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9:34:2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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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编者按:8月11日,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科技”)将首发上会,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贾瑞兴、官航。联盛科技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19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公司拟募集资金6.00亿元,全部用于光稳定剂、阻聚剂及关键中间体等系列产品建设项目。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联盛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86,567.94万元、98,459.27万元、119,534.66万元、73,402.9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360.74万元、12,958.35万元、17,921.28万元、9,103.5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238.66万元、14,392.84万元、17,567.54万元、8,823.61万元。
2018年至2021年1-6月,联盛科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67,720.06万元、74,353.88万元、90,760.54万元、61,006.33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007.30万元、10,911.93万元、10,343.04万元、-37.55万元。
经计算,报告期各期,联盛科技的收现比分别为0.78、0.76、0.76、0.83,净现比分别为2.38、0.84、0.58、-0.004。
报告期内,公司共实施了次股利分配,4 分红金额合计14,069.43万元。
2018年至2021年1-6月,联盛科技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7.24%、31.12%、27.28%、27.05%,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分别为30.29%、29.90%、29.00%、28.49%。
报告期各期末,联盛科技应收账款规模持续增长,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3,897.95万元、17,815.09万元、27,259.66万元、28,018.33万元。2019年和2020年,联盛科技应收账款增长率分别为28.19%、53.01%,而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13.74%、21.41%,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幅超过营业收入增幅。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082.32万元、7,938.84万元、10,541.53万元、20,239.2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6.44%、17.05%、14.99%、27.93%。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己二胺哌啶、丙酮等,报告期各期己二胺哌啶采购均价分别为4.78万元/吨、4.41万元/吨、4.57万元/吨、5.25万元/吨,丙酮采购均价分别为0.45万元/吨、0.35万元/吨、0.62万元/吨、0.65万元/吨。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己二胺哌啶的采购均价变动幅度分别为-7.83%、3.61%、15.00%;丙酮的采购均价变动幅度分别为-23.12%、78.13%、5.40%。
按产品划分,报告期各期,联盛科技受阻胺光稳定剂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4.74%、62.19%、63.77%、63.79%;复配助剂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74%、16.52%、16.06%、12.52%;中间体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1%、10.66%、5.96%、9.17%;阻聚剂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3%、5.41%、7.14%、5.85%。
2018年至2021年1-6月,联盛科技受阻胺光稳定剂的产销率分别为97.79%、100.68%、99.02%、88.74%;复配助剂的产销率分别为97.71%、98.17%、99.38%、79.76%;中间体的产销率分别为99.74%、101.30%、96.76%、92.33%;阻聚剂的产销率分别为102.16%、100.73%、100.67%、78.81%。
占主营业务收入六成的主要产品受阻胺光稳定剂去年上半年产能利用率仅38.81%。报告期内,公司受阻胺光稳定剂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4.31%、62.73%、71.97%、38.81%;中间体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68.97%、73.54%、66.09%、33.80%;阻聚剂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6.36%、91.94%、119.90%、76.57%。
2018年至2021年1-6月,联盛科技的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3,521.97万元、3,646.99万元、3,406.11万元、2,326.18万元,研发费用分别为1,702.13万元、2,632.28万元、1,312.57万元、2,013.11万元。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07%、3.70%、2.85%、3.17%,研发费用率分别为1.97%、2.67%、1.10%、2.74%,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研发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3.36%、3.06%、3.56%、3.08%。
报告期内,赢创天大为公司2018年第二大客户、2019年第三大客户、2020年第四大客户、2021年1-6月第二大客户,联盛科技向其销售收入分别为3,926.47万元、4,352.94万元、3,592.96万元、3,102.91万元,占比分别为4.55%、4.43%、3.01%、4.24%。
同时,赢创天大也为联盛科技的第一大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向赢创天大采购己二胺哌啶的交易金额在总生产采购额的占比分别为33.90%、32.93%、31.51%、25.00%。
报告期内,联盛科技子公司共受到4次行政处罚,其中子公司联盛经贸受到3次海关处罚,罚款合计4.25万元;子公司联盛助剂受到1次环保处罚,罚款2万元。
主营高分子材料防老化助剂 拟IPO募资6亿元
联盛科技司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材料防老化助剂及其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受阻胺光稳定剂、复配助剂、中间体及阻聚剂等。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联拓控股直接持有公司80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1.22%,系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项瞻波与王小红夫妇。项瞻波直接持有公司325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的8.62%,王小红直接持有公司726.0783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的1.93%,项瞻波与王小红合计持有公司控股股东联拓控股100%股权并通过联拓控股控制公司800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的21.22%,项瞻波和王小红合计控制公司31.76%股份的表决权。因此,项瞻波和王小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联盛科技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19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不涉及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贾瑞兴、官航。
