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6:29:39来源:法律常识
限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针对经常见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花钱找关系“捞人”,本人于2018年写过一篇文章,真实案例讲法律-刑事案件中家属找关系靠谱么?我见过的那些奇葩关系。
后来也见过不少花钱托人办事的行为,虽多有矛盾但未产生法律纠纷,2020年本人承接了几起请托人和受托人的纠纷,现一民一刑案例呈现给大家。
案例一
起因:花钱找关系办理孩子入学
解决途径:民事诉讼
济宁某地有一私立学校,该学校占地460亩,总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分为中学部、小学部和幼儿园三个校区。在其官网上,学校称其按照国家级示范学校标准设计建设,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一流,所有教室配备多媒体系统、教学录播系统和数字化语音系统,有线无线网络全覆盖,实现了教学的数字化、现代化。因此,该学校在当地小有名气,虽学费昂贵但却吸引了一大批学生报考。根据该学校的招生简章,入学除了要符合报名条件外,还需要现场进行面谈、测评,根据测评等级决定是否录取。
一小学生家长欲让其孩子转校至该学校上学,因其在面试测评环节评分较低,正常渠道恐难以录取。经多方打听,在当地找到一男子,该男子声称可以帮其办理入学,但需要其给付部分费用,并承诺如不能录取,收取的费用可以退款。后,家长给付了活动费用35000元。
给付款项后,该男子未进行相关活动,学生未能入学。家长多次要求对方返还支付的费用。该男子称因为活动关系,已经支付了部分费用,不愿全部返还,并称可以将其入学名额转出去,如果其他学生入学,可以全额退还费用。
后该男子失联。
家长以该男子涉嫌诈骗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家长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公告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12月16日宣判,判决该男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家长35000元。
案例二
起因:花钱办理贷款
解决途径:刑事案件,涉嫌诈骗罪
某私营公司老板因资金紧张,急需几千万的贷款。经人介绍,认识了做工程的刘某,刘某通过其关系打听到有一朋友赵某可以通过票据融资的方式搞到银行贷款,并将消息告知了公司老板。公司老板同意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融资。后老板给付了20万元给刘某,刘某分次将上述款项给了赵某,让赵某运作此事。后事情无任何进展,刘某欲联系赵某询问情况,发现赵某失联。刘某陆陆续续以找赵某为由又向老板要了10万。
老板觉得受骗,要求刘某返还30万,刘某以20万并非其所收取,收取的10万元已经用于替老板跑路找人了,拒绝返还。
后老板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刘某以涉嫌诈骗罪为由进行了刑事拘留,并提请了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最终批准逮捕了刘某。
案例分析
及
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处理
花钱托人办事在生活中大量存在,很多时候受托之人与所托之人基于第三人介绍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熟人关系,加之多数受托人不承诺一定办成事,委托人也基于一定的“办事潜规则”不敢或不愿主张退款。笔者查阅相关案例,发生纠纷多为受托人承诺但拒不退款导致纠纷,且绝大部分当事人第一选择是以诈骗进行刑事报案。
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此类纠纷有过相关判例,最高院曾经也发布过相关案例用于指导此类纠纷。众多请托人往往通过如下几种方式索要款项:
处理方式一
以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对律师来讲,在某个客观事实因证据问题无法认定,法律关系无法明确时,主张不当得利往往是最后的方案。现实生活中非常多的请托人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主张退款,主张不当得利的关键在于“没有合法依据”。
为什么没有“合法依据”?在请托行为中(尤其是非法的请托行为),请托人往往求人办事,双方本身处于不平等地位。请托人和受托人往往不会就此达成一个书面协议,也有大量的受托人甚至不会为请托人出具收条。如我请人疏通疏通关系,给了部分钱款,这其中一定会涉及行贿受贿行为,我和对方不可能因此达成一个书面协议,落双方口舌。这就导致了一旦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我手里甚至没有任何东西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和双方法律关系。
此时,不当得利就成为了唯一的案由。
处理方式二
以委托合同关系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托人办事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如果请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存在协议或者其他能够足以证明委托行为、委托事项的证据,那么当事人以委托合同案由提起民事诉讼正好能够与双方的法律关系一致。最为重要的是,《民法典》,包括之前已经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赋予了委托人的单方解除权,如《民法典》中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本文第一个案例,当事人就以委托合同关系提起了诉讼,要求受托人返还支付了钱款。
但无论是第一种处理方式还是第二种处理方式,都避不开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合同的效力。《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以失效的《合同法》更是直接规定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案例:(2019)辽07民终1010号民事判决。该案系原告花钱请托被告办理社保,后被告知无此事。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原告诉至法院。该案一审、二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该案提起再审,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裁定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翻阅裁判文书网,存在大量该种结果的案例,法院以原被告双方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行为非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该种处理方式导致的后果是:委托人花钱没办成事,刑事不立案,民事被驳回,收钱之人反而得到了保护。
但也有一些法院认为:当事人所涉及的委托事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平等原则,委托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从而判决受托人返还财产。
这种处理方式导致的后果是:受托人未办成事,民事判决返还,无论事能否办成,请托人都能要回钱。
处理方式三
以涉嫌诈骗报案
此种处理方式效果最好,但实现的难度极大。
受托人办事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最常见的情况:钱给人家了,人家怎么办的,给哪个领导打点了?咱也不敢说,咱也不敢问。如果事没办成,很多请托人最多也就适当的索要款项,不愿放在台面上使用公权力维权,怕得罪人,或者怕传出去名声不好,很多诈骗份子也看到了这点。
至于受托人是否构成诈骗关键在于“有没有用请托人的钱,办请托人的事”。
如果公安机关介入,那么问题就抛给了受托人,钱花哪了?给谁了?不说可能涉嫌诈骗,说了极有可能违法。现实情况往往是请托人以涉嫌诈骗为由立案很难,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存在犯罪行为。通过查阅相关案例,大量的此类民事诉讼都是因为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才产生。
其实无论哪种处理方式, 因为非法行为及目的的存在,往往很难受到法律保护。随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公序良俗越来越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裁判规则。
《民法典》总则,基本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非法的请托办事,本身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以后此类纠纷出现,笔者相信更多的法院会倾向于驳回请托人起诉并制作决定书追缴受托人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