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1:38:49来源:法律常识
引 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但云飞开设赌场罪一案【案号:(2019)粤0606刑初789号】,辩护律师骆顺恒做罪轻辩护,法院判决被告人但云飞无罪。
此事件一出,立刻引起了法律界朋友的广泛关注,众说纷纭。
部分反面观点
才良朱律师在其微博中写到:“辩护人所作的有罪辩护,五条辩护意见几乎可以对于所有罪轻辩护具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借鉴意义,甚至可以不用看任何案卷就可以张口就来朗朗上口。万万没想到的是,法院判决认为不构成犯罪,判决书当中一句‘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评价’这一耳光何其响亮!”
湖南律师罗秋林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写到:“之所以说此案是失败的‘套路辩’。看一下辩护律师的辩护内容就可以得出结论。我不能理解辩护人,出道一年左右,以前是做信用卡催收的,可以按套路来,但做刑事案件绝对不可以进行‘套路辩’,因为你办的是别人的人生。此案若不是审判长敬业,但云飞的人生就被辩护人耽误了!”
部分正面观点
深圳李军泽律师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写到:“对于这个案件辩护律师的表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但应该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个辩护律师水平不行吧!但作为同样身为律师的同行,我却持有不同的看法。客观来说,这个辩护人的辩护,可以说‘中规中矩’,我们很多案件的辩护人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基本上都做这样的类似的辩护。哪怕内心里,从法律上,从事实上,认为这个案件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也不敢轻易做无罪辩护……”。
骆律师提出的5点辩护意见,被部分同行套上“套路辩”,冤不冤?
辩护是一门技术,而技术就有规律、标准,就有一定“套路”可循,那么,骆律师为什么就不能按一定的“套路”去辩?
骆律师“套路辩”事件,又将给律师同行尤其是刑辩律师,带来什么样的警示?
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携手律媒社特邀来自全国不同地域、不同律所的6位律师,开启线上圆桌会议,围绕主持人林叔权律师设定的上述话题进行讨论。
林叔权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发起人兼导师
甘定中律师
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评议团评议委员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基地立法专家
高明律师
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
中国诉讼大律师(刑事诉讼)
余安平律师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刑事部副主任
广东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
许向前律师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工委委员
星火律师平台创始发起人
CCTV、东方卫视、澳亚卫视嘉宾律师
张云成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刑辩部顾问
17年资深前检察官
一、顺德骆顺恒律师所做辩护,被部分同行套上“套路辩”,冤不冤?
甘定中律师:
个人认为,骆律师是比较冤的。
首先,律师同行是局外人、旁观者,对案件过程并不了解。对于骆律师有没有参与前期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也不清楚,但这些都会影响他的辩护方式。
其次,案涉行为在过去根本就不会被抓,也不会有人去管,更不用说被追究刑事责任了。毕竟这种行为在过去是属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民间娱乐文化生活的一部分。但是近两年不仅在抓,而且在判。类似的情况被判有罪的不少。一些传统在遇到法律的干预,社会治理的泛刑法化,让人们也包括辩护人无所适从。
最后,个人觉得去给律师同行贴标签、戴帽子,且直接指责他人的辩护方式,显然是不合适的,也不赞同。但律师同行可以借助该案,探讨一些辩护思路。
高明律师:
个人觉得,就这个案子而言,对于这个律师来讲,是比较冤枉的。冤枉之处在于:刑事司法的思路就是公安局做了菜,检察院一定要吃,法院一定要判,现在极少有无罪判决。律师在这种思维的长期引导下,极少会考虑无罪,反而是做从轻辩护。
另外,本人并不同意“套路辩”这个称呼,“套路辩”并不适合用在律师辩护程序上。
余安平律师:
