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税风险需要找律师嘛,网店与直播营销人员涉税风险自查与应对指引

时间:2022-12-13 06:01:30来源:法律常识

网店与直播营销人员涉税风险自查与应对指引

党召兵

2021年12月22日,北京市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广东省、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内容相同的公告: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社会公众人物,更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监管工作。今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补税。对个别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提醒、督促、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务稽查,选择部分情节严重的重点案件进行了公开曝光。为进一步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请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税月安好”团队编写了网店与直播营销人员涉税风险自查与应对指引如下,以供相关企业与个人涉税风险自查时参考。

一、纳税主体

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规定,网络直播间运营者与营销人员包括:

1.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注册成立的合伙企业。

(4)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农民、手工业者等其它个人

二、账簿设置与会计制度、核算方法税务备案

(一)账簿设置与会计核算

1.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应当依法设置账簿、遵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设置账簿,遵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会计核算。

3.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①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③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①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③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二)会计制度与核算方法税务备案

纳税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查:

应建账,未建账的纳税人,应及时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将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方法、财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商品与服务销售收入

(一)财务与税务法规规定

1.网店

网店销售收入包括线上与线下收入两部分,无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均应全部登记账簿内,申报各项税费;不属于网店的收入不应确认为收入。

(1)线上销售收入,根据每月各个网络平台未扣减平台服务费等费用前的销售收入汇总金额确认收入,会计处理需要以各个网络平台《销售汇总表》与从网络平台提现《银行进账单》、网络平台扣除服务费等费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

(2)线下销售收入,根据销售发票、收款收据等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2.直播营销人员

直播营销人员,根据每月、每年各个网络平台、商家支付的未扣减代扣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前的坑位费与佣金等劳务服务费确认收入。

(二)自查

1.网店

网店,是否有产品服务线上与线下销售收入未全部入账;将不属于网店的销售收入确认为收入的情形:

(1)将产品、服务网上销售收入,扣减掉平台服务费、直播营销人员坑位费、佣金支出后确认收入;

(2)将产品、服务销售收入隐瞒不入账;

(3)是否将不属于网店的产品、服务销售收入确认为收入

将少确认或隐瞒的产品、服务收入;不属于网店的收入作为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调整处理。

2.直播营销人员

直播营销人员,是否未将全年取得直播带货坑位费、佣金等收入记入综合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四、成本费用

(一)财务与税务法规规定

1.网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均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须符合“真实、合法、与取得收入相关、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配比”原则与票据合规要求,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注: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2.直播营销人员

直播营销人员,在申报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增值税以外的各项流转税费。

(二)自查

1.网店

(1)成本费用真实性

1没有真实货物、服务交易取得虚开发票

没有真实货物、服务交易,无论是否符合“货物或服务、资金、发票”三流一致,无论是否存在资金回流,均属于虚开发票,相应成本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2020年10月,某明星在某省会城市注册的A个人独资企业全年产品销售利润预计1000万元。11月让其拥有100%股权的某酒店开具住宿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金额500万元,资金通过转账支付。酒店住宿登记查询,某明星及其A企业工作人员实际住宿时间乘以房价计算的费用为25万元。A独资企业取得没有真实服务交易,虚开发票金额475万元。

2有真实货物、服务交易,但让他人虚开发票(购张三货物或服务,但让李四出具发票)。

例:A网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0月从B个体工商户处以不含税价格(双方商议好价格后,再剔除按13%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购进工艺品一批价值90万元,价款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同月从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发票一张:货物名称工艺品,价格9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1.70万元,价款通过对银行对公账户支付,B企业扣除6%的“管理费”后,将剩余款项通过个人银行卡退回给A网店实际控制人。A网店取得有真实货物交易,但让他人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万元。

(2)关联方交易

例:2021年,某明星在广州注册的A个人独资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2亿元,其在某所得税核定征收加税费返还地方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的B个人独资企业,给A企业开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款800万元,增值税额48万元。

