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4:57:43来源:法律常识
在城市大拆大建的热烈氛围下,通过拆迁发家致富的大有人在。不过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来越高,物价高涨的情况下,很多拆迁户对于拆迁补偿款的期待也越来越高。从拆一赔一到拆一赔二,再到拆一赔三,一些拆迁户的胃口越来越大。但征收方并不买账。
拆迁户眼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征收方眼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大不一样。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就为大家讲讲其中的名堂。
成都成华区某地,几十栋多层黄砖房子已经经历了拆迁户和征收方长达三四年的拆迁补偿拉锯战。几年时间,一些老人因为未能等到拆迁搬新楼就离世了。这些黄砖房子的主要住户早就搬走了,住在里面的是各地民工,一间房子月租金200-300元不等。是成都房租最低的地段。
几年前,当地确定开发这一片地区,征收方找到了黄砖房子的产权人谈拆迁补偿。听说房子要拆迁,拆迁户们都很乐意,但是听说拆迁方只补偿一套房子,大家兴趣锐减。经过多轮谈判,征收方将拆迁补偿提高到了一赔二,拆迁户见证收方松口,于是将拆迁补偿标准拉高到了一赔三。此举成功吓退了征收方和开发商。“开发商认为开发成本太高,要亏本,谈不下去了”。
去年,征收方启动了新一轮谈判,这一次,拆迁补偿提高到了1赔2.5。经过了几年煎熬,大部分业主同意拆迁,愿意接受新的拆迁补偿标准。不过少部分业主仍然拒绝了这一方案。“这两年成都房价涨得飞快,小区周边房价现在都2万一平了。”他们坚持要求一赔三,低于这个标准,不签字。征收方又一次铩羽而归。
最终在年底,经过多轮谈判,征收方和所有拆迁户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耗时几年的拆迁拉锯战终于落幕。
其实不止这一例,很多拆迁户都希望自家房屋拆迁都能得到丰厚的补偿。但是对于其中的度,必须掌握好,以免变成拆迁钉子户。
征收方在城市房屋征收时,更多的是考虑城市发展需要和项目推进,因此有时较为“着急”。毕竟每个项目都有进度表管控,卡在哪一个环节都不行。对于拆迁补偿,征收方通常会根据被征收人的房屋市场价来进行参考,而不会给到高于市场价的补偿。
因此,对于要求过高的拆迁户,征收方往往是很头疼的。在满足合理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往往不愿意给到过高的拆迁补偿,因为拆迁补偿款是定量的,拨款也是有预算的。一旦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标准要求过高,就会打破原有的拆迁补偿预算,导致征收方很难处理。
在无法满足拆迁户要求的情况下,又有项目进度表的制约,这时候,征收方往往会采取非常规措施。要么申请延期或暂停拆迁项目,又或者会铤而走险,采取强制拆迁的手段来推动项目进展。强拆也就随之而来。
在拆迁户拒不签字、也没有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征收方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拆迁补偿会根据评估报告来认定。
看了拆迁户眼中的拆迁补偿预期和征收方眼中的拆迁补偿标准,我们也就明白了,各有各的难处。那么我们冷静下来,看看法律规定的拆迁补偿,又是如何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主要有三方面补偿内容。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主要内容有这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一赔一还是拆一赔二,并非全国统一规定,是根据地方政策来确定。各地补偿比例各不相同,比如有的城市旧城改造是拆一赔一,有的地方是拆一赔二,有的城市则是拆一赔三。
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因为关于赔偿比例,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一个全国通用的赔偿比例,是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制定的补偿政策。如果当地财政预算充裕,那么拆迁补偿标准高一些,如果预算不充足,那么拆迁补偿标准就会相对没那么丰厚。
还是要看房屋本身的市场价值,必须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这些法律条文都告知了当事人,补偿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以及补偿标准。大家可以参考来确认自家房屋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公平。
这当然不合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有个别地方的征收方在确定房屋拆迁范围后,就和被征收人谈补偿,在没有支付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就要求被征收人“响应号召,配合拆迁工作,尽早搬迁”,这是违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明确自己的合法维权方式。一方面是协调,和征收方进行协商处理;另一方面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在您拿不准主意的时候,那么就需要联系咨询拆迁律师,获取专业的分析和建议,知晓应对策略,最终争取到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
您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