首先,对于骆律师而言,我觉得他是有一些冤。因为对一年量刑的这些案件,一般家属很容易接受妥协,可以说认罪认罚的妥协决定权不在律师手上,往往是家属认为,既然是六个月到一年,那就认了吧。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很容易从尊重当事人的心理出发,作出轻罪辩护。也就是说,从这个角度来讲,辩护律师是冤的。
其次,我不清楚在审前辩护中,骆律师是怎么做的,因为我们国家的无罪辩护成功主要是集中在审前辩护。如果说审前辩护,骆律师进行过无罪的努力,但该案却一直进入到法院,然后当事人认为,既然进入法院阶段,检察院认为量刑半年到一年可以做轻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却没有说服当事人坚持做无罪辩护。从这个角度来讲,他也是不冤的。这也说明,律师对这些可能存在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应该在审前辩护中大胆的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这才能够尽量的显现自己的辩护价值。
最后,将律师的辩护标签化,甚至是贴上“套路辩”的模式,是对整个律师行业的不尊重,从这个角度讲,应当集体反对。但同时也应当反思,律师在选择辩护策略的时候,能否将审前辩护以及庭审辩护有所区分。
张云成:
关于“套路辩”,本人是第一次听说,至于该律师冤不冤,只有他自己才知道。个人认为,只有把案卷吃透,才能拿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律师做出无罪或者罪轻辩护,都必须熟读案卷并吃透案卷。即使法院判了无罪,也并不代表这个人一定是无罪,可能考虑到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然后进行无罪化处理。
给律师同行贴标签,显然是不合适的,应该予以反对。但个人认为,在律师行业,有些东西是可以“套路辩”的。所谓的“套路辩”,指的是公共辩点,比如:自首、立功、没有认罪认罚,这些本身就是一个套路性的东西,就是一个法律规定,任何案件只要有这个点,就可以这样辩。这样的“套路辩”并没有不好,效果很明显,关键是看律师对这个案件有没有吃透,且这个案件有没有无罪、罪轻的这些公共辩点。
许向前律师:
这个问题,个人觉得很有意思。此前曾听一名某中院前任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提出,在认罪认罚的大趋势下,法官应该怎么判?律师应该怎么辩?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还能不能作无罪辩护?该案律师是不是法援律师?因为法援律师往往更容易进入所谓“套路辩”,法援律师案件多,且很多没有办理过几个刑事案件,加之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忽视定性方面的辩护,只是一般性的量刑上的一个辩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刑事辩护指导规则,律师是可以做全面的辩护,既包括定性(罪与非罪),也包括量刑(罪轻)。
至于该案律师冤不冤,首先出于对律师鞭策的角度而言,该律师没有发表定性方面的辩护,是不怎么冤的。换个角度而言,法官既然敢判无罪,就说明这个案件存在重大问题,但该律师只是提出一般性的常规辩点,并没有针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本身提出一些特殊化的辩护意见,被人称“套路辩”不怎么冤。从专业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的角度来看,应当引以为戒。
律师应该更多地从事实和证据方面提出更有建设性的辩护意见,多跟法官沟通、交流,从而在辩护中把握承办案件的发展方向。
二、为什么同行会认为顺德的骆律师的辩护是“套路辩”?给他贴标签的同行是什么心态?
甘定中律师:
第一,个人理解,贴这个标签的本意应该还是好的。“套路辩”本身真正的含义,没有一个法律概念,也没有一个标准定义,但贴这个标签的意图在于对辩护水平、辩护要求的一种期待,期待能够避免过去的一些形式化的辩护。从这个角度来讲,“套路辩”的角度和立意,可能有好的一面。
第二,这个标签有可能是对案件的一个理解。从现在披露的情况来看,这个案件确实是个无罪的案件,毕竟麻将、棋牌是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一种娱乐活动,从案件本身,应该是无罪的。但为什么这个律师后来是做罪轻辩护,有可能是前面已做过无罪的努力,但没有被采纳,最终碍于司法现状,退而求其次,作出一个罪轻辩护,这是一个司法实务的状况的反应和折射。
总体来讲,“套路辩”的思路不一定是不好的,可能是对律师自我要求的一种期待和提高。但对于该案律师,个人不同意给他贴这样的标签。
高明律师:
再次强调,个人是反对用“套路辩”这个词汇,这是对律师自我的贬低。至于什么心态,分析下来:
第一,幸灾乐祸的心态。有些律师自我感觉很好,人家难得出了个事情,就有点嘲讽、幸灾乐祸的心态。
第二,可能是出于对刑事辩护律师业务水平不高的一种表露。前几年,刑事辩护全覆盖以后,个人就感觉又要出事情,可能会有很多律师被抓,因为从来不办刑案的人,突然去办刑案,根本无法搞好案件。
