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4:28:28来源:法律常识
夫妻关系,至亲至疏,至远至近。那么,夫妻之间究竟有没有隐私权?对此法律是怎样认定的呢?今天,陈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花花和大树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随着大树发挥特长运营“树木管理有限公司”大获成功,花花发现大树开始将他的爱播撒给更多的“花儿草儿“,在大树的手机通讯录里也多了“杜鹃”“海棠”“玫瑰”“小草“等陌生女性的代称。花花痛定思痛,经过一番准备,愤然向法庭起诉离婚,主张大树有婚外恋,并提交了大树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以及关键性证据——大树和某女搂抱亲吻的照片。法院审理后准予二人离婚,并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适当向花花做出了倾斜。花花离婚虽难过但远离渣男得偿所愿,但大树丢人、损财于心不甘,于是反诉花花侵犯他个人隐私,认为即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也存在秘密隐私,花花非法获得他聊天记录和照片,属于侵犯其个人隐私权,要求花花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0万元。花花到底有无侵犯大树的隐私权?大树的反诉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受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私人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夫妻之间的隐私权与一般公民的隐私权就法律实质来看并无不同,任何人(包括配偶)都不能非法干涉和侵害公民隐私权。但是,夫妻之间因共同生活且享有共同利益,在心理、生理等方面都有不同于一般社会交往的情感连结,所以夫妻之间的隐私范围相对较小,其与婚姻、家庭利益相关的部分信息和空间通常是要共享的,夫妻关系中属于个人隐私范围的是个人日记、个人私有物等与婚姻家庭利益无关的部分。同时,夫妻之间彼此有知情的愿望,都渴望深入了解另一半,而随着婚姻生活的延续,夫妻之间的感情可能会发生变化甚至出现第三者,从而会引发跟踪、偷拍、强迫分享行动轨迹的情况,
一旦双方感情受损甚至破裂,则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冲突就会更加凸显。花花和大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就颇具典型意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按照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享有离婚过错赔偿的前提是能证明对方违背了忠实义务。但是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不是大大方方展开的,往往是较为隐蔽的行动,无过错方想要举证很多时候势必要借助一些特殊手段,比如偷看手机、雇人侦查等。这类行为究竟是无过错方在行使其知情权,还是侵害对方甚至第三者的隐私权,要结合无过错方获取信息的方式和使用信息的范围进行综合认定。
以花花和大树为例进行分析。首先,花花和大树原系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对对方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因此花花掌握大树的手机密码、能看到其聊天记录和照片符合一般夫妻生活常态。其次,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花花怀疑大树有婚外恋且涉及自身婚姻家庭利益,她凭借掌握的手机密码来获取大树的聊天记录和照片,是其行使权利的方式。再次,花花并未将其获取的聊天记录和照片私自外泄,只是在离婚诉讼中向法庭出示,其做法并未超过合理范围,也未对大树的名誉等造成实际损害。因此,花花的做法不能算是侵犯大树的隐私,而是对其知情权的行使,大树的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总的来说,在协调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时,一般来说法官会站在公序良俗的立场上,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认可无过错一方合理取证的合法性,但此做法仅限用于诉讼目的。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