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05:31:23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我省相关法规,一般情况下,盗窃金额达到3000元时,就会达到盗窃罪中“数额较大”这一标准。犯罪嫌疑人郑某盗窃金额为2058元,为何依然认定达到“数额较大”这一标准?日前,他被闽侯县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租住在闽侯的郑某想回老家过年,可手头没钱,担心这样回家太没面子,但又觉得打工太累、来钱也慢,于是打算偷电动车电瓶卖钱。去年12月,郑某连续5天在凌晨时分带着作案工具在闽侯县沿路寻找目标,盗窃电动车的电瓶几十个,最终被民警抓获。
经估值,郑某盗窃金额为2058元。经查,郑某曾因盗窃罪先后被判刑5次,且还是累犯。
郑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金额20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省法院、省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六万元、三十万元的,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这说明,曾有盗窃犯罪前科的人再次盗窃,只要达到1500元的标准即可达到“数额较大”这一标准。
因此,郑某的2058元盗窃金额已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同时,即便郑某没有盗窃前科,他5天作案的行为也已构成多次盗窃。多次盗窃不受“数额较大”的限制,可直接认定为构成盗窃罪。(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王朝榕 陈晓丽)
(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