第三,认为律师地位不高,自我的感觉不好。理论上讲,控辩双方一致,但实际上,讲的通俗一点就是公检法司里面,律师是属于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地位是最低的。这种心态导致了“套路辩”的产生。个人很反对这种称呼。
余安平律师:
同行的心态,个人觉得是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套路辩”以前虽没有,但有个词跟它很相近,叫“形式辩护”,即:走形式的刑事辩护。同行之所以用这个词,一方面是对这些律师没有进行有效辩护、技术辩护的一种否定,它本身就要求律师不能够流于形式,不能够落入套路,这是给律师提出更高层次的辩护要求。
第二,把律师的套路、辩护称之为“套路辩”,就像“套路贷”、“套路嫖”一样,其实是一个污名化的方式,也表现了一些人对律师这个行业的不了解,只要是一些他们不认可的东西,就可能进行污名化。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一些律师听到这个词语,就感到很忧虑的原因,因为它损害的是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
第三,这也是对律师界存在着这种现象的一种表述,既然提出来了,就要引起警惕,及时予以纠正,并拿出有质量的、尽职尽责的辩护来改变整个行业的外在形象。更何况这一个案件里面,法院竟然比律师还要大胆。本来律师应该是做无罪辩护的,只要有无罪空间,就应该做无罪辩护,毕竟我们国家的原则是疑罪从无,是每个人只要没有被认定有罪之前,都应该假定它是无辜的。这种情况下,律师竟然没有法官主动,辩得保守,这也给律师敲了一个警钟。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需要警惕、小心,任何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都要大胆的抓住,要勇于去拓展。
张云成:
对于同行的心态,不敢妄加揣测,但个人认为,这有可能是写文章的人想博眼球,是个标题党,毕竟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如果是标题党,那么,目的已经达到了。
“套路辩”应该是中性词,个人认为,所谓的“套路”就是规则,即应该怎样去做这件事情,有一个大致的程序,实际上就是程序问题,并不应该将其与“套路贷”等其他标签联系起来。
我认为,律师只要认真的去阅卷,认真的去找每一个辩点,提出的观点,自己认为是正确的,这样的律师,就是专业、尽职的律师。如果没有去阅卷,只在出庭的时候,用所谓的套路去辩护,这样的律师是不合格的、不专业的。
许向前律师:
个人觉得,从文化来讲,“套路”是流行文化的一种表现,“套路贷”,“套路拍”,“套路嫖”,“套路租”,到如今的“套路辩”。但对于律师行业来说,“套路辩”是对某些不太负责任的辩护律师的嘲讽,也是区分有效辩护、实质辩护的一种形式。何谓“套路”,就是一看你的辩护观点,就知道是律师常用的那一套辨点。
实际上来讲,可能你的辩护也没有问题,是按照既定的模式进行基础性的辩护,但就是平淡无奇,说明在案件研究上没有下功夫,没有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一番考证,没有深入研究案件,就上庭辩了。
我认为,作为一个在律师界已经形成的文化名词,“套路辩”这个词真正来说就是对律师的一种鞭策。当然我反对给律师同行加上“套路辩”的标签。但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当今形势下,我们的辩护律师为何“不敢辩”,反而是法官“敢于判”?
三、辩护是一门技术,而技术就有规律、标准,就有一定“套路”可循,那么,辩护律师为什么就不能按一定的“套路”去辩?
甘定中律师:
这几年,刑事律师都在努力研究刑事辩护的技术,辩护的方法,并提出“有效辩护”、“技术辩护”。刑事辩护是有规律可循的,或者是可以寻找规律的,因为刑事辩护、刑事证据本身就带有规则,律师运用刑事辩护、刑事证据的规则去作出辩护,可能就能实现辩护目的。但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则,可能就行不通。
因此,刑事辩护确实是有规律可循,律师依照刑事辩护的一些规则,特别是根据案件情况,寻找合理的方案。但是这个规律和方法,我认为不叫“套路”。我始终不赞成“套路”这个词,这词有贬义,带有污名化的意图。
所以,个人觉得,规律可以找,但不要去玩“套路”,玩“套路”就变成一种手段,或者说目的不纯。
高明律师:
“套路辩”,实际上是对律师职业,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大的人格侮辱。我是坚决反对的。
个人觉得,刑事辩护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比如:实体辩护、程序辩护,实体辩护又有有罪辩护、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可以从实体、管辖等方面去辩护,这些都是一种规律,实际上也称为“套路”。但这种“套路”是客观的,是平时大家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在运作,但决不能称为“套路辩”。
余安平律师:
