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邻居影响通风要找律师吗,民事纠纷律师咨询:在小区房的公共墙上安装冷气机,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2022-12-13 19:13:24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纠纷律师咨询:在小区房的公共墙上安装冷气机,是否构成侵权

我们常说,远亲不如近邻,尤其是同住一栋楼房里,楼上楼下的邻居,共享着同一片公共空间,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其关系更是异常“亲密”了。可是正因如此,舌头难免会碰到牙齿,因邻里之间意见不一致,引发纠纷的,更是常见现象。这不,最近我们就接到了一起关于邻里间侵权的案件。委托人王女士要把住在其楼上的黄先生告上法庭,理由是黄先生家私自在自家墙壁外安装冷气机,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困扰。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案情回顾】将自家冷气机安装在别人家墙壁上,屡次沟通无果,态度恶劣

王女士家住北京市通州区xx小区2座1003单元,黄先生住在其楼上,即xx小区2座1103单元。双方是楼下和楼上的邻里关系。住在11楼的黄先生,在未与楼下王女士沟通和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的冷气机安装在10楼(即王女士家)的墙壁上。不仅如此,黄先生还在1103单元和1003单元之间的公共部分(通常称之为修饰线)凿开一条槽用来安放水管,并且没有采取任何防漏措施。随后,黄先生家使用空调时,水管里的水渗漏到了王女士屋内,王女士遂告知黄先生搬迁空调,并且表示,搬迁的费用可以由自己承担。但黄先生不同意,认为王女士房间的渗水是她自己改建冷气机槽造成的,与自己无关。

因为各持己见,双方遂由此产生纠纷,屡次发生争吵,矛盾也逐渐加深。黄先生为了报复,甚至把扫帚、拖把、垃圾等杂物吊在王女士家的窗口、阳台上,甚至还做出用胶水管往楼下滴水等恶劣行为。气愤之下,王女士也失去了理智,将黄先生家在顶楼(走火通道)设置的门打烂。

总之,王女士和黄先生两家的仇怨越积越深,小区物管、居委会、派出所多次调解不成,最终王女士找到京声律所,让我们帮她起诉黄先生。

【律师办案】耐心调解不成,遂起诉至法庭,证据充足,胜券在握!

袁润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与王女士进行了详细的沟通,掌握了基本情况,也了解了很多细节。她没有第一时间去准备起诉状,而是希望能代表王女士出面,再次与楼上黄先生进行一次调解沟通。毕竟邻里之间,总要打照面,如果可以私下和解,而不用对簿公堂,那肯定是最好的结果。

随后,袁律师亲自登门拜访黄先生,没想到竟吃了闭门羹!黄先生一家蛮横无理,一听说王女士请了律师来,压根没开门,还放狠话说“法庭见”!袁律师一看,既然对方不讲道理,那就只能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了,遂代王女士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被告黄先生一方辩称:

一、被告安装空调所对应的墙为众墙,安放空调的地方为众墙外飘蓬,而且该飘蓬是在被告房屋外众墙上的飘蓬,根本上不属于原告所有的地方,更不是原告的窗台,原告无权干涉被告的行为,更无权要求被告拆除已安装的空调。

二、被告安装空调的地方为建筑设计用于安装空调之用。xx小区2座楼房,从1楼至11楼均统一设计安装空调的位置。而被告安装空调的地方亦是统一设计用于安装空调的位置,整个小区住户都是按照设计规划统一的位置安装空调的。所以被告安装空调是按楼房的设计进行,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也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告安装空调影响原告的正常居住和生活。

就此两点,袁律师反驳道:“首先,关于被告安装空调的地方。被告抗辩其空调是安装在公众地方,对原告不构成侵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封闭区间内的专有权、对公共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其中,对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墙体分为两面,内墙和外墙面。内墙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外墙面虽属共有部分,但因其就像“一枚硬币之两面”,是不可分割的,是房屋组成的必然部分。故而在使用外墙面时,应当征得内墙所有人的同意,不得造成损害。

“在本案中,被告使用安装空调的外墙面不是自己房屋范围内的外墙面,而是原告房屋内墙对应的外墙面。被告在该墙体上打孔固定空调支架,必然会造成墙体的损害。被告在原告房屋外墙安装空调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再从设计上看,1003单元的飘蓬上方也并非是专门安装空调的地方。1103单元为复式设计,在11楼并无设置专门放置空调的冷气机槽。被告辩解飘蓬上方是设计安装空调的位置,与事实不符。

“ 另外,被告为安装空调,在1103单元和1003单元之间的共有部分凿开一条槽用来安放水管。该共有部分应由2幢楼全体业主行使管理权,被告未经其他业主的同意,擅自改变属于与其他业主共有之墙体结构,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恢复原状。”

法院认可了袁律师的说法,此外又结合了现场的实际勘测情况,最终认定被告在未经邻居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他人墙壁外安装冷气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其他业主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拆除安装在原告窗台上的两台空调并搬走。2.被告清除吊在原告窗口的杂物。3.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被告赔偿原告修窗台修补费5000元。5.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及维权律师费10000元。6.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通过这起邻里纠纷案,我们想要提醒大家的是,邻里相处,贵在和谐。如果真的遇到了难处,比如11楼的黄先生需要安装空调的情况,完全可以采取更友善的做法,先与王女士好好沟通,尽量在不对其房屋和生活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合理安装,相信王女士也不会不通人情,不允许其安装的。可黄先生偏偏选择了最差的一种处理方式,擅自行事,在空调漏水给楼下造成困扰后,还死不承认,甚至后期还采取恶意报复的方式进一步激化矛盾,闹上法庭。最终法官一锤定音,命其拆除空调还要赔偿损失,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这又是何苦呢?希望大家能将黄先生的案件引以为戒,切莫重蹈覆辙!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刑事案件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打官司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