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8:59:21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一
姑苏区文化教育委员会与谢某非诉行政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谢某未经教育部门批准,在苏州市姑苏区平江新城某小区以哈特蒙幼儿园的名义进行招生。苏州市姑苏区文化教育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谢某责令停止办学的行政处罚,并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经审查后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姑苏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某发出执行通知,但谢某辩称其已将开办幼儿园所用房屋转租给案外人,故不存在责令其停止办学的问题;即使该房屋内仍有办学情况,也与其无关。
姑苏法院经多次走访查明,谢某与该房屋的承租人是亲戚关系,且共同居住在同一套商品房内。所谓转租实际上正是二人故意逃避法律义务的手段。时值八月下旬,新学期即将开学,哈特蒙幼儿园仍在继续办学和招生,园内已有46名学生,25名学生已经交纳新学期订金,八月最后一周即将全面收取学费。而该幼儿园地处商业小区,周边餐饮店林立,未经消防验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必须立即予以强制停止办学,同时必须对学生妥善安置。
姑苏法院一方面张贴公告,责令谢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前停止办学并不得继续招生,退还已收取的订金等费用,承租人作为执行协助人有义务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另一方面获取入园学生名册,在当地街道的配合下逐一通知学生家长提前安排幼儿入托事宜,同时与教育部门沟通,将办理入托确有实际困难的学生安置在平江新城其他幼儿园入学。上述方案实施过程中,谢某和承租人口头上声称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实际上继续做招生宣传,并通过媒体制造舆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国家赔偿、试图再次转租等方式抗拒执行。
2017年8月25日,姑苏法院在确保幼儿已妥善分流的情况下依法查封了哈特蒙幼儿园所在的房屋。谢某及承租人通过各种方式施加压力无果,只能主动联系姑苏法院,出具不再非法办学的书面承诺,并撤回执行异议和国家赔偿申请。姑苏法院综合考量执行情况于9月15日对房屋进行解封。此后,被执行人未再开展非法办学活动。至此,本案强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非诉执行案件,也是一起行为执行案件,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行为义务一般较为抽象,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细化确定执行内容,当事人之间一般也不存在执行和解的可能,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也需要因地制宜、灵活多变。本案中,姑苏法院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在极短的时间内执结这起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既实现了停止办学的执行目标,又妥善安置了因此受到影响的幼儿园学生,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严某唯一住房执行案
【基本案情】
自2010年1月起,虎丘法院先后立案执行涉及被执行人严某9件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姑苏法院也立案执行一件涉及被执行人严某的金融借款纠纷案,该10件案件立案标的共计300余万元,因被执行人严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致使债权人多次至虎丘法院、苏州中院、虎丘区政法委等处信访。
执行过程中,虎丘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严某名下除登记有坐落于苏州市虎丘区新升新苑的一处房产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产由被执行人父母、兄弟共四人居住,虎丘法院虽多次做严某家属工作,但其家属态度强硬拒不搬迁,严某本人又下落不明。考虑到其父年逾八十,对该房产不宜强制迁让,虎丘法院相关案件长期难以推进。
为查找被执行人严某行踪,虎丘法院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布控,于2013年4月28日将严某控制并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严某承诺说服其家属搬迁,将其名下房产交由法院拍卖后清偿债务,其家属亦承诺尽快搬离,但拘留结束后,严某再次消失,家属出尔反尔,拒不搬迁。
面对狡猾的被执行人,执行人员数年如一日定期通过公安机关系统进行查询,逐一排查线索,终于通过机动车违章信息系统查到严某在2017年7月30日为某车辆处理过交通罚单,而该车辆隶属于苏州某网约车公司,在公司技术人员的协助下,通过网约车GPS定位执行人员搜索确定了车辆位置。
经过执行干警数小时的蹲守,于2017年12月6日成功抓获被执行人严某。为防止被执行人与其家属配合故伎重演,虎丘法院根据被执行人严某在三个不同案件中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对被执行人严某作出拘留三次的决定。迫于法院强大的执行威慑,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终于放弃了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
拘留期间,虎丘法院召集全体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家属进行协商,鉴于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全体债权人主动作出让步:拍卖房款优先清偿银行抵押权及扣除安置费后,余款各方按债权比例分配,未足额清偿部分债权人主动放弃。后上述房产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两次拍卖,最终以144万元成交,债权人按照34.84%的比例参与了分配,10件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唯一住房”执行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点,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唯一住房”进行处置,但实践中如何妥善处理实现债权以及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基本居住权利之间的关系,考验着执行人员的智慧。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案件中“唯一住房”的执行历经波折、难度很大。执行法院借助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的方法值得借鉴,债权人理性认识执行风险、配合法院开展工作的行为值得肯定。
案例三
张某某与李某抚养权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张某某诉李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二人非婚生女由张某某直接抚养,李某自2016年8月起按照800元/月给付张某某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将女儿交由张某某直接抚养,亦未支付执行费。
张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向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被执行人李某不但躲避执行,还于11月25日将女儿送给第三方抚养,当法院找到第三方时,其认为已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故拒绝将孩子交给申请执行人。园区法院经过多次协调,民政部门最终于2017年6月2日作出撤销收养登记的决定。2017年8月18日,园区法院得知被执行人李某具体下落,立即赶赴当地将其拘传至法院。因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园区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不断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和说服教育。此后,被执行人李某认真悔过,积极履行本案义务,将女儿交给张某抚养,并交纳抚养费,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抚养权纠纷案件一直都是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此类案件不同于传统的财产给付型案件,执行标的不是财产而是行为,又涉及被扶养人的人身利益,故在执行方案的选取上,不宜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一般只能通过间接执行措施来实现执行目标。本案较好地展现了此类案件的执行特点,园区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强化说服教育,并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依法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案例四
林某某虚构租赁关系抗拒执行案
【基本案情】
招商银行常熟支行与林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熟法院经审理判决林某某、陈某某返还招商银行借款本金5461322.59元及利息、律师费等,并确认招商银行常熟支行有权以林某某名下常熟市银湖花园房屋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该案立案执行后,常熟法院组织评估公司对抵押物银湖花园房屋进行了实地勘查,执行人员结合房屋内照片等物品陈设、小区物业人员陈述等现场调查情况,判断该房屋由被执行人林某某、陈某某居住使用。
2017年7月19日,林某某向常熟法院提交关于抵押物银湖花园房屋的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林某某称其已将该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徐某,租期自2011年10月30日至2031年10月29日止共计20年,租金每年15万元,20年的租金共计300万元已经一次性支付完毕。常熟法院结合此前实地调查的情况断定林某某提交了虚假租赁合同,遂于当天决定对林某某司法拘留15日。
2017年7月20日,林某某在被提审时确认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后补的,并承诺腾空房屋配合法院开展拍卖工作。2017年7月21日,陈某某向常熟法院提供案外人徐某的书面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原因实为林某某向徐某负债后拟以房屋使用权抵债,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徐某也未入住,其已决定解除该合同。当日下午林某某对虚构租赁关系的行为具结悔过并承诺在2017年8月5日前将房屋腾空。常熟法院对林某某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嗣后,林某某、陈某某依约将抵押房屋腾空并将钥匙交付常熟法院。2018年1月30日,该房屋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以826万元成交。
【典型意义】
执行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面临的情况往往是复杂多变的,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近年来,通过虚构租赁关系、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碍执行的越来越多,此类行为也是拒执罪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本案对于执行人员甄别规避执行的行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也为那些妄图通过虚假租赁等手段规避执行的人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