案件转立为刑事案件查处,嫌疑人李某在主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在侦查期间,由于被害人刘某索要高达五十万元的赔偿款,致使无法达成刑事和解。
辩护人经介入后,及时查阅案卷等视频监控资料,及时向主办检察官提出:刘某的损伤系典型的攻击性损伤,后本案经两退三延后,公诉机关对李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三、攻击性损伤的损伤机制分析
在伤害类案件中,大多数人都采取徒手方式击打对方,主要表现为拳击及用脚踢踹等动作。
在用拳头对他人实施击打时,反作用力由掌骨远端向掌骨基底部传递,在到达掌腕关节处应力最为集中,容易造成第二至第五掌骨骨折或者腕掌关节脱位;在击打的作用力方向与前臂轴向一致时,第二至第五掌骨基底部呈斜行骨折(又称楔形骨折),在击打对方时拳体与前臂呈轴向旋转时,第二至第五掌骨呈螺旋形骨折,上述骨折多为线性骨折。
在用脚对他人进行踢踹时,常因为体位不当,用力过猛造成内踝或者外踝的扭伤,同时可伴有撕脱性骨折,均为复合型骨折,系一次性作用形成。
四、如何发现攻击性损伤
1.从询问嫌疑人入手。
在会见时,应当就斗殴过程的每个细节问题对嫌疑人进行询问,双方在斗殴时是否采用工具等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在存在攻击性损伤的情况下,嫌疑人多数明确提出自己并未殴打对方,或者虽有动手,但力度较轻以及并未殴打被害人的受伤部位等辩解。因此,在嫌疑人存在上述无罪辩解时,应当考虑排除攻击性损伤的存在。
2.从体表损伤入手,看损伤特点及损伤形态是否吻合。
重点对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注意审核被害人在首次就诊时,体格检查里是否有关于掌骨背面皮肤擦伤或者其他皮肤损伤。
以拳头为例,在攻击性损伤的情况下,掌指关节背侧偶见皮下充血或者少量的皮肤擦伤,掌骨骨折对应手背处仅可见局部软组织肿胀,而不会伴有皮肤擦伤等遭受暴力打击的体征。
3.根据骨折的形态进行分析。
在日常辩护工作中,只要发现无明显外伤的掌骨基底部楔形骨折或者踝关节的复合型骨折,均应当高度警惕攻击性损伤。
4.注意对视频监控等证据进行审查。
“抬头找探头,低头找烟头”已经是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常用的工作方法,大多数伤害案件,其发案场所一般均处于公共场所,大多数案件均有视频监控资料,应当对所有的视频监控进行查看,对于当时双方的每一个动作进行较为细致的分析,从而与损伤部位等情况进行核对。
5.调取原始医学影像学资料。
在法医活体损伤鉴定中,一般情况下,鉴定人都会将CT等影响资料翻拍后附卷,但仍然存在对骨折形态反应不清晰、不完整的情况,应当申请调取影响学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查,更加直观地对骨折形态进行观察。
五、结语
在故意伤害类案件中,掌骨骨折、踝关节扭伤均系最为常见的损伤,由于被害人对医生及基层法医工作者进行欺骗,刻意隐瞒损伤原因及损伤方式,从而将本来不应评定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或“轻伤一级”,进而华丽转身,由“嫌疑人”变身“被害人”。
刑辩律师在辩护工作中,应当对受伤经过进行重建,仔细鉴别骨折类型,对损伤机制与体表损伤等情况与案情是否对应等进行缜密分析,排除一切矛盾之处,从而将比较隐秘的“攻击性损伤”揭示出来,防止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