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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亮 德和衡律师 2022-08-23 07:00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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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亮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顾问
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专业经验。与此同时,团队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680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梳理、提炼出了141条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相关的裁判规则,注重理论研究与业务实操的结合,并形成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裁判规则》系列文章,以飨读者。本团队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9期)》中问题43分享了“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是否失权?”。在该问题之外,本期分享建设工程索赔纠纷的裁判规则(第3期)。
十三、索赔
问题
96
承包人主张,赶工措施费应否支持?
需要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第一种情况,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引起的赶工。除发承包双方另有约定外,该情形下的赶工措施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向发包人交付工程建设成果。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其采取的赶工行为之法律性质为全面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该赶工措施费理应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种情况,非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引起的赶工,如果因发包人要求赶工,该情形下的赶工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比如吉首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8)最高法民再137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3年5月23日,新天地公司与建工公司签署《赶工会议纪要》,要求建工公司根据目标工期进行赶工。且依据施工方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原桩基施工单位延期交付施工场地等具体情况,核定施工单位需要赶工的具体天数。相对于常规施工而言,承包人通过采取相应技术及组织措施赶工的,会额外增加相应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赶工会议纪要》明确赶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核定“按实际投入报价计算”。从赶工费用结算情况看,2014年8月5日,建工公司向新天地公司报送了《主体工程赶工费用结算书》。经原审查明,该结算书所附的施工资料有新天地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签证,相关赶工投入亦附有相应的计算方式及结算资料。依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第17.7条的约定,“资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为收到结算资料后的6个月。”据此,新天地公司应当在收到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审核并作出结算。而案涉结算资料送至友谊咨询公司审对后,新天地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间作出审核意见。建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新天地公司虽对赶工费用予以否认,但未说明合理理由,且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一审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就赶工费用申请司法鉴定后,建工公司表示不申请鉴定,新天地公司态度为沉默,此后新天地公司也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故原审法院基于新天地公司应当履行的结算审核义务、建工公司提交的赶工措施费证据及赶工措施费逾期结算及未鉴定等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并认定赶工费用为**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明显不当。
第三种情况,基于公平,可以认定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比如哈尔滨市佟二堡皮草有限公司、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最高法民申2669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判令佟二堡公司支付赶工费用符合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众志公司通过赶工短期完成涉案工程,虽然其从提前完工中也获得一定利益,但主要是给佟二堡公司带来提前使用涉案工程的利益。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原则,原审判决判令佟二堡公司支付众志公司赶工费用的80%公平合理,并无不当。佟二堡公司申请再审称众志公司是为自身利益进行赶工作业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河南瑞弘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豫民终858号。该案件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从开工至竣工,施工进度明显较快,确实采取了赶工措施并发生了赶工费用。在赶工费实际发生且瑞弘源公司接受并最终受益的情况下,赶工费用依法理应由瑞弘源公司承担。
问题
97
承包人主张政府原因导致停工,该政府原因应否认定为不可抗力?
需要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第一,政府原因不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条件的,该政府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比如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张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早在2016年2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便实施了“两个暂停”政策,2017年9月28日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17〕76号)是对2016年2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琼府〔2016〕22号)的继续深化落实。《资产转让合同》于2017年7月15日签订,凯利公司作为在海南省三亚市登记注册的专业房地产投资公司,海南省人民政府的“两个暂停”政策不属于凯利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现凯利公司主张相关政府政策调整构成不可抗力进而主张其应免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政府原因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条件的,该政府原因属于不可抗力。比如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城市禹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申3027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导致的停工系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初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视为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
问题
98
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损失,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该损失的路径有哪些?
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该损失主要路径如下:
第一,主张索赔。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损失,符合了索赔的四个条件,据此,发包人可以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索赔。
第二,主张赔偿该损失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主张赔偿该损失的违约责任。
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支持该观点。比如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松桃特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申7222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特驱公司与一品公司对工程质量维修、业主索赔等费用亦有相关约定,故一品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人即施工人,负有对承建工程质量负责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本案中,特驱公司及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次催告要求一品公司承担相关维修义务,一品公司均未履行,故因房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评估的费用、特驱公司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维修费、赔偿业主损失的费用等应由一品公司承担。一品公司关于特驱公司未书面告知其履行维修义务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质量问题的责任不属于一品公司,二审法院判决上述费用由一品公司承担符合法律规定,亦不缺乏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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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 亮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顾问
杨亮,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秘书长。自2008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企业全面风险与合规、PPP业务专项法律服务等。在“中国建筑”系统内工作13年,具有中建区域总部、子企业及项目一线多层级工作经历。曾担任二级企业法务合约部负责人、三级企业总法律顾问、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等职务,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经验。发表《论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效力问题》《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及转包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法律评审要点》《建筑企业分包分供合同文本法律评审要点》《如何做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法律风险防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