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5:30:4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81执2796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叶婷
住址:安徽省巢湖市中垾镇滨湖行政村宁村
身份证号:3426011984****0026
立案时间:2020-08-11
执行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巢湖市庆明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借款本金4996616.36元及截止2019年12月21日的利息150993.77元,2019年12月22日起之后利息按年利率7.1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巢湖市庆明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律师代理费40000元;三、被告邱庆明、叶婷、邱兆远对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巢湖市庆明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对被告邱庆明名下位于巢湖市安得开发公司政府广场4幢二层,巢湖市政府广场安得楼4幢1-3、A-C两处房产【房地权证巢湖市字第311858号、311859号,巢国用(2015)第0520号】的拍卖、变卖5所得价款在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巢湖市庆明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30元,本院减半收取239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15元由被告巢湖市庆明农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明公司)、邱庆明、叶婷、邱兆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8217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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