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5:49:32来源:法律常识
房屋拆迁后,征收部门却迟迟未向被拆迁人交付安置房,被拆迁人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安徽农村房屋拆迁案例
安徽某市的吴秀英(文中均为化名)在C村拥有合法房屋,因为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吴秀英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2011年8月,吴秀英与征收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如下:吴秀英同意拆除其在C村拥有的合法房屋,补偿吴秀英安置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另需支付安置房款10万元;吴秀英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期周转房屋;若征收部门未按约定期限向吴秀英交付安置房,可按有关拆迁管理规定办理。
协议签订后,吴秀英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交由征收部门拆除,并如约支付10万元安置房款,但征收部门却迟迟未将约定的安置房交付。吴秀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中,吴秀英与征收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征收部门在拆除吴秀英的房屋,且接收安置房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安置房,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征收部门需履行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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