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侵权找什么律师,网络作家版权问题

时间:2022-12-11 22:46:22来源:法律常识

“为什么我不打官司?我写文这么多年,抄过我文的文章,估计能组个文学网站。抄完了卖版权拍影视的,也不止这一部。如果我一个个全部告,我得睡在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大门口,一边要饭,一边攒钱,天天上庭都上不过来。”

——大风刮过在回应唐七公子抄袭事件时的回应


2021网络文学作家维权指南(一):侵权行为与平台-作者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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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开年,是网文IP改编成果的盛宴。《赘婿》《斗罗大陆》刚收官,《锦心似玉》《山河令》又接档,在各视频平台2021片单中,还有不少备受观众期待的网文IP正整装待发。

自2018年起,网络文学与影视相结合不断产出爆款作品,在中国本土掀起了一场大IP运动,涌现出一大批叫好又卖座的作品,如南派三叔的《盗墓笔记》,猫腻的《庆余年》,逆苍天的《灵域》等。根据中国电影家协会发布的《网络文学 IP 影视剧改编潜力评估报告》显示,在2018-2019年热播的共309部影视剧中,由网络文学IP改编的作品有65部,占比约 21%;而在热播度最高的100 部影视剧中,这一占比高至42%。

在动漫领域,唐家三少的《斗罗大陆》成为现象级国漫,在腾讯视频年播放量达到119亿,总播放量超200亿。在游戏领域,根据伽马数据《中国游戏产业IP价值评估报告》,2018年中国网文IP改编游戏实际销售收入达到130.1亿元,占游戏整体市场的比例约为6.1%。而在有声领域,喜马拉雅、懒人听书、蜻蜓FM等有声平台的有声小说发展势头良好。

网络文学,凭借其海量的作者与作品、丰富的品类和类型、脑洞大开的故事与想象,已稳坐中国新文创产业链的最上游

网络文学IP的跨界蔓延之势推动着我国数字文化产业的升级。而当我们把视野投向在行业蓬勃发展的冰川之下,竟会发现一道道深不见底的裂痕。


1.侵权行为:冰川之下的暗面,一条巨大的裂痕

“网络文学的盗版侵权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它发生在每一秒,这已经是行业一种很扭曲的现状了。”言归正传这样总结,他从大学时开始在起点中文网上传自己的网文作品,并在大学毕业后的2015年成为全职网文作者,至今已经累计写作1700多万字。

“这1700多万字里有1400万字都被盗版过了”。

根据艾瑞咨询核算,2019年中国网络文学总体盗版损失规模为56.4亿元,而2019年中国网络文学整体的市场规模为195.1亿,盗版损失占到了市场总规模的28.9%。而这已是近年来最低的数字了。在2017年,盗版损失高达74.4亿元,占当年市场规模的58.3%!

盗版不仅在国内。随着近年来网络文学在海外市场的走红,网络文学侵权盗版行为也开始在海外市场快速蔓延。如越南有多家盗版网站非法采集和翻译中国最大网络文学平台阅文旗下的网文作品,严重影响了其文在越南本土的正版化合作。

在网络文学蓬勃发展的冰川之下,一大批专业化、规模化、集团化的盗版网络文学站点,利用自身特性,划出了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


1、专业化盗版网站



2021网络文学作家维权指南(一):侵权行为与平台-作者合同概述

在搜索引擎上,根本无从分辨究竟哪个是正版网站

“笔趣阁”是早年“知名”的盗版小说阅读平台,靠作品的免费阅读吸引了大量用户与流量,后被依法处理关停。然而,此后诸多新开设的盗版网站,挂靠“笔趣阁”之名,企图借此吸引盗版用户的关注。

“一个盗版网络文学站点倒下的同时,能够裂变出几个新的盗版站点,如同百足之虫死而不僵。”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颜三忠说。

除盗版网站外,搜索引擎则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其通过提供竞价排名服务获取非法利益,为盗版网站提供源源不断的流量和点击。这种网络文学盗版模式是移动互联网端网络文学盗版的最主要模式,对于网络文学行业的破坏性最为重大。


2、论坛/贴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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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文《大主宰》在其首发网站上发布了最新章节,这一需要付费的章节在不到24小时内就已经免费出现在了贴吧中,安静地在那里任君采撷。