公司拟募集资金6.00亿元,全部用于光稳定剂、阻聚剂及关键中间体等系列产品建设项目。
2021年上半年营收7.3亿 净利润9103.5万
分红1.4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共实施了次股利分配,4 分红金额合计14,069.43万元。
2019年4月15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1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5,034.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的总分红金额为2,255.175万元。
2020年3月20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1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6,651.1667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总分红金额为3,330.23334万元。
2020年9月26日,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与《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议案》,以2020年9月11日的总股本18,853.378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含税),总分红金额为4,713.34465万元。同时,公司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18,853.3786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37,706.7572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37,706.7572万元,公司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2021年2月28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202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7,706.757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总分红金额为3,770.67572万元。
2021年1-6月主营业务毛利率27.05%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8.64%、32.77%、29.61%、30.88%,境外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6.34%、29.66%、28.74%、30.33%。
联盛科技称,报告期内境内销售毛利率均高于境外销售,但毛利率差有缩小的趋势。境内毛利率相对较高主要原因为公司主要产品如光稳定剂770、944等产品售价均高于境外市场,且海外市场销售中增值税未退税部分计入成本,上述因素共同使得境内销售毛利率相对较高。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毛利率差收窄主要由于海外销售增值税退税率上升使得境外销售成本有所下降。此外,2021年上半年由于境外市场需求回暖使得境外市场供应相对紧张,价格因此相对较高,使得2021年1-6月境内外毛利率差异进一步收窄。
应收账款余额增幅超过营业收入增幅
报告期各期末,联盛科技应收账款规模持续增长,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3,897.95万元、17,815.09万元、27,259.66万元、28,018.33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3,164.21万元、16,879.45万元、25,860.66万元和26,584.03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7.32%、15.72%、17.03%和14.69%。
2019年和2020年,联盛科技应收账款增长率分别为28.19%、53.01%,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13.74%、21.41%。
联盛科技表示,2018年至2020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幅超过营业收入增幅,主要受以下两方面因素影响:第一,营业收入的增长,带动了应收账款增长,且营业收入规模显著高于应收账款规模,因此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比例更为显著。第二,公司第四季度属于销售旺季,且2020年三季度公司出于应对新冠疫情、外部竞争等因素考虑,对部分产品进行了适度降价,进一步提升了2020年第四季度销售规模;同时,客户的信用期一般为30-90天,因此随着各年度第四季度销售收入的增加,各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亦同步增加,同步扩大了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增幅。2021年上半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幅低于营业收入增幅,主要由于公司加强了应收账款的管理,应收账款回款较为及时。
2021年6月末存货账面价值2亿元
2020年末,公司存货规模与2019年末相比增加了2,602.69万元,主要原因为:因生产规模扩大,期末备用原材料增加963.31万元;公司于2020年7月和8月陆续投产两条新的生产线,致使在产品增加616.84万元;期末属于销售旺季发货数量较高等影响,使得发出商品较期初增加674.04万元。
2021年6月末,公司存货规模与2020年末相比增加了9,697.67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增加1,380.95万元,在产品增加1,671.58万元,库存商品增加7,202.55万元。公司原材料及在产品增加的主要原因为盛瑞新材2021年6月产线开始投产、2021年上半年项王机械订单增多以及光稳定剂产品销售与生产规模扩大共同作用导致的。
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己二胺哌啶、丙酮等,报告期各期己二胺哌啶采购均价分别为4.78万元/吨、4.41万元/吨、4.57万元/吨、5.25万元/吨,丙酮采购均价分别为0.45万元/吨、0.35万元/吨、0.62万元/吨、0.65万元/吨。
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己二胺哌啶的采购均价变动幅度分别为-7.83%、3.61%、15.00%;丙酮的采购均价变动幅度分别为-23.12%、78.13%、5.40%。
产能利用率未饱和
报告期各期,联盛科技受阻胺光稳定剂的收入分别为55,917.45万元、61,089.07万元、76,116.08万元、46,698.2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4.74%、62.19%、63.77%、63.79%;复配助剂的收入分别为14,459.94万元、16,223.10万元、19,169.49万元、9,168.2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74%、16.52%、16.06%、12.52%;中间体的收入分别为7,264.42万元、10,471.84万元、7,110.54万元、6,715.0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1%、10.66%、5.96%、9.17%;阻聚剂的收入分别为3,052.35万元、5,309.21万元、8,520.70万元、4,284.3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3%、5.41%、7.14%、5.85%。
