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7:30:15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很多人咨询,债务人被法院判决支付金钱,但执行中被执行人却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还决定终结本次执行。自己的债权就无法实现了吗?难道不可以执行他配偶的财产吗?
作为债权人,你是否有同样的疑问呢?
今天,本文就以法律视角为你解惑。
【配偶连带担责之前提】
配偶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并非随意,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加以规范。具体包括三方面:
首先,要求配偶一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这不难理解,就是法条的字面意思。
其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之债。
再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债务,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之债。
【常见误区】
基于上述规定,很多债权人认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将其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如果是在2015年前,是可以实现的。但现在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一方。原因是执行中追加、变更当事人必须是法定的,而最高法关于追加、变更若干规定中并没有追加配偶之说,因此,结论是否定的。让配偶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必须要经过诉讼审判程序,可以是执行前诉讼,也可以执行后另行起诉。
【实务经验】
为了提高执行效力和节约诉讼成本,在有证据和法律事实的前提下,律师建议在第一次诉讼时便将其配偶列为被告。如前文所述,即使没有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证据,但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也当然属于夫妻共同之债。当然,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如何来评价并未明文规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家庭、工作、收入及案件事实等方面予以分析,但小编认为小额诉讼案当然没争议。
如果是大标的额案件或第一次起诉时无证据证明的,但在执行后才有证据的。要让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是另行起诉,确认夫妻共同之债。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不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案由之一,但已有包括省高院在内的少数法院在判决中适用该案由。也有多少法院适用原判决的案由,但其判决结果是一致的。(题外话:小编曾代理的类似案件,基层法院以没有改案由为由坚持不予立案,最后在我三寸不烂之舌的炮轰下还是立案受理了)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将配偶一方列为被告,而原债务人可以列为第三人,也可以列为被告。
【证据很关键】
超过家庭所需之债且无共同签名和事后追认证据时,如何来把握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呢?
首先,债权人需要从债的产生缘由及资金用途方面着手。如果找你借钱,是为了购买房屋,虽借钱的是一方,但房屋是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由此产生的债,小编认为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债权人需要从是否共同经营方面着手。如果是有公司,需要看另一方是否为登记的股东,如果是登记的股东,我认为属于共同经营的范畴。另外,是否存在实际上的共同经营,比如在公司担任职务等等。
再次,可以从是否共同享受成果方面入手。如果另一方的吃喝拉撒住等所有的消费支出均来自于债务人,从法理上来讲,我也认为属于共同之债,但证据的要求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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