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3:59:39来源:法律常识
李白说“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我今天要说工伤处理,难于上青天。
才五月份,我今年已接了三个工伤案件:第一个当事人在私营企业上班时被机器轧伤了手,明明显显的工伤,但用人单位偏偏不认可,员工只有自己掏腰包先治病;第二个当事人是个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班,没签合同没买社保,出了事故,包工头将人送到医院,交了5千元就溜之大吉,从此不见了踪影;第三个则是在一个职业学校教书,早上去教室时因学校路面结冰在下坡路上摔成颅脑出血,手术后差点成了植物人,学校方面做到了先救人,但后来学校认为他们是校企联合办学,人是企业请的,与学校无劳动关系,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而企业是一个皮包公司,说第一节不是他的课,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场所,坚决不承认属于工伤,员工家属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便找到了我 。
说实在的,现在的律师,没有几个人愿意做劳动者工伤案件的代理。为什么呢?伤心呗。为什么伤心呢,听我仔细说来:
一是程序复杂,现在无良的用人单位太多,救济途径要用完用尽。劳动者受伤,走工伤保险程序时,往往会经历劳动关系确认(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工伤认定(工伤行政认定、一审、二审、再审)、劳动能力鉴定(一检、二检)、工伤待遇落实四个阶段。一个案件下来,多半会拖个三四年,三四年时间律师不知要跑多少路,说多少话,受多少白眼,却只能得到少得可怜的律师费,谁有那么高尚啊?而用人单位情愿支付律师费也不愿让工伤员工早日得到补偿。这就出现一个怪像:用人单位的工伤案件律师抢着接,劳动者的工伤案件律师无人接。有人说不是可以法律援助吗?那你去试试,每一个援助律师只能代理其中的一个阶段。一个案件,或许要给你指派四个援助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是你家开的啊?
二是参与单位太多,所谓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劳动关系确认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工伤认定又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管,劳动能力鉴定又归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管。还有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别说当事人,连律师应付起来都是不胜其烦。
三是最终结果往往差强人意。第一种情况,五关过了,六将也斩了,劳动者拿到了一纸判决,说是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多少钱多少钱,但临到法院去执行了,却发现公司的帐上没有一分钱,律师和劳动者均欲哭无泪。第二种情况,五关过不了,六将也斩不了,用人单位因为没买保险,便成功地在某些人的指导下做实了不是工伤或者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者方面因为证据收集不到,连当时在场的工友都不敢给你作证,只能败下阵来。须知律师也不是万能的,像这种情况恐怕也只有仰天长叹的份了。第三种情况过了一两关,将也斩了一两个,但是用人单位成功地说服了劳动者,双方私下了断,员工象征性地得到一部分补偿,从此再也没有律师的事了。其他情况因为与本文主题无关,此处不予列举。
回头再说我接的这几个案子,因为都是朋友所托不好推辞,便安安心心地做下去。但在做的过程中,我才发现,我真的低估了这些案件的难度。仅以第三个案子为例,事发地远在六七百公里外的另 一个省,开车要八个小时才到。我们对那里人生地不熟,更别说生活习惯、语言障碍等因素了。因为案子还在进行过程中,不便写得很详细。单是申请证据保全这个事情,就花了我两三天时间,跑了七八个部门,最终还没有达到我想要的效果,只是采取了一个折衷的办法。我曾想在当地找一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办案,但人家一听这个事就端茶送客了。这个案子肯定得花掉我三四年时间,最终结果如何也还是未知数。但可苦了我的当事人一家,医疗费花了十多万,不知道还会用多少钱,他们将希望全部寄托在律师身上,希望有当代包青天为他们主持公道。但我不敢告诉他们,包青天只是历史小说中的人物。在现实生活中,只看证据只讲法律事实,何况程序如此繁琐,每一个程序都可能出现一些人为的因素。这些,只能说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了。
由此我想到了工伤处理的程序设计问题:我的当事人是幸运的,因为他有两个女儿,家庭条件还不错。他的手术在那个小县城做了后,医生告诉家属,手术是成功的,但能不能醒过来,就要看他自身的生命力了。他活了过来,但要进一步好转,就必须转到更好的医院,但学校方面不再出面,他们只好自己办理了出院手续,自己垫医疗费到更好的医院治疗。如果是其他人,家里条件不好,要等到用人单位出医疗费,而用人单位却来个不管不问,那就真正只能听天由命了。劳动者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事实上一而再、再而三地不断地在上演。其归根结底,是我们的工伤处理程序设计方面过分注重程序而害了实体,过分保护用工单位却对工伤职工保护乏力。
能不能像现在的行政机关推行的首问责任制那样,设计工伤处理制度,在一个行政程序中来完成呢?我认为是可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里的证明材料,并不一定是指劳动合同或者是裁判文书,只要劳动者一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即可,或者用人单位自认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因此,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只要任何一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机关都应当先予工伤认定,同时,按照首问责任的原则,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关系确认权和赔偿仲裁权自然赋予首问单位工伤认定机关。即使另一方提出异议,也由首问单位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是否直接移交仲裁机构先行仲裁,而不必由劳动者另行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也许有人会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工伤认定机关,二者的性质不同,前者属于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裁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后者属于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不能代行仲裁机构的职能。而这种观念恰恰就是造成今日工伤处理之程序繁琐的源头。劳动仲裁程序说通了还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方式。没必要将二者分得这么清楚,更没有必要让劳动者在不同的单位来回跑。劳动者相对于用工单位是弱势群体,让劳动者流血不流泪是政府部门应尽的职责。
因此,改革工伤处理程序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