以论坛/贴吧方式发布盗版网文的行为极其隐秘,其管理权力分散在各版主吧主手中,无法进行有效的统一管理。而在应对策略上,也仅有删帖封号为主的处理方式,很难有效控制和预防盗版行为的发生。


3、网盘/云盘及文库/文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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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几种盗版模式是随着信息存储往云端发展的背景下,部分用户对网络工具进行滥用造成的后果。由于存储服务使用门槛低,缺乏监管与实名机制,同时具备隐蔽性和去中心化的特征,且此种盗版模式本身通过浏览器即可实现阅读过程,因此成为了一种近似盗版网站的侵权模式。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版权局在2015-2016年相继出台《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对网盘/云盘的盗版乱象进行了整顿。百度文库与首都版权产业联盟在2019年11月宣布共同实施“文源计划”,在百度文库中全面升级AI反盗版系统、反作弊查重系统,对有侵权嫌疑的文档进行第一时间拦截等,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文库系统的版权秩序。


4、盗版移动应用/APP/H5小程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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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应用商店审核不严,盗版APP类型应用很容易上架。当作者或正版网络文学运营商进行投诉后再进行下架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该过程具有较长的时间周期,能够得到的赔偿少之又少。

还有一些移动APP以类似“转码”的形式提供作品,甚至标示章节内容的“来源网址”,给人以其仅仅为转码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假象。然而,所谓的“来源网址”在用户点击跳转后,所显示的页面却出现内容无法显示或内容与转码后的内容完全不同的情况。


5、自媒体营销模式

为吸引和抢占流量,近年来,主流新闻资讯平台放宽了自媒体账号的准入门槛。对于自媒体账号发布的内容,平台一般仅采用关键词AI过滤的形式,因此给了恶意的账号可乘之机。

这些自媒体账号大多自建移动端网站,并将自媒体账号作为导流入口,通过登载小说片段等方式诱导用户点击进入,并且这些网站通常将热门网络文学作品按照章节呈现,同时提供搜索和保存并同步用户阅读记录的功能。借助自媒体账号成熟的商业广告收入模式,在网络文学作品的章节页面中插入广告成为这类自媒体账号主要的收入来源。

尽管权利人可以向平台举报,但由于这一侵权模式的分散和隐蔽,难以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测。同时此类自媒体账号侵权内容多为少量作品片段,权利方难以收集足够的证据,且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追回的赔偿极其有限。


6、实体衍生品侵权模式


2021网络文学作家维权指南(一):侵权行为与平台-作者合同概述


网络文学IP的丰富化,使作品中相关的人物形象、道具、服装、口头禅等多类元素均产生了商业价值。但近年来盗版周边产品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其中有的直接粗暴地对正版周边产品进行仿制盗版,有的则是未经授权使用商标、IP 人物形象的美术外观设计等生产周边产品。

网络文学实体衍生品的盗版行为集中于电商平台。在国内规模较大的某电商平台搜索“全职高手”关键字,在搜索结果中仍会出现包括盗版书籍以及盗用IP关键人物名称、形象的诸多衍生品商品。

以阅文集团为代表的网文企业,近几年通过投诉下架了大量侵权商品,但并未对此类盗版情况带来改善。究其原因,源自电商平台的自治规定。

在向电商平台递交投诉的过程中,电商平台通常会设置较高的“初步材料”提交标准。例如,对美术、文字作品侵权,以要求权利人提供其在“知名网站”上公开发表证明其是权利人的声明作为必要条件之一。这种严苛的“初步材料”标准远高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起诉时的举证要求,致使权利人的维权在平台维权的前置阶段即告破产。

此外,商家也在侵权行为中进一步“进化”。比如在商品标题中拆分产品名称,以“全职”或角色名称等字样取代“全职高手”,既避免了侵犯“全职高手”的商标权,又依然确保了消费者可以通过关键字模糊搜索到盗版商品。


7、“搭便车”模式

“搭便车“模式也可以称作“挂羊头卖狗肉”式的宣传,是指与网络文学原著内容毫无关联的产品借用网络文学的作者、作品名称、人物或相关情节等进行推广宣传,使相关用户形成小说和内容间具有特定联系的认知,刻意攀附知名作品,利用“搭便车”的行为来吸引原著网络文学用户的关注,恶意损害原著权利人的利益。

