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没出来可以找律师嘛,工伤认定死亡有48个小时之说吗

时间:2022-12-14 10:33:3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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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超过48小时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2020年2月,广州一公司保安李某凌晨在岗期间突然发病送医抢救,两次手术抢救后,医生明确告知家属和公司“病人已经不可逆转地脑死亡”,但妻子没有立即放弃多等了40个小时,一直救治到2月24日上午11点多,医院才宣布死亡。区社保局及区政府,以抢救时间超48小时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妻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应当认定工伤,判令有关部门撤销复议决定,改为认定李某工伤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条款规定了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工伤的三个要件: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二、突发疾病;三、当场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1、工作时间:职工在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从事与公司工作有关的活动或者合理推定的时间均属于“工作时间”的范围。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未经单位安排主动加班的时间或者单位违法延长的加班时间,只要是在从事本职工作,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职工加班是为个人事务。

2、“工作岗位”指的是职工从事其本职工作的场所,包括往来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二、“突发疾病”的种类在法律上并没有限制,包括各类疾病,并不要求是因工作而导致的疾病。例如旧疾复发、遗传性疾病等,均可以认定为此处的“疾病”。“突发疾病”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只要有发病迹象,出现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工作的情况,就应当认定突发疾病。如果仅仅是脸色不好、精神不佳,仍然能够坚持继续工作,不宜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


三、当场“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实践中状况复杂,其中:

1、未经抢救当场死亡的情形认定工伤较为容易,在工伤认定时争议较小。

2、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根据人社部法规司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请示》中的意见,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也就是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感到不适的,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超出48小时的,则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对疾病的保护属于医疗保险范畴。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即客观上职工被送至医疗机构开始救治的时间,可通过医院病历等证据予以反映。救护车可认为是医疗机构的延伸,在救护车上实施救治同样可认为是“48小时”的起算时间点。

3、对于突发疾病因家属放弃治疗,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为维持基本的社会道德观念,努力寻求劳动者权益的最大化,对家属放弃治疗的行为应当严格审查,只有医疗机构确定病人已无存活的可能性,家属在万般无奈之下放弃救助,不存在恶意伤害的故意,放弃治疗后确实在48小时内死亡,才予以认定工伤。


本案中,保安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脑死亡”,超过48小时才撤掉呼吸机经医院宣布死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个要件中“死亡”的认定标准,是“脑死亡”还是“心脏死亡”?当地社保部门将医院正式宣布死亡时间,确认为李某的死亡时间,而在法院的判决中,综合参考了“脑死亡”的观点“。


如果广州市中院的这份判决成为典型案例,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脑死亡”确认为“视同工伤”的情形,承认“脑死亡”标准,那么放弃治疗还是继续抢救,这个对于痛苦无助的家属来说本就困难的生死抉择问题,将变得更为纯粹。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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