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3:16:37来源:法律常识
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就必然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其中,公司股权就是夫妻间共同财产的类型之一。本文通过就对相关问题的梳理,以期帮助有需要的当事人了解股权分割的相关规则。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一方或双方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常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有所冲突。大多数情况下,出资额及其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公司财产不能与个人财产相混同,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可任意对外转让,股权本身不能直接分割。因此,我国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公司的具体性质,夫妻双方的意向,其他股东的意见与表决结果,并结合公司财务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做出相应安排。
01、首先判断案涉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常见类型有:夫妻当中一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登记在夫妻双方中一人名下;公司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经营,股东仅有夫妻二人。
夫妻当中一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能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则出资额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自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双方所持有的股权均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登记在夫妻双方中一人名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则该公司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经营,股东仅有夫妻二人,实践中,有法院将持股比例视为夫妻对财产划分的约定,但大多数法院认为这一多一少的约定是方便公司经营管理,故分割时还是一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再以50%为基准分割。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股权为职工内部流通股等具有鲜明人身性的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所产生的收益自然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股权本身,在夫妻双方婚前已由一方所持有的部分,不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扩股的部分,则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
02、公司股权在离婚时的分割
(1)对于夫妻双方中有一人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虽然股权若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时,出资额及股权所产生的收益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具有人身性,且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与个人财产不能混同,所以股权不能直接分割,当股权投资产生实质性收益时,该收益部分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对于股权,按照《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夫妻未能就股权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或其他股东未过半数同意,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只能继续由离婚夫妻中的原股东继续持有,对另一方应将股权折价予以现金补偿。但在庭审中应当提供公司财务资料、评估与鉴定报告等可以确定公司价值与股权价值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不会对非股东一方的折价补偿事宜作出直接判决,而是对该问题作另案处理。
此处的股权折价为将股权在离婚时的价值进行评估,之后按照评估的价值,以50%为基准对另一方予以补偿,而非以出资额作为股权的价值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其原因在于股东的出资已成为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运营必然导致资产的动态变化,也即股东的出资额的增值或减值。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用出资额衡量股权价值,否则必然导致对一方不公。
应当注意的是,在其他股东对于离婚股东的配偶成为新股东事宜已经过半数同意时,该股东的配偶即成为新股东,该配偶又主张将自己应得股权变现的,人民法院一般基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不予准许。
(2)夫妻双方共同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这类情况,在离婚纠纷中对股份分割产生纠纷的较为少见。在夫妻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时,二人所持有的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在50%的基础上对双方持股比例予以调整。虽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内可任意转让股份,但人民法案在审理双方离婚纠纷时对此基本采取不予审理的态度,由公司内部按照其章程先行处理,公司内部无法解决的,再诉由人民法院另案处理。
(3)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且股东只有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
对于夫妻公司,若夫妻二人在离婚后仍愿继续经营公司的,则人民法院基本都会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对股权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如前所述-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时或离婚时已经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则按照夫妻双方的协议进行分割,未能就该部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则是将公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50%的基础上予以分割,少数人民法院则按照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或事先成立公司时约定的持股比例进行分割。若夫妻二人都不愿继续经营公司,则应按照《公司法》中公司解散的程序,解散公司并清算财产,再按照前述方式分割清算所得的财产。但双方主张解散公司却不提供公司账簿等财务资料,人民法院会对公司解散清算及财产分割事宜做另案处理。若夫妻中仅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公司,而另一方希望获得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通常会按照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协议,或按照前述分割持股比例的方式确认希望退出一方应得的份额,再由希望保留公司一方对该部分份额折价予以补偿。由于将“夫妻公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居于多数,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事前约定了“一多一少”的持股比例并予以登记,一方持股比例超过了三分之二,且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一方主张解散公司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据此判决解散公司。
(4)婚姻存续期间内成立的,登记在夫妻当中一人名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若夫妻双方离婚时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则按照50%为基准对公司的股权予以分割,并变更公司性质;均主张股权变价,不愿意保留公司的,则对公司予以解散清算,并对清算所得财产予以分割。一方主张保留公司,一方主张股权折价的,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
01、夫妻一方或双方对真实持股比例与分割比例的主张
02、公司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东配偶成为新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