此前侵权盗版模式在游戏领域最为常见和严重,主要表现为使用知名作品名称,在搜索引擎平台为与该作品毫无关联的游戏产品链接设置关键词,使其游戏产品链接展示在知名网文作品名的搜索结果中,甚至优先于正版小说及其改编作品链接,误导相关受众点击,从而以低成本在短时间内获取用户流量。

“搭便车”模式最典型的案例,当属网易游戏的手游《倩女幽魂》碰瓷爆款网文《微微一笑很倾城》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案。


2021网络文学作家维权指南(一):侵权行为与平台-作者合同概述

本案中,尽管网易游戏宣称其已取得《微微一笑很倾城》的电视剧制作方的合法授权,但它事实上并未取得《微微一笑很倾城》小说原作者的授权,因而并不具备使用小说名称、主角人物名称等相关元素的权利。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网易游戏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使用小说元素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此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网络游戏“风云无双”对小说《凡人修仙传》的商誉构成刻意攀附,浙江省高院认定网络游戏“傲世封神”的宣传推广行为对起点中文网小说《吞噬星空》构成商标侵权等案件,均属于对“搭便车”模式的裁判。

尽管判决结果整体对此类侵权行为的维权呈现正向意义,但问题仍然不容忽视。首先,此类侵权属于新技术、新业态、新环境下产生的新型侵权案件,很多新产生的网络侵权都无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找到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款。其次,判赔金额总体偏低,较维权投入来说极不经济。

回到问题的根本来说,只要我国互联网经济的核心盈利模式仍是“流量为王”,即最大程度获取用户资源、提高访问量以及广告点击率,此种“搭便车”形态的侵权模式将继续长期存在。但目前各大平台均已不同程度地启动此类维权行动,国外(如好莱坞)亦有领先的成熟经验,具体内容,将在作者之后的文章中深度介绍。


2.平台合同:这些条款请务必一条条看清楚

1、“五五断更节”:霸王合同浮出水面

2020年4月27日,被网文圈称作“起点五帝”的五位高管集体从阅文集团离职,腾讯副总裁、腾讯影业首席执行官程武出任CEO。

仅一天之后,大地震后的阅文集团就强势推出了与网文作家的新合同。而这一份被圈内人怒斥为“奴隶契约”的新合同,掀起了网文界风起云涌的大海啸。

4月30日,阅文新任高层向阅文作家发送一条呼吁:“面孔会变,梦想不会-致网络文学作家”。但资本试图用情怀安抚网文作家以图将霸王合同暗度陈仓时,却激起了更大的涟漪。

5月1日,阅文霸权合同与网文作者的战斗彻底爆发。以龙空为首的作者群,开始集体声讨阅文霸权合同,纷纷前往知乎(知乎热帖)、微博(微博超话)、贴吧、b站等地,声讨反抗阅文霸权合同。最高时期,知乎声讨达到第五,贴吧达到热度第七。

自5月2日起,事件持续在包括微博、知乎、贴吧等几乎所有社交媒体上发酵,包括凤凰网财经(1187万粉丝)新浪科技(1976万粉丝)互联网那点事情(528万粉丝)凤凰网科技(258万粉丝)电商报(330万粉丝)纷纷仗义执言,站台网文作家。

5月5日,空前团结的网络作家正式发起“五五断更节”。包括阅文、阿里、纵横、飞卢等网站作者自发断更,无数读者断掉自动订阅,将爆更作者的书删除书架,引起中国著作权协会总干事、香港经济日报高度关注。

5月6日,重压之下的阅文集团宣布召开作家恳谈会,由包括程武、侯晓楠、杨晨等阅文高层亲自出场,围绕的焦点问题正是处于风口浪尖的“新合同”。


2021网络文学作家维权指南(一):侵权行为与平台-作者合同概述


那么,究竟哪些是这份平台合同的核心要点?网文作家与平台签约时应该重点关注哪些呢?

2、平台合同:网文作家应该如何与平台签署合同?

(1)合作模式:著作权归属的生死线

比较常见的版权合作模式包括著作权转让、委托创作、著作权授权三种。合作模式通常体现在合同标题中,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标题并不决定合同定性,合同方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以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和双方实际执行合同的方式所决定,不要被合同标题所误导!

