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08:29:5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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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7年3月26日,商丘市睢阳区当地作出商睢政(2017)9号《关于对商丘古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五期工程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委托人苏某某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2018年9月26日,委托人的房屋被商丘市睢阳区当地组织的人员拆除。截至目前,商丘市睢阳区当地未与委托人达成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未对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未对委托人进行补偿。
二、决定要旨: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商睢政(2017)9号《关于对商丘古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五期工程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来看,涉案房屋所在区城的征收主体是本案商丘市睢阳区当地商丘市睢阳区当地。委托人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商丘市睢阳区当地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商丘市睢阳区当地亦辩称涉案房屋系拆迁公司误拆,但本院认为,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属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拆迁公司开展拆除工作系在房屋征收主体的领导下进行,其执行的是商丘市睢阳区当地商丘市唯阳区当地的决定。因此,本院认定,本案被诉强拆行为系由商丘市睢阳区当地商丘市睢阳区当地组织实施,该强拆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商丘市睢阳区当地商丘市睢阳区当地承担,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市、县级当地实施拆除房屋的前提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并进行了补偿,或市、县级当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市、县级当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商丘市睢阳区当地商丘市睢阳区当地在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对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补偿,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下,将苏某某房屋拆除,其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苏某某的合法权益,因被诉强拆行为系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已成就,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确认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当地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苏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三、律师解析
对于在征收拆迁中发生的“偷拆”曾经是被征收人的维权难题,因为取证能力的原因,很难证明强拆主体是谁,但现在这个问题因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的公布基本上得到了解决,既只要是在征收过程中房子被拆除,处非当地能够证明是其他主体所为,而且对此毫不知情,那么就依法推定是当地组织的强拆,因为只有当地才有权力并且有利益推动实施强拆行为。因此,以后被征收人再面临类似于偷拆的案件,完全可以在证明有征收行为的前提下直接起诉当地强拆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就是这类案件的典型判决,具有很高的参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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