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6:18:51来源:法律常识
湖北恩施,一位初中老师在ATM取了1000元。在餐厅消费时发现其中两张是假的。事后老师找银行讨说法时,却被认为是无理取闹。于是老师一气之下,遂请来律师,两次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件来源:湖北恩施中院)
39岁的洪女士是中学老师,还是班主任。事发当天中午,洪女士因手机坏了正在维修,因此来到银行ATM处取了1000元现金,前往餐厅请几个同事吃饭。
可不曾想,当用餐结束送走其他同事,洪女士掏出900元去柜台结账时,却被收银员告知其中一张100元是假的。随后洪女士换了一张给收银员,结果却被告知还是假的。也就是说,洪女士身上的1000元当中,有两张都是假的。
当时用餐消费859元,洪女士身上既没有手机,也没有其他现金,无奈之下只能打电话给丈夫前来结账。在等待丈夫过程中,洪女士站在收银台处越想越气愤。于是事后第一时间到银行处讨要说法。
可让洪女士更气愤的是,在与银行工作人员理论过程中,工作人员却认为洪女士是无理取闹。随后大堂经理拿来一份冠字号查询结果给洪女士看过后声称,洪女士的取款记录中根本没有这两张假币的冠字号。
可洪女士却认为,这记录完全可以是人为篡改的,想怎么填都行,因此洪女士对查询结果提出质疑。多次协商未果后,洪女士一气之下,不计成本,遂请来律师,将银行告上法庭。
本案是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洪女士及其辩护律师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一方的主张,否则人民法院就会依法判定其一方败诉。
洪女士在法庭上非常气愤地举证称:
首先,其当天去银行时身上仅有几元零钱,因此其从银行取了1000元后,不存在将钱混在一起的可能性。
其次,其从银行取完钱放入钱包出来后,就直接驾车前往餐厅用餐,在下车前,没有与第三人接触;
最后,其将钱交给收银员后,一直站在旁边看着,也不可能存在被调包的可能性。
据此洪女士认为,问题肯定是出在银行一方,因此银行必须支付其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随后洪女士的辩护律师又补充了几点意见:
其一,银行在无第三方在场监督下,其一方单独出具的冠字号查询结果,不排除人为篡改的可能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明确规定,银行自行篡改查询结果或者唆使供应商篡改查询结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其二,银行有义务在ATM机显眼位置张贴警示牌,提醒储户查验从ATM取出来的每张钱。即银行未履行提醒和告知相应风险警示的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根据银行一方提供现场视频证据,其一方在进入ATM区域后,已经设置了语音提醒义务,且在ATM设备左右两边都贴了相关警示牌及实时对讲设备,因此可证明银行一方已经正确履行了提醒和告知相应风险警示的义务。
2、银行一方已经将涉案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进行公证,公证结果显示真实有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3、洪女士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其一方的主张。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洪女士只提供了从进餐厅后和结账离开时的监控视频。但其自称从银行出来后,就直接到了餐厅,下车前,其没接触过第三人,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一方的主张。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银行一方的人民币冠字号查询结果经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而洪女士一方却未能合理举证推翻经过公证证明的查询结果,即洪女士一方的诉求就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洪女士一方败诉。一审宣判后,较真的洪女士还是不服,遂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依然因洪女士未能推翻银行的公证结果,而判定其一方败诉。
来源: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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