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08:43:40来源:法律常识
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循诚信原则,若试图“耍小聪明”,伪造变造证据,提供伪证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获悉,广州增城法院在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认定原告钟某在诉讼中明知协议复印件证据存在伪造变造情形而向法院提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对钟某作出了罚款两万元的处罚决定。
为方便诉讼,提交私自篡改管辖条款合同
原告钟某诉称其与被告廖某文、廖某平多年前因同为从事建筑钢材生意结识,2015年1月被告廖某文、廖某平向钟某租用钢管一批,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被告在未经钟某同意的情况下售卖了该批钢管。经双方协商并形成结算书面协议书,因被告未按协议给付款项,2021年1月12日,钟某向增城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廖某文、廖某平偿还因租赁其钢材欠付的款项。
立案时,钟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其作为甲方与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钢管及配件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据,该协议复印件第5条约定处的打印文字“交清远仲裁委员会在东莞处理”被划掉,下面手写“甲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法院据此认定有管辖权,遂立案受理。
法院依法向被告廖某文、廖某平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告在答辩期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双方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为主,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提交清远仲裁委员会东莞中心处理”,因此本案应由仲裁管辖。被告称钟某在起诉时提交的合同将“清远仲裁委员会在东莞处理”修改为手写的“甲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系钟某自行修改,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为此,经办法官详细审查事实及证据,并召开听证会议。钟某到庭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钢管及配件协议》第5条的打印文字“交清远仲裁委员会在东莞处理”确实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修改,并向法院出示了其持有的协议原件。经办法官发现钟某提交的证据原件与立案时提交的复印件存在不一致。
经询问钟某是谁将合同管辖条款进行修改,钟某称是其委托的自称是“律师”的代理人告知其修改后可以在增城法院诉讼,更为方便,费用也低。为了节省成本、方便诉讼,钟某同意了该代理人的“做法”,将复印件交给该代理人,其后钟某明知该协议复印件经过伪造变造,仍向法院提交。
妨碍司法审判秩序,罚款两万!
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时应向清远仲裁委员会东莞中心申请仲裁,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而钟某恶意伪造变造证据提起诉讼的行为,严重干扰和妨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司法处罚决定。钟某不服该决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后,依法驳回钟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增城法院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据,法院会根据情节不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触犯刑法的还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江丽仪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燕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