经过市场询价,同类咨询服务机构报价约为每年20万元左右。

(3)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

自查是否将应当记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资本化的资产,记入当期费用。

(4)成本费用支出是否与取得收入相关

(5)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合理

(6)成本费用是否与收入配比

成本费用不得跨过会计年度。

(7)成本费用票据是否合规

2.直播营销人员

直播营销人员,审核取得直播带货销售坑位费、佣金缴纳是否取得各项流转税费凭证。

五、税种认定与所得税征收方式

1.网店

办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的网店,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大厅查询税种认定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果未办理税种与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或认定税种有误的,应当及时补正。

2.直播营销人员

直播营销人员登录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网站—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查询是否办理过注册登记,未办理的及时办理注册登记。

六、各项税费自查

(一)增值税

自查审核要点

1.收入

隐瞒收入、少计收入;将不属于网店的产品、服务销售收入确认为收入事项,如:将适用45%个人所得税率的网络主播带货坑位费、佣金收入,确认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率显著低于45%的网店收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差异

(1)一般纳税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含税销售收入÷(1+税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为13%。

(2)小规模纳税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时,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否则,适用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

3.税收优惠适用

(1)小规模纳税人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法规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

4.纳税期限

按月、季申报纳税。不得将全年的销售收入累计,作为12月份收入自查申报,因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率差异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建税,可能会被主管税务机关按偷税处罚并加收税收滞纳金。

例1: 2020年5月,李四在内蒙古自治区的某建制镇注册A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0.1万元,从事工艺品销售。A个体工商户经县税务局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经县税务局确定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采用“定期定额”征收,且未达到起征点。

A个体工商户,2020年各月工艺品销售收入与增值税应纳税额自查结果如下表:

网店与直播营销人员涉税风险自查与应对指引

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减按1%增值税率计税;网店销售收入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结算数据准确确定;7月末累计工艺品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因未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从8月份开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计税,且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个人所得税

审查要点:
1.归属于企业的收入与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直播营销人员个人收入区分明晰。

2.是否将全部收入确认申报个人所得税。

3.个税前扣除项目是否合法、准确。

4.是否符合应建账条件未建账。

5.“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下,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请重新核定定额。

例2:

沿用例1内容。

A个体户符合建账条件,应建账未建账,且连续三个月超过税收定额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申请调整税收定额。经自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按《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征收率1%”计算申报个体工商户李四的个人所得税额如下表:

网店与直播营销人员涉税风险自查与应对指引

例3:

网红主播王五,2020年3月在某市区投资设立的A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个人独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1.5%,当年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额为50.10万元,经自查存在以下事项:

A个人独资企业:

1.A个人独资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900万元

2.当年各类收入总额3340万元

(1)将王五为网店直播带货取得的坑位费与佣金1200万元(含增值税价1272万元,增值税额72万元),确认为管理咨询服务收入,给网店出具收款收据。

(2)收到王五投资设立的B个体工商户支付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费”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款2000万元,增值税额120万元。经咨询类似咨询服务市场含税报价为15万元。

(3)房屋出租不含税收入140万元,已申报缴纳房产税16.80万元。

3.成本费用总额2440万元,其中:

(1)费用中列支取得某酒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1万元,酒店扣除3%的“管理费用”后,余款退回。

(2)业务招待费34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3)李某不含取工资

(4)未取得合法票据的各类支出50万元

(5)其它可以税前扣除费用(含除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费)1700万元。

税费自查结果:
1.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A独资企业属能准确核增值税进项与销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且能够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算投资者王五的个人所得税。

2.收入确认

(1)属于王五个人直播带货取得的劳务费,不应确认为A独资企业的收入,应撤回A企业所出具的收款收据,并予以从收入总额中剔除。

(2)收到关联方B个体工商户咨询费2000万元,属“价格明显偏高,无正当理由”应予以在支付方个人所得税前调整事项,不调整减少A独资企业收入。

3.成本扣除项目

(1)业务招待费340万元,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规定计算在税前扣除限额。

(2)费用中列支的虚开发票费用,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费用中列支的未按规定取得的票据,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4)多申报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表:

