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7:33:24来源:法律常识
许多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聘请律师时,常常会遇到“是看重律师本人的综合水平呢,还是看重其所在律所的名声和行业地位呢”?这个问题是许多对法律行业了解不深的人深感困惑的,笔者就这个问题谈一点个人见解:
一、在考虑这个问题之前,应先了解一下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现状。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无论投资人是合伙的,还是独资(个人或国资)的,一般实行两种管理模式,即公司制和挂靠制,此外还有少数律所实行公司制和挂靠制的混合模式。
简单说一下这三种模式的管理方式:
1、公司制,就是律所跟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方式一样,律所的人员(无论律师还是非律师)相当于公司的员工,律所负责承揽业务,然后把业务作为工作任务分配给包括律师在内的律所工作人员,而律所人员只要把律所分配给他的这些工作完成就可以了。至于工作任务完成的好坏由律所承担责任,律师个人是不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但律师事务所一般会对律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目前,我国实行公司的律所较少,占全国律所总数量的比例不高。
2、挂靠制,就是律师根据其与律师事务所的达成的协议,律师加入了律所,虽然属于律所人员,但由律师自己负责承揽业务,自己负责办理、自负盈亏并自担风险。也就是说,假如因律师的行为给委托人或其他人造成了损失,即使律所依法对外(即向委托人或其他人)承担了责任,根据双方的协议,该损失最后仍然由律师个人承担。在挂靠制下,有的律师实行单兵作战式的执业方式,即个人单独从事律师工作。有的律师实行抱团取暖,组成律师团队,由团队作为一个整体从事律师工作,但团队跟律所之间仍是挂靠制的管理模式;至于团队内部,在团队成员之间根据团队成员之间按达成的协议履行。
3、混合制,就是上述两种管理模式的混合,即律所对一部分人员实行公司制的管理模式,对另一部分人员实行挂靠制的管理模式。
二、对委托人来说,以上三种管理模式的利弊。
1、公司制管理模式下,好处在于如出现纠纷,责任的承担者是律所,律师不会推托责任,不会出现扯皮现象。但缺点是:如果该律所管理方式比较科学,利益分配合理,具体办理业务的律师工作积极性高,那么工作就会完成质量较高,反之则可能出现完成工作质量较低。笔者就曾听说过,在公司制管理模式下,有的律所的案件更换律师比较常见,甚至有一件案件,先后更换了六位律师办理。因为新更换的律师需要了解情况、熟悉案情,容易产生疏漏,所以容易导致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的现象。
那么,为什么容易出现更换律师的现象呢?其实这跟律师的责任心有关。在公司制下,律师不负责对业务承担责任,一般就容易导致责任心不强;如律师对律所的管理模式不满意,会出现消极怠工或转所(即跳槽到其他律所)的情况;所以实行公司制管理模式的律所会容易出现更换律师较多的情况。
2、挂靠制管理模式下,好处是律师始终对委托人负责,无论是律师转不转所,承接到业务后始终由其负责办理直至全部完成委托业务或解除委托,所以律师的责任心较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出现更换律师的现象。缺点是,如律师的行为给当事人或其他人造成损失需要追究责任时,个别律所会出现推托现象。但因为律所是法定的责任承担主体,无论是实行公司制还是挂靠制,出现律师行为给委托人或其他人造成损失时均应由律所先承担责任,所以委托人对此问题一般不用担心。至于律所承担责任后是否找律师追偿,那是其内部问题,跟委托人就没什么关系了。
3、在混合制管理模式下,其优缺点就分别是上述公司制和挂靠制管理模式的优缺点,在此就不重复了。
三、律师工作的其他特点
1、律师工作一般是松散的,许多律师都是单独完成执业,即使与他人合作也是暂时的联合,待该工作完成即宣布解散。
2、此外,律师是一个不断学习、从弱小到强大不断发展的行业。所以许多律师跟着老律师学习,渴望自己能早日独立执业、甚至带领团队、直到创办律所做投资人等等,所以在律师发展状况一般时,一些律师会接受律所的公司制管理模式,等到自己成熟、发展起来后,一般就不会接受公司制管理模式了,而是选择挂靠制管理模式。
经过上述分析后,可以看出因律所的管理模式不同,而各有优缺点。笔者认为,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选择聘请综合水平较高的律师个人或律师团队,会对委托人更有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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