“大坑”:著作权转让俗称版权买断。此类合同签约后,作者即不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通常作者只能在合同签订后获取一次性收益,不再对作品的后续开发享有分成。


2021网络文学作家维权指南(一):侵权行为与平台-作者合同概述

2021网络文学作家维权指南(一):侵权行为与平台-作者合同概述


表现形式上,既有上图左边这类一刀切的表述,也有上图右边这种以列举的方式。由于此类合同将导致作者完全丧失著作权,且有些合同提供方会将此类核心条文隐蔽在合同文字中,作者在辨析时面临一定的难度。

“小坑”:委托创作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后进行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是可以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约定的,通常委托人都会约定由自己享有。需关注的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委托人在委托创作的范围内有免费使用的权利,但关于对作品进行后续开发或衍生品制作是否属于“免费使用的权利”范围,法律并未明确。因此,存在在委托创作模式下,作者依然无法享有作品后续开发收益的可能。

“合理”:著作权授权的模式是明确由作者享有控制权的模式。著作权授权模式下,作者可以在作品交付的时候获得一笔费用,也可以在作品后续开发过程中获得版权分成,对比于一次性买断,这一合作模式更为长久且多次通过作品获得收益。

但即便明确模式为“授权”而非“转让”,狡猾的平台方仍有办法。如本次阅文的争议合同,在授权期限上就动了手脚。


2021网络文学作家维权指南(一):侵权行为与平台-作者合同概述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最长为作者死亡后的50年。在授权期内平台方仍能无限制地使用相关著作权。此种“授权”和“转让”并无任何区别。

必须强调的是,三种合作模式本身代表的是三种不同的商务安排,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具体仍然取决于作者与平台的选择与安排。

(2)授权内容:每一个词都是独立的金矿

著作权不同于其他法定权利的核心特点是:它并不是一项孤立的特定权利,而是多项权利的集合。

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共16项具体权利以及预留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以及汇编权。


2021网络文学作家维权指南(一):侵权行为与平台-作者合同概述


实际签订合同中,平台方为了保证自己的实体权利,往往还会设定许多特殊的“权利”。以阅文集团的合同为例,授权范围中包括“电子版权”、“互动阅读体验作品开发权”、“翻译权”、“音频改编权”、“简、繁体中文纸质书出版发行权”、“影视、动画、漫画、游戏改编权”、“同人作品改编权”、“周边衍生品开发权”、“商品化权”以及“其他权利”。

如果仅论在平台上付费阅读,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就够了。但现如今爆红的IP开发已经说明了:一部文学作品要得到最大价值的开发,往动漫、游戏、影视等方向走,势必需要涉及复制、发行、改编、摄制、表演等权利许可,如果还想出海,翻译权则不少了。这些个一加起来,就变成全版权许可了。

而从作者的角度看,考量复杂、众多而又晦涩的授权内容无疑是极其困难的,甚至于只有在文创领域有深厚积累的律师才能把握这些合同内容。但从重要性上来说,权利内容又恰恰是合同的灵魂。一纸合同将延续多年,毫不夸张地说,一个作者的生涯可能由它的第一份合同所决定。

从维权角度出发,网文作者首先需牢记在心的是:每一项对于作品的开发均是一个独立的金矿。在考量授权内容时,应重点关注合同中关于作品开发的话语权与收益分配,并尽可能限制权利范围。

话语权:作者应尽可能与平台协商,在平台后续对作品的开发中,应保证作者的知情权和一定程度的参与决策权,因此一次失败和不适当的开发可能将作者推入深渊。

收益分配:有条件的,应将每种开发模式的收益分成细化,且需关注开发中可分配收益的定义、成本的承担方式、结算和报账程序等。当然,由于双方签订合同时并不能有效预见未来对于作品的开发程度,在收益分配的安排上通常采用原则性的安排(例如甲3乙7这类)。但作者应当关注在合同中预留后续开发时签订补充合同细化开发安排和收益分配的空间。

(3)授权性质:对于是否“独家”的竞争

授权性质,即所授权的权利是否专有。对于平台方而言,一定会尽主张独家授权,以避免其他方与自己同时根据一部作品开发出差不多的衍生作品,导致直接竞争的场面。

表现形式上,有的平台方会直接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合作为“独家”、“独占”、“专有”的,有的则是以“专属作者”这样的隐晦表示。

