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1:07:16来源:法律常识
伟人曾经说过,允许人犯错误,也要允许人改正错误,犯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犯了错误又不改正。改正了错误就是好同志,改正得越迅速、越彻底,就越好。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各原则和底线,当违背原则或触到底线时,会不会被原谅呢?夫妻之间的婚姻也是如此,当一方违反了忠诚原则,另一方会不会接受其改正错误,如果不能原谅就有可能对簿公堂劳燕分飞。
作为夫妻如果发生一方在婚内出轨,另一方通常都会毫不犹豫地,将一切错误与愤怒归结于外人,也就是常人所称的第三者插足(简称为“小三”),那么这时候原配状告小三赔偿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会不会给予支持呢?那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湖南省隆回县法院审理判决的真实案例。(案号为2017湘0524民初2158)
◆原告田某与肖某于2012年8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生育两个孩子,大男孩于2011年2月9日出生,叫田某1,第二个女儿是2013年1月3日出生,叫田某2。2015年10月9日肖某又生下一个男孩,叫田某3。2016年11月15日被告彭某亲自带着田某3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彭某与田某3是父子关系。被告彭某拿了这个亲子鉴定要求与其妻子阳某离婚。
◆肖某称开始与彭某被迫的,但是后来两人多次发生关系,导致肖某怀孕,也不知道孩子是谁的。现在亲子结果出来了,肖某才知道生下的小孩田某3是被告的。原告2017年4月16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与肖某离婚。
◆原告认为,被告违背伦理道德,与其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他妻子肖某生下小孩且隐瞒真相,让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悉心抚养该私生子一年多。被告的所作所为,直接导致原告夫妻感情破裂,妻离子散,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及心理伤害,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及赔偿原告支付计生部门罚款10000元。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又是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认为配偶权存在于相对的夫妻之间,在配偶权对内关系中,夫妻权利义务是平等的。配偶权的对外关系表明,享有配偶权的权利主体享有这种权利,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这种权利的义务。权利人是特定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合法登记的夫妻,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他人不可侵犯。
◆配偶权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可以是身份权的保护规定,也可以是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两者所保护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是交叉或者重合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虽未明确规定配偶权,但是对夫妻关系的具体内容予以了规定,也即对配偶权给予了确认。
◆第三者的行为侵犯了丈夫的配偶权利,被告违反社会公德侵害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作为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给原告带来了精神伤害,侵犯了其人格权益,对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诉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律师评析★★★
现实中婚姻解体,有的是因为双方性格不合,有的是因为一方婚内出轨,原配与小三之间甚至到了水火不容境地,婚姻失败以后,原配都由状告小三的想法,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很多法院对此类案件,由于证据与法律规定双重原因不予受理,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认为这是道德问题,对道德领域内不给予处理。但是现实中第三者插足,不仅破坏他人的婚姻,有的由此而引起了更多的民事纠纷和恶性刑事案件,因而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这样行为也需要在法律上给予规范,才能更好维护婚姻家庭与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