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20:04:2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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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1.原、被告于2015年7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名王某2。双方于2018年3月起分居,被告曾于2018年6月、2019年3月起诉离婚,判决不予准许。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于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1500元,原告上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判决,原告自2020年12月起,可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上午十时至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号明园大楼门卫室将孩子接出探望,并于当晚七时前将孩子送回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号明园大楼门卫室,被告应予配合。
2.2018年6月23日,原、被告发生肢体冲突,原告至医院就诊。2018年7月7日,原、被告发生肢体冲突,原告至医院就诊,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单记载原告软组织损伤。2018年7月14日,原、被告发生肢体冲突,原、被告均至医院就诊。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单记载原告脑外伤、软组织损伤。
当日,原、被告签署治安调解协议书,记载双方因小孩照顾问题引发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已验伤,自意协商解决,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约定每周看小孩一次,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应提前协商,照看小孩应不影响小孩,不抱走小孩,2.双方父母不再干预关于孩子的问题,3.双方就此事作一次性调解解决,放弃追究对方法律责任。2018年8月18日,原、被告签署治安调解协议书,记载双方因小孩照顾问题引发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自愿协商解决,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约定每周看小孩一次,约定时间为半小时,地点为长阳路XXX号XXX室,2.被告不要动手,3.双方以后都不要动手,4.原告放弃追究对方法律责任,5.纠纷结案。
法院判决:被告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1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计250元
法理分析: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