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05:25:11来源:法律常识
梁汉律师按:“找关系诈骗”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一类诈骗案犯罪类型,有的明显构成犯罪,有的是否构罪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则不构成犯罪。为了有助于大家更好的理解、区分该情形下的罪与非罪,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收集了10篇不起诉案例,归纳总结出如下无罪辩点,以供参考。
一、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主观故意
(一)为请托事项做了实际工作与努力
(二)受托事项未办成,承诺退还关系费
(三)未挥霍关系费
(四)案发前退还关系费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不排除相关结果与找关系存在因果关系
(二)钱款性质不明
三、未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一)未夸大自己的实力
(二)未隐瞒自己真实身份
(三)未作出承诺
(四)转委托他人办理了请托事项
四、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具体案例如下:
一、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主观故意
无罪辩点1:收取费用案,积极为请托事项奔走,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且系被害人主动找到行为人,行为人没有夸大自己的实力,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付钱财
审查要旨: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刘某某收取财物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官某某、欧阳某乙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付钱财,具体理由如下:
1.刘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首先是欧阳某乙就欧阳某甲的事情主动找到刘某某,在多人的见证下就此事进行了商量,并且刘某某在收取22万元现金的时候出具了收条。后刘某某则找到其朋友章某某帮忙找关系、找律师,章某某推荐了李某某律师,虽因律师费用太高而未聘请,但向李某某律师进行了案件法律咨询,李某某律师给出了相关的法律意见,比如司法鉴定的问题、补植复绿可以争取从轻处罚。因欧阳某甲的案件即将在2017年12月开庭审理,在开庭前刘某某遂请曾某某帮忙为欧阳某甲聘请了律师。在欧阳某甲一审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具备缓刑条件,但未判处缓刑)后,欧阳某乙要求刘某某全额退还22万元款项,刘某某也邀请了多名证人一起与欧阳某乙协商退款事宜,并未拒绝返回,双方仅因为刘某某称找关系产生了实际费用要求扣除部分而未达成一致意见。虽然刘某某在收取22万元款项后仅有一小部分用于为欧阳某乙办理相关事宜,大部分用于支付工程的工人工资和材料款,但从刘某某收取22万元前后的行为来看,刘某某是在为请托事项积极“走关系”,刘某某的主观目的应为意在借通过曾某某疏通关系的名义收取欧阳某乙的财物,自己则通过其他途径为被害人实现“走关系”的目的,进而获取经济利益,并非是非法占有。至于刘某某收取欧阳某乙的6瓶茅台酒及6条软中华香烟一事,从事情的经过来看,刘某某收取烟酒时主观上也不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2.刘某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欧阳某乙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付钱财。刘某某并没有虚构曾某某是刘某某舅舅的身份并在江西省公安厅上班的事实,并且是欧阳某乙主动通过郭某某找到刘某某帮忙的。刘某某答应欧阳某乙尽量帮忙时,刘某某并没有虚构或者夸大自身影响力,没有保证欧阳某甲能够取保候审或者判处缓刑。从刘某某来讲,具有找关系的现实可能性,刘某某主观上也希望通过曾某某的关系促成请托事项。从欧阳某乙来讲,其对刘某某与曾某某的关系有着清晰的认识,主动向刘某某送钱财时目的很明确,就是希望通过曾某某在省公安厅的影响力来疏通关系争取欧阳某甲能够取保候审或者判处缓刑,欧阳某乙对刘某某答应帮忙的内容及后果(事情可能办成也可能办不成)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欧阳某乙交付给刘某某22万元不属于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的钱财。纵观本案,欧阳某乙想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让欧阳某甲能够取保候审或者判处缓刑,至于刘某某或者曾某某如何“走关系”,或者刘某某通过曾某某如何“走关系”的具体过程是不重要的,也是不那么关注的。假设欧阳某甲判处了缓刑,欧阳某乙付出了22万元也是自愿给付的,最终钱款给付了谁,欧阳某乙也不会深究。
3.即使刘某某隐瞒了部分真相,使得欧阳某乙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的钱财,就前面所述,刘某某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也缺少构成诈骗罪必备要件之一的主观故意要件。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瑞检公诉刑不诉〔2021〕Z18号;
无罪辩点2:行为人为请托事项做了实际工作与努力,不能以其事后拒绝及时退款就认定其事前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审查要旨: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以疏通关系帮忙安排到村委会工作为由向李某某收取财物,其在收到财物后,向钟某乙提出了该事项的请托,且经本院查实,钟某乙事后找了时任洪江镇政府党委书记胡某某提出过该事项的请托。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客观上虚构了可以疏通关系的事实,仅凭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事后拒绝及时退款的行为无法认定其事前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参考案例:袁检刑不诉〔2020〕58号;
无罪辩点3:收取集资款后,托人找了关系,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欺诈行为;立案前,退还村民集资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审查要旨:本案因张某某和村民自发组织共同商议集资修路,后收取村民集资款后,托人找关系为村民修路,因没有找到修路指标而致使修路事宜搁置,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欺诈行为。张某某和村民代表共同收取集资款,后将集资款让王某某专人保管,并没有私自控制集资款,案发前退还村民集资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叶某某收取的2万元修路费,是张某某主动给叶某某修路跑关系的费用,其立案前退还张某某。所以本案不应认定张某某、叶某某涉嫌诈骗罪。