公司2021年1-6月主要产品的产销率低于其他报告期,主要是因为公司为应对下半年销售旺季、快速响应海外客户订单等情况增加备货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受阻胺光稳定剂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4.31%、62.73%、71.97%、38.81%;中间体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68.97%、73.54%、66.09%、33.80%;阻聚剂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6.36%、91.94%、119.90%、76.57%。
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占比7%
2018年至2021年1-6月,联盛科技的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3,521.97万元、3,646.99万元、3,406.11万元、2,326.18万元,研发品销售金额分别为1,819.84万元、1,014.71万元、2,093.54万元、313.07万元,研发费用分别为1,702.13万元、2,632.28万元、1,312.57万元、2,013.11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07%、3.70%、2.85%、3.17%,研发费用率分别为1.97%、2.67%、1.10%、2.74%,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研发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3.36%、3.06%、3.56%、3.08%。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境内子公司员工总数分别为1021人、1231人、1440人和1673人,其中研发技术人员分别为73人、102人、129人、121人,占比分别为7.15%、8.29%、8.96%、7.23%。
按员工受教育程度分类,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员工博士学历2人,占比0.12%;硕士学历33人,占比1.97%;本科学历235人,占比14.05%;大专学历322人,占比19.25%;大专以下学历1081人,占比64.61%。
赢创天大是第二大客户 也是最大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2,220.35万元、26,310.70万元、28,590.93万元、16,255.19万元,占比分别为25.73%、26.79%、23.96%、22.21%。
其中,赢创天大为公司2018年第二大客户、2019年第三大客户、2020年第四大客户、2021年1-6月第二大客户,联盛科技向其销售收入分别为3,926.47万元、4,352.94万元、3,592.96万元、3,102.91万元,占比分别为4.55%、4.43%、3.01%、4.24%。
根据招股书,赢创天大为世界500强企业Evonik(赢创工业集团)在中国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赢创天大的合作已超十年,公司与赢创天大不存在关联关系。为稳定采购关系,2010年8月3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联盛化学与赢创天大签署了《供应协议》;2016年3月1日、2017年12月1日、2021年5月20日,联盛经贸、公司及联盛助剂、温州贸易分别加入上述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向赢创天大采购己二胺哌啶的最低数量要求、单价计算方法及相关条款。
存在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联新阀门采购金额分别为762.96万元、1,050.08万元、1,069.02万元、1,020.02万元,其中主要采购的产品是各式阀门、过滤器等五金配件,其金额分别为685.55万元、952.65万元、949.27万元和913.29万元,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分别为8.61%、10.18%、11.89%和10.60%。
报告期内,联新阀门向公司采购边角料、五金配件等,主要是用于回收再利用。该边角料是项王机械生产中所产生的废品废料,基于交易便利,公司直接将废料销售给关联方联新阀门,预计未来该项关联交易仍将持续。报告期各期交易金额分别为93.73万元、126.31万元、39.09万元和25.99万元,其中边角料的销售金额分别为67.59万元、125.29万元、38.04万元、25.82万元,占同类型交易的比重分别为88.19%、83.47%、64.91%、45.88%。
受到4次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联盛科技子公司共受到4次行政处罚,其中子公司联盛经贸受到3次海关处罚,子公司联盛助剂受到1次环保处罚。
2018年3月6日,天津新港海关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缉(叁)决字[2018]0031号),因联盛经贸2015年12月24日至2017年5月3日之间及2017年8月27日合计申报总价156,700美元的7票出口货物出口申报商品编号归类错误,导致出口货物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及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00万元。
2018年5月30日,宿迁海关出具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宿关当违字[2018]0007号),因联盛经贸2017年5月18日将本应以“进料成品退换”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的货物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监管方式申报有误,影响海关统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
2020年12月9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宿环罚字[2020](1)152号),因联盛助剂16车间生产时大门未关,属于生产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处20,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根据宿迁海关2021年10月27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关缉违字〔2021〕2号),2019年4月21日-2020年3月19日,联盛经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7票紫外线吸收剂UV-531,向海关申报使用的税则号列错误,应使用的税则号列与实际使用的税则号列出口退税率不同,构成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06.16万元;2020年3月20日-2021年4月21日,联盛经贸向海关申报出口紫外线吸收剂UV-531所涉及29票报关单使用的税则号列错误,构成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30.66万元。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关缉违字〔2021〕2号),联盛经贸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出口申报不实违规行为。鉴于联盛经贸在海关调查期间能够如实说明、主动提供材料且缴纳足额担保,具有从轻处罚情节:(1)针对联盛经贸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规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海关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60万元;(2)针对联盛经贸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规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海关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