对于作者而言,尽管存在需依附平台方的动机,往往不会就合同总体的“独家”授权进行商讨。但作者仍然可以在细化的独立权利中明确。例如已有自媒体平台或独立公众号的作者,应注意明确自己保留作为原作者在自由媒体上的转载和宣传的权利;已有抖音等视频平台流量,应注意将“音频视频改编权和发布权”调整为非独家授权,等等。

(4)署名权:不小心就成了枪手

“大坑”:“平台有权根据市场及运营情况自行修改授权作品名称、内容,决定是否署名以及决定使用的署名(包括署乙方真实姓名、笔名或乙方其他署名)。”此种条款尤其在授权创作型合作模式中常见。

表面上看,署名权只是一个小问题。但在文学创作领域却是一个历史性难题。例如“荷马究竟是一人还是一群?”的历史悬案,以及《红楼梦》后十回由无名作者创作(高鹗只做了整理工作),都说明了文字作品署名的复杂性。

小作者和新作者,为了让自己的文字被读者所看见,往往就接受了这样的压迫,殊不知这样的条款可能将导致自己直接丧失著作权。因为尽管事实上自己才是作品的原作者,但由于网络文学撰写和发布的场景与传统文字创作有极大区别,网文作者很难拿出充分的证据自己的“原创性”,因此可能直接由于证据不足而败诉。

在评估此类条款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作者享有选择是否署名以及署何种名的权利,并应对平台方侵犯作者署名权的行为作出相应的惩治安排。

(5)改编权和续写权:避免我侵权我自己

2017年,《鬼吹灯》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新作《摸金校尉》被诉侵权《鬼吹灯》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法院判决向原告起点中文网(玄霆公司)承担90万元的赔偿责任。随后,张牧野所著《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又因擅自使用“鬼吹灯”标识被法院判决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和合理开支8万元。


2021网络文学作家维权指南(一):侵权行为与平台-作者合同概述

摸金校尉书封图,从中可以看到“鬼吹灯”的宣传字眼

缘何原作者会不断侵权自己的作品?一种流传甚广的说法称,“当年天下霸唱被起点的工作人员请客,一顿暴灌,稀里糊涂以10万元的价格,将《鬼吹灯》系列一共8本,打包贱卖给后者”。

一切都要追溯回张牧野在2007年签下的一纸《协议书》。(《协议书》内容来源于相关判决书内信息)

《协议书》第3.1条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张牧野作为玄霆公司的专属作者将协议作品著作权中除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专属于张牧野的权利以外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玄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及电子出版权、图书传版权、作品改编权利等)。”第4.2.5条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张牧野不得使用其本名、笔名或其中任何一个以与本作品名相同或相似的创作作品或作为作品中主要章节的标题。”

这意味着,作为《鬼吹灯》系列作品的作者,张牧野在转让作品的权利后,如果后续他需要使用“鬼吹灯”为素材进行创作,需要先得到玄霆公司的授权。

尽管创意是无限的,但同一作者的创作却基本围绕其构思的核心世界观。无论是作品的续集、改编或是创作一部新的作品,均在极大程度上可能与原有作品存在关联和借鉴。而如果在合同中不慎将后续创作的“改编”和“续写”权利拱手让人,则可能在不经意间将自己的灵感之泉和盘托出。

回到合同处理的层面,网文作者在面对涉及“改编权”和“续写权”的处理时应保持高度敏感,为自己留有充分的保留空间。如合同中并未涉及,也应主动要求加入如“作者保留改编及续写作品的权利,改编及/或续写的作品在任何时候不应被认为对于原作品的侵犯”等安排。


3.结 语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就上述几点进行简要分析,实际上以版权合同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合同灵活性极大,伴随着新文创的发展而不断出现新规则和新问题。这些新规则均无法从法律规则中找到直接的裁决依据,因此需要实时关注司法领域的新动态。

版权开发是十分复杂的世界,各类相关合同的设计让人眼花缭乱。对于有志于打造IP、与作品共同成长的作者,在涉及自己的核心智慧成果的处置时,还是建议寻找专业人士的帮助。

一纸合同,可能决定了一个作者的生涯。一个条款,可能丧失的是千万级的市场机会。

文/郭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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