参考案例:虞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无罪辩点4:未隐瞒个人身份与夸大办事能力 ;收取费用后,努力找关系托人积极作为;事未成承诺退还大部分钱款,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审查要旨:认定邵某某涉嫌诈骗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未隐瞒个人身份和夸大办事能力的情况下,收取不法财物40万元,并努力找关系托人积极作为,在给付人要求返还时答应退还大部分钱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争议;同时还有关键事实未能查清,该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铅检公诉刑不诉(2018)83号;
无罪辩点5:收钱之后进行过案情打听,也没说花多少钱进行走关系;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事前达成办不成就退款的共识,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已将该笔钱款用于其它活动
审查要旨: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1、现有证据材料只能证明被不诉人李某某收取被害人4万元现金的目的是用于走关系,而不能证明李某某以走关系为由将4万元骗取据为己有的事实。2、现有证据证实李某某在收取了被害人用于走关系的钱财后,找过信丰县公安局有关人员和到工业园派出所进行过打听案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并没有为了个人占有该钱款而不办事不过问的事实,也没有虚构花了多少钱走关系办事或走通关系办事花了多少钱的事实,故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3、李某某与三当事人都证实事前达成了没有办好事就退钱的共识,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某已将该笔钱款用于其它活动。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该钱款的目的。
参考案例:信检公诉刑不诉〔2014〕19号;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6:行为人找过他人代为办理请托事项,但受请托人否认;但被害人被撤回起诉的结果与行为人找人办事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事实不清
审查要旨:史某某辩解其找曹某某帮刘某某办免受刑事处罚一事得到曹某某证言印证,但曹某某找杨某帮忙办理此事的证言杨某予以否认。检察机关决定对刘某某撤回起诉,后法院裁定同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该结果与史某某找人办事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事实不清。史某某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无罪辩点7:因为被害人与行为人有特殊的关系,缺乏客观证据,导致钱款性质不清
审查要旨:王某某与王某甲有不正当的交往,王某甲给王某某寄钱的原因各持一词,没有QQ及其它证据证明,此案中,王某某的诈骗故意不明显且案发后王某某退给王某甲70000元并取得王艳谅解,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谷检公诉刑不诉(2019)58号;
三、未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无罪辩点8:行为人自己虽然没有能力办成受托事项,但找人帮忙,并转给相关人员活动费用,其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故意
审查要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案中受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委托帮忙办理学生入学事项,并按照每个学生收取5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活动费用,共计收取58000元。虽然其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成受委托事项,需要再找人帮忙且找人也不一定能办成,但还是找了教育系统的相关人员帮忙想办法办理受托事项,并且转给相关人员活动费用。其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故意。其接受委托后没有办成受托事项,将58000元的活动费用用于个人开支,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参考案例:掇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无罪辩点9:行为人未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行为人索然收取中间人财物,但并未作出承诺,与中间人不成立共犯
审查要旨:认定杨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杨某某并未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张某某,也未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钱财,且被害人张某某也并未控告杨某某对其实施了诈骗行为;
2、杨某某与黄某并非共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杨某某明知黄某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一事;杨某某虽收取黄某钱财但并未向黄某做出承诺,也未虚构事实欺骗黄某。
参考案例:袁检刑不诉(2018)45号;
四、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无罪辩点10:案发前归还关系费,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审查要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清楚,但其在案发前已将骗取财物归还被害人王某甲,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参考案例:沂检公刑不诉(2016)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