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6:22:19来源:法律常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15篇文字
掌握好4个常识要点,才能合理有效地与律师协商确定律师费
近期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有一个新的政策文件出台。前段时间在内部的学习组,我也牵头学习了一下这个文件。
那么,这个新的文件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有什么新的规定吗?
这可能要从两方面来讲,从律师管理的角度来说,嗯,有很多的内容需要学习。但是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这份文件最主要的是增加规定了风险代理方式的具体收费标准。
可能有人会问了,难道过去风险代理没有具体标准吗?曾经有,后来被隐形地废除了。具体稍后再展开。
我们国家的律师收费的法律管理,其实是经历了一个较大的变化的。但是,社会中,仍然有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一变化。许多人印象中的律师收费方式,还停留在以往老的已经被废除的收费管理规定中,因此,在和律师商议律师费时,会带有一些先入为主的错误观念,由此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波折和麻烦。
今天就试着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一下,目前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的法律规定究竟是怎么样的?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应当如何与律师协商确定案件的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才是较为合理的。
从类型和数量上来说,大部分的案件的委托服务,都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自由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没有政府指导价格,更没有政府的强制性的固定价格。
目前律师行业内部也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一家律师事务所与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相差很大,或者一家律师事务所内一个律师和另一个律师的收费标准有差距,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因此在与律师商议律师费的时候,不要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律师的收费标准作为参照,那是没有正面意义的。这样做只能吸引一些以低价方式招揽案件的律师的关注,而这类律师的服务质量未必是你所想要的。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政府指导价格标准。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2)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遵照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按照上面第(1)条的标准酌减收费。也就是说,不能高于第(1)项的收费标准。
(3)代理这些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包括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政府指导价格标准,3000-12000元/件,具体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4)代理上述(1)(2)(3)的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经协商一致,可以提高收费标准,但应当在上述标准的5倍之内(含5倍)。
那么,什么是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呢?也不是完全由律师事务所说了算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有明确的定义的。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具体标准如下:
这里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即使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也不是说必须要提高收费标准。是不是提高收费标准、在5倍以内提高到多少,这些都是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来确定的。
当然,如果确实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委托人却不同意适当提高收费数额,那么,律师事务所也很有可能拒绝接受委托。所以具体谈成什么样还是看双方相互的信任度如何。这部分(5倍以内),如何确定,是完全市场化的行为,谁也不能强迫谁。
可能是听说了律师收费方式中有一种叫风险代理方式,所以有一部分人在和律师协商确定收费前,就预想好要风险代理,到了实际协商确定收费的时候,得到坚决地拒绝就会感到非常不能理解。
这里需要了解两个现实情况:
第一、风险代理,是一种被我国法律严格管控的收费方式。
风险代理方式这种收费方式,一直被立法者视为一种带有非常强烈的道德风险的收费方式。什么叫道德风险?就是说这种收费方式极易诱发律师采用不道德或违法的方式去达成委托事项的目的。所以这种收费方式一直是被严格控制的。
首先,一些类型的案件是明令禁止采用风险收费方式的: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其次,风险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收费的比例也是严格控制的。
在过去旧的、失效的收费管理规定中,风险收费方式的收费数额最高不能超过案件标的额的30%。
2014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放开了律师服务的定价管理。律师收费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也相应进行了调整。但是,关于风险代理方式的收费限额,在此次变动中没有特别具体明确的新规定,由此造成了实践中产生了理解上的争议。有的认为仍然应当按照老的规定不能超过标的数额的30%,而有的人认为既然已经废除了老的规定,而新的规定中没有对此有明确规定,那么这部分也应该是交由市场调节,没有上限。甚至在法院的一个判决中认定60%的风险收费也是有效的。
近期出台的一份新的政策文件,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其中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律师服务的风险收费方式的具体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第二、正是因为风险收费方式有一定的道德风险,又是政府严格管理的收费方式,在加上在实践中容易诱发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产生纠纷,因此,绝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尽量避免使用风险收费方式的。所以,假如你要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一个案件,却坚持要求律师事务所采用风险收费方式,大概率的,不是被婉言拒绝,就是被直接拒绝。
见过一些委托人,他们来到律师事务所,不详细告知案情,也不了解律师的专长和能力,而是先说自己有一个什么类型的案件,直接拿出一个固定的律师费数额,问律师这个案件能不能做。
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思路去寻找合适的律师,每个人都有他的自由。但是,在这自由中,还是合理和不合理的区分的。像上面这样找律师的思路和方式。应当要尽量避免的。
律师服务行业有他自身的很多特点。其中一个特点就是所服务的事项绝大部分都是不能重来的。也就是说,不管结果如何,不可能在案件结束之后,重新再找一名律师重做一遍这个案件。这意味着无法进行这个案件的效果上的比较。举个例子,找了一名律师,打了一个官司,败诉了,但很难确定当初找了另一名律师这个官司就一定会赢。
所以,寻找和委托律师首要的是要有较强的信任度。而较强的信任度,或者来自于非常信任的人的介绍,或者就是来自于对这位律师较为深入的了解。而把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你的需求告诉律师,进行一个前期的交流,对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加深相互的了解,另一方面律师需要判断这个案件是否要接受委托。在律师还没有了解案情,还没有分析是否要接这个案子之前,谈收费是非常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