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找刑事案律师收费,集资诈骗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

时间:2022-12-13 06:52:02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辩护解析之:集资诈骗案

什么是集资诈骗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辩护法律解析之:集资诈骗案

案例:

(一)被告人唐XX集资诈骗案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XX原系安徽省万物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诈骗罪、脱逃罪于198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1999年被假释。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唐亚南伙同他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虚假宣传万物春公司养殖梅花鹿的经营状况,在安徽、河南、河北、山东、江西、江苏、北京等7省市116县区,以万物春公司的名义先后与49786人(次)签订《联合种植养殖合同书》,非法集资人民币9.73亿余元,所得款项绝大部分被唐亚南等人用于个人购车、购置房产、挥霍、转移隐匿以及支付先前集资的本息、发放高额集资业务奖励及业务提成等。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3.33亿余元无法归还,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唐亚南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驳回唐XX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隐瞒公司亏损状况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唐亚南策划、指挥集资诈骗活动,系主犯,并系累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因此,依法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唐XX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孙XX集资诈骗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间,被告人孙XX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杭州之江度假区发明售寄行、杭州长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塘分公司等需要资金为由,并虚构投资拍电视剧需要资金等事实,在杭州市先后骗取刘XX等28名被害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1466万元,所得款项除少部分用于支付集资款利息外,大部分被孙XX用于赌博、还债、高利放贷及挥霍等。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1299万余元无法归还。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孙小明服判,未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对孙小明的上述判决。

(三)被告人吕XX集资诈骗案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吕XX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工程招投标、与他人合伙做外贸生意、投资基金等资金用途,采取出具借据、签订借款协议等方式,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青田县等地非法集资人民币2.6亿余元,所得款项除用于偿还前期集资款、支付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吕XX用于在澳门赌博、购买房产、汽车等个人挥霍。至案发时,尚有集资款人民币4038万余元无法归还。2008年4月24日,被告人吕XX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吕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吕XX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吕XX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被告人张XX集资诈骗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张XX利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以到期返回本金及每月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险种,并私刻公司印章制作假保险单证,欺骗被害人胡XX等多人投保,收取上述人员“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25万余元,骗取款项除用于支付被害人到期的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488万余元无法归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张XX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张XX的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辩护法律解析之:集资诈骗案

集资诈骗案件如何辩护

刑事辩护中需要重点分析的问题:

(一)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两种行为都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都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主观故意不同

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实践中要综合分析行为人融资初期的基础,融资项目是否真实,所融资金是否已经全部投入融资项目,融资项目是否合法等等众多因素,同时也要重点分析行为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

刑事处罚程度不同

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要重点同民事借款关系进行区分

民事借款行为人并无诈骗之故意。需要重点分析借款行为时行为人的借款目的,中间是否进行部分还款,被借款人数量,用途等等多方面实际情况。另外失信人员(老赖)因主观故意的根本性区别不能因后期故意拒绝还款而并转化为诈骗行为。民事借款行为应依照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重点分析集资诈骗罪鉴定报告

无论系集资诈骗罪或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涉嫌的诈骗或是吸存数额,往往系量刑的关键或重要考虑标准,而对于具体犯罪数额,则体现在在案证据材料中的鉴定意见上。一份不合符法律规定的质证意见,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故在提供辩护服务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系整个案件能否达致教好辩护效果的关键。

以上只是对集资诈骗案件的部分分析,该类案件属于经济犯罪案件中较为复杂的案件,每一个案件都会存在许多独特性因素,应进行抽茧剥丝般的分析及辩护。


刑事辩护法律解析之:集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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