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05:15:24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不仅有法律的规范,还有“人情”的潜移默化影响,所以才有“人情社会”之说,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老朋友结婚,参加婚礼肯定要留下一些份子钱,不然就失了传统的人情味道,这已经是千百年来形成的风俗了,很少有人能够逆俗而行。
同样的,人们也会默认拿人钱财,就得替人消灾解决疑难,托人帮忙办事,免不了给“人情费”,后面这种情形,俗称为找关系,且不论这种行为是否合适,所办之事是否涉嫌违法和犯罪,单从一些民间的常见情况来分析,托人办事给了人情的费用,事情没办成能否以债务关系起诉追还呢?
比方说有的父母为子女的升学、工作操心,为了让子女有个好前途,私下找了关系,对方收取好处却并未将事情办好,这类例子就存在于现实中,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也不在少数。
通过这类案例可以对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有所了解。
案例分享(本案人名均为化名):
许某有个独生子小许,因为是老来得子,对儿子的期望值比较高。无奈,小许读书时不怎么努力上进,好不容易毕业了,找工作又遭遇坎坷,许某是看在眼里急在了心里,虽然儿子不争气,但他做老父亲的,再怎么恨铁不成钢,也还是免不了要为他解决问题。
所以许某一直想替儿子找个好工作,这天,他向自己的老朋友赵某诉苦。赵某听说后表示自己可能有门道,许某大喜,拜托好友帮着留意一下,赵某随即找到了周某,因为他知道周某关系网较大,周某“闻弦歌而知雅意”,提出要给6万块钱,拿钱才好办成事情。
同时,周某也许诺说肯定会帮小许安排好入职,办不成的话就会把钱全部退还,赵某将这话告诉许某,许某得知后,咬咬牙拿出6万块,转给老友,赵某又转给周某,周某拿了钱倒也没含糊,立马去找了负责招工的人刘某。
就这么你找我,我找你,最后刘某拿到了一些钱,知道了许某的意思,但事情并未如许某的意,小许不符合刘某所在单位的入职条件,没能被聘用。其实自己的儿子几斤几两,老父亲哪有不知道的道理,正因为这样,他才想找关系请托“走后门”,后门没走成还白没了6万块钱,许某越想越气。
于是他找好友赵某索还这笔“人情债”,赵某觉得办事有成功就有失败,没答应,许某频繁找上门都没用,最后一怒之下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返还6万,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判决赵某应当返还许某6万元,赵某对这个判决不服气,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请,也就是说,赵某没有义务返还许某这6万钱,其中缘由是为哪般呢?
相关延伸:
现行《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典》立法宗旨的一个重要体现,它维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前者指国家社会存在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后者则指国家社会存在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确认强化,提及多达8次,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也有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许某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许某明明知道自己儿子不符合该单位入职条件,还是通过走后门这种非正常的途径委托他人帮儿子找工作,给出去的6万块钱“人情费”系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
许某汇款转账请托求人,目的完全不合法,违背社会公德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请托行为无效,许某可能认为自己已经解除了委托,对方就有法律上的必要返还,或者对方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问题在于基于不法原因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
这种不法原因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涉案款项,可能助长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因此法院基于《民法典》有关公序良俗的规定,裁定驳回许某的诉请。
不仅《民法典》中公序良俗的规定,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时,也将“公序良俗”列入其中,根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法院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所以不合法、违背公序良俗的“走后门”请托风险是比较大的,因为其明显违反社会公平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找关系付给的款项不受法律保护,请托无效,事后再算账,往往会吃瘪,找工作也好,其他什么事项也好,指望人情费给出去还能随时收回来,不太现实。
(《以案释法:托人办事给了“人情费”,事情没办成,能起诉追还吗?》一文图片源自网络,配合叙事,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