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8:10:36来源:法律常识
一、裁判理由: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二、案件详情:
原告:
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继承被继承人王淑琴名下河东区唐口南里10-1-111-114号私产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3.56㎡),原告分得房屋的33.56㎡;剩下的30㎡按照总房款160万元标准由三位被告均分,原告给予其他继承人对价补偿。
被告:
被告马某2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二十多年来被告都在其他亲属没有经济来源时给予资助,且被告现在病重,也没有房屋,应多分一些遗产。马某2认可房屋价值160万元,同意享有房屋10平方米份额,马某1卖房后给补偿款。
被告于某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母亲马金环2007年2月6日死亡。于某平时在大连居住生活,同意房屋价值160万元,也同意继承其中10平方米份额,马某1卖房后给补偿款。
被告肖某辩称,与马财宝××××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听说马财宝与前妻育有一女,但并无来往也不知具体情况。被告与前夫之女不参与马财宝遗产继承。肖某认可房屋价值160万元,同意享有房屋10平方米份额,马某1卖房后给补偿款。
三、法院审理查明:
被继承人王淑琴1933年9月20日生,2007年9月26日死亡,未留遗嘱。其配偶马生俊1996年死亡,父母亦先于其死亡。王淑琴与马生俊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马财宝、长女马金环、次女马某2和三女马某1。马财宝××××年××月××日与肖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4月8日马财宝死亡。马金环于2007年2月6日死亡,其育有一女于某。
天津市河东区私产房屋登记在王淑琴名下,建筑面积63.56平方米,现由原告马某1和外甥李波居住。马某1为肢体二级残疾人,从2009年12月1日起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房屋现值160万元,各被告均认可原告马某1享有房屋面积33.56平方米,所余30平方米面积由三被告均分。马某1变卖房屋后给予三被告相应比例补偿款。
四:争议焦点:遗产怎样分割。
五、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河东区唐口南里10-1-111-114号私产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王淑琴财产,在王淑琴未留遗嘱死亡时成为遗产应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王淑琴父母及配偶均先于其死亡,其四子女均系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其遗产应享有平等继承权。
王淑琴长女马金环先于其死亡,马金环之女于某享有代位继承权。王淑琴长子马财宝在王淑琴之后死亡,马财宝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转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配偶肖某继承。综上,马某2与马某1和于某、肖某均享有诉争房屋的继承权。
原、被告均认可房屋价值160万元,并同意由原告马某1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负责变卖,各被告按10平方米所占房屋份额的比例即15.73%取得补偿款,本院准许。根据双方对诉争房屋的估价,马某1应补偿马某2、肖某和于某各251730.65元。
六、审理结果:
1、被继承人王淑琴名下河东区唐口南里10-1-111-114号私产房屋所有权由马某1继承所有;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马某1、马某2、肖某、于某相互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按照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执行;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马某1给付马某2、肖某及于某房屋补偿款各251730.65元。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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