岳飞曾说:阵而后战,兵法之常,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即:列好阵势再打仗,这是打仗正常的套路,但究竟该怎么打,需要灵活应变。律师的辩护也是如此。所有的规则,更多的是一种思维的运用,用这种模式以及技巧来取得辩护效果。但这种东西只能作为一种方法来对付别人,不能当作一种教条,一旦教条化,结果会把自己困死,达不到辩护效果。
辩护有自己的规律性,需要灵活运用,而不是把它变成教条,让自己不能够进行正常发挥,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临阵经验。这也是很多团队把律师分成文案律师和出庭律师的原因,毕竟有些文案律师只擅长组织文字,做各种司法文书,但对于临案技巧、临阵辩论,并不一定擅长,此时就需要相互配合。
简言之,律师可以利用一些规则,但这些规则,不能够成为教条,束缚自己的手脚。
张云成:
这个所谓的“套路”,就是很多刑事辩护应该入手的那些点,但是真正有杀伤力的,也就是说在辩护过程中能够打动办案人员、公诉人或者法官的那些点,一定是你在具体卷宗中找出来的点。刑事辩护,每一个案件,哪怕是相同的罪名、相类似的情况,在真正提交辩护意见的时候,一定不会是一样的。
许向前律师:
刑事辩护有没有“套路”,按照我的理解,如果真的有“套路”,也是说某类案件一般性的辩点。比如: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几十个、上百个某类罪名的案例,再从判决书中总结出了某类罪的一般辩点。这种做法,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律师更好的处理案件。
如果从辩护水平来看,个人觉得初学者也就是初涉刑辩的律师或实习律师,想要快速入手及提升辩护水平,需要有一个有“套路”的教材,一个有“辩点”的教材,当然,这个教材是由律师协会或者大律师总结出来的。初涉刑辩的律师可以通过这些教材快速成长起来,当然初涉刑辩的律师能不能成为刑辩大律师,还需要更多磨练。
在一般辩点的基础上,深入案卷本身,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事实、证据上提出这个定罪量刑的关键点,是需要下功夫的,这也是一般律师和刑辩大律师的差别。刑辩大律师有某类案件的丰富的办案经验,就更能找到这个案件的“必杀技”。辩护律师要从一般辩点中开始,再从一般辩点中提炼出案件的必杀技、必杀的辩点,才能把一个案件办成经典,办成品牌。不要甘于只做“散弹枪手”,而要努力做“狙击枪手”。
比如:刚刚平反的张玉环案,关键在于辩护律师提出了该案存在的五大矛盾之处。这也是该案的承办律师通过深入了解案件,深入研究案情,总结出的该案的五大辩点、五大必杀技,最终帮助了张玉环沉冤昭雪。
所以,“套路”就是一般辩点,是有规律可循的辩护方向,但我们仍然需要不断去提升辩护水平,将一般技术升级为必杀技。
四、判断有罪还是无罪,是不是刑辨律师的基本功?
甘定中律师:
个人认为,确实属于基本功。从事刑事辩护最核心的问题是能不能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权。这也是刑事辩护最艰难、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个目标,要实现这一个目标,首先出发点或者说最首要的目标,就是判断这个案件是否有罪。有罪无罪就像是一把钥匙,只有用钥匙打开锁,才能进到这个门,才能进一步去为这个案件做好工作。
如果说一个案件,你对有罪无罪都无法判断,当然不一定需要马上判断,但至少通过业务学习、交流等,能对案件有一个比较确定的、肯定的判断。我认为,这个不仅是基本功,还是贯穿整个刑事辩护的一个根本核心。只有对有罪无罪做出正确的判断,用钥匙打开这道门之后,你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工作。怎么去辩护,怎么去找辩点,怎么去更有效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高明律师:
个人认为,判断有罪还是无罪,是刑辨律师的基本功。如果一个案子看下来,接触之后,连有罪无罪都吃不准的话,那这个刑辩律师很难做下去。有罪无罪,从实体上讲,证据不足也是无罪;从法理上讲,犯罪构成里缺一环也是无罪等等。
现在,朝两边极端化。有的律师,一上来就无罪,什么都无罪;有的律师,一上来就有罪,什么都有罪,这明显属于基本功不扎实的原因。因此,作为刑辩律师,还是要多办案件,多学理论,多交流。
余安平律师:
我这几年主打刑事辩护,也一直是被选择做无罪辩护。这意味着很多人是因为有无罪需求,才来找我,但也不是每一个案件,我都会接,只有经过案件分析,发觉有无罪辩护的空间,才会接。从这个角度来讲,作为一个律师,需要有一个基本功,能够分辨案件有没有无罪辩护的空间,能够初步判断案件能不能够做无罪辩护。本人往往是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假如这个案子同时有四个要件,如果缺一个,那就可以做无罪辩护。
如果一个律师对一个案件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能分辨清楚,不能做出基本判断的话,那这个律师很难在刑事服务方面走得更远。当然,也要杜绝两种情况:第一,不问情由就做无罪辩护;第二,不问情由就做轻罪辩护。这也意味着一定要从案件本身出发,要阅卷,要解读,要判断,到最后甄别能不能做无罪辩护,如果做无罪辩护,该怎么做。