网店与直播营销人员涉税风险自查与应对指引

网店与直播营销人员涉税风险自查与应对指引

王五:

2020年未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当年取得各类综合所得为:

1.取得直播带货坑位费与佣金3500万元,其中1272万元已确认为A个人独资企业销售收入1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72万元。

2.某企业支付的工资6万元。

(1)王五应补申报缴纳增值税费如下表:

网店与直播营销人员涉税风险自查与应对指引

(2)王五应按“综合所得”税目,补申报缴纳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60,000.00+34,653,465.35×(1-20%)-7,772.28-60,000.00】×45%-181,920.00=12,289,830.00 元。

(三)城市维护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按自查对象应缴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去已申报缴纳的金额,确定需要补缴金额。

按自查确认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乘以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计算应缴金额,减去已申报金额计算确定应补缴金额。

(四)房产税

按自查对象房屋原值或出租房屋租金,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房产税金额,减去已申报缴纳金额确定应补交金额。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自查对有象实际占有国有土使用权面积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税额,减去已申报缴纳金额计算确定应补交金额。

(六)印花税

按自查对象签订各类应税合同金额,或各类应税收入剔除增值税销项与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乘以折算率确定的计算金额,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税额,减去已申报缴纳金额,确定应补交金额。

七、涉税争议解决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代开

1.虚开发票认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

2.行政责任

(1)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2)没收违法。

(3)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3.刑事责任

(1)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

(2) 检察公诉机关

2020年7月以后,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虚开发票犯罪。

法规依据: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

(3)法院构罪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4.及时减损措施

(1)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抵税款的,及时将已抵扣税款转出并补缴税款。

(2)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及时申报缴纳税款,同时通知、协助受票方,将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税款。

依据《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年 )》,“骗取国家税款并且在法院判决之前仍无法追回的,应认定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法院判决之前追回的被骗税款,应当从损失数额中扣除。”规定,可以认定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可以减轻或免于刑事处分。

(3)不以骗税为目的,且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罪。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代开

1.虚开发票认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发票”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订)

2.行政责任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3.刑事立案标准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规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1]47号

(三)偷税

1.偷税认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纳税人有偷税主观故意,利用四种手段,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即构成偷税违法。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

2.行政责任

处以偷税额0.5至5倍的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逃税罪认定标准:偷税额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比例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及时减损措施

(1)偷税违法认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须具备有偷税主观故意

(2)税务检查期间,不应限制纳税人申报补缴税款

(3)税务检查前纳税人申报补税不影响偷税认定,但可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4)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八、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与财务咨询公司等代理服务机构选聘

1.聘请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与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代理涉税风险自查时,须对代理机构进行以下方面条件考察:

(1)以往的执业经历

(2)专业水平

(3)敬业程度

(4)类似的成功案例

(5)赔偿能力

2.风险代理

根据委托方所提供的涉税风险自查需求范围,受托方提出资料需求;委托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的前提下,由于受托方不能完全在委托方需求范围内提供准确、合法的税务服务造成委托方以下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1)因少补缴税款,丧失主动自查补缴税款、滞纳金机会而被税务机关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损失,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赔偿。

(2)多缴纳税款,三年内退还的,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额;超过三年丧失申请退还的多缴税款及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多缴税款的利息损失额,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赔偿。

风险代理可以让一些没有充分信心与能力的代理机构,知难而退,避免委托方被误导,而失去最佳涉税风险应对时机。


相关税务稽查案例: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黄薇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

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杭州市税务部门要对黄薇进行检查?

答: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重视并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我们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2.黄薇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确认其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3.请问本案中的不同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黄薇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黄薇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对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和报告的少缴税款处0.6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视危害程度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部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黄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较隐匿收入不申报行为,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处1倍罚款。

4.是否会对黄薇追究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黄薇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加强网络主播税收监管将对平台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

答:平台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在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网络主播的税收违法行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网络主播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平台经济长期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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