个人认为,律师接到案件的第一反应就是要做无罪辩护,除非现有证据足以推翻无罪判断,或者是妥协更有利于当事人的利益。这意味着不仅要能判断案件能不能做无罪辩护,还要判断需不需要做妥协,这是对律师更高层次的要求。
张云成:
这是作为辩护律师的一个能力问题。在拿到案卷并对情况进行基本的了解后,一定要看到这个案件有没有无罪的可能。这需要对犯罪构成要件、证据把控等方面有一定的把握,即使现有判断不一定是最终结果,但也是经过深思熟虑得出的判断。
另外,律师不能因为无罪判决少而不去做无罪辩护,如果发现这个案件有无罪辩护的可能,要尽量做无罪辩护,这样,不管是检察官,还是法官,在定罪量刑上将会更加谨慎。我认为,一个刑辩律师需要具备通过对卷宗结合证据情况对案件有一个基本判断的能力。
许向前律师:
第一,刑辩律师需要在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判断案件有没有作无罪辩护的空间和可能性,这是应具备的基本功。
第二,刑辩律师要有怀疑一切的勇气。不要有追求真相的思维定式。最近有看到辛普森案的律师回答辛普森到底有没有杀人时,他回答不知道。如果刑辨律师拘泥于真相探求,就可能会禁锢自己的思维,我们要敢于怀疑一切,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第三,刑辩律师需要有底线思维。刑辩律师需要学习法官的审案思维,法官判被告人有罪不是追求证据有多全面和充足,而是判断现有在案证据能不能判当事人有罪,有没有存在重大矛盾的地方,证据之间能不能相互印证,是案件定罪的“最低标准”,而不是最高标准。我们要学会多站在法官审判的角度考虑问题,才能更好地把握辩护的精准度。
第四,刑辩律师需要具备博弈的思维。检察官一旦将案件提交法庭,一场决胜法庭的博弈就已经开始。辩护律师只有不断找出案件中存在的辩点,穷尽手段从实体和程序上为当事人辩护,才能拥有更多谈判筹码,才能在与检察官、法官的博弈中,取得最终胜利。
第五,刑辩律师需要作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策略,在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最佳策略,争取最有效的辩护结果。
五、“套路辩”事件,给律师同行尤其是刑辩律师,带来什么样的警示?
甘定中律师:
对于这个案件给我们的警示与启发,我说二点:
第一,刑事辩护律师首先要树立一个逆向思维。我反对,我质疑。
第二,在辩护中,如何针对每一个案件去寻找突破口,找到对委托人最有利的点,给予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是值得探讨与深思的。刑事辩护道与术的研究、探讨,是永恒的话题;刑事辩护道路任重道远。
高明律师:
第一,刑辩律师必须要有事业心,将刑事辩护作为自己的事业来干。
第二,办案就要认真,如果马马虎虎,很多案件是办不好的。
第三,学好本事,这是立足之本。
余安平律师:
第一,要专业,只有金刚钻,才能揽瓷器活。
第二,要敬业,因为刑事辩护关系着人身安全乃至他人的生死。
张云成:
第一,当事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期望值是很高的。
第二,这对于刑辩律师来说,是一个利好。只有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真正实力、真正资深的律师,才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许向前律师:
第一,“套路辨”是对刑辩律师的一种鞭策。辩护律师只有技艺精湛、实事求是,立足于案件本身,办好每一个案件,才是根本。
第二,刑辩律师要“敢辩真辩”,不要沦为“套路辨”。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越来越多的法官已经敢于作无罪判决,律师也应该将敢于在坚持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大胆作无罪辩护。以一个个真实的案件,推动“无罪推定”原则更加深入人心,一起推动共和国的人权和法治不断前进。
林叔权律师:
第一,刑辩是一门技术。刑辩律师应该靠技术吃饭,也要靠本事吃饭。毕竟刑事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身家性命,如果律师没有本事,千万不要去碰,哪怕是法援案件,也要选择拒绝或推荐给其他律师同行。
第二,律师办理案件,应该认真、尽职、负责任。否则,不仅给当事人、法官造成不好的印象,也会给律师行业抹黑。对于这个案件,我们没有权利去指责辩护律师,毕竟我们对办案过程不了解,但个人认为,该案件的律师需要批评以及检讨,毕竟其办案不够认真。
第三,律师应该从该事件中得到启发,对自身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四,刑辩有“套路”,刑辩有“规律”,但无需将其跟“套路贷”的“套路”等联系在一起,也没必要为律师同行贴负面的标签。
因活动时间有限,对于骆律师“套路辩”事件引发的诸多思考,将继续在“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微信群里互动。
本文嘉宾发言根据录音整理,嘉宾意见不代表律媒社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