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变更抚养权找律师,离婚后变更抚养权流程

时间:2022-12-14 17:26:29来源:法律常识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即父母离婚后仍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此时子女只能由一方父或母直接抚养,那么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在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吗?我们今天通过一个案例故事来揭晓答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与芦某于2007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4日育有一子芦某1。2018年9月4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芦某1归男方芦某抚养,孩子14岁之前随女方杨某生活。两人签离婚协议当日办理登记离婚手续。芦某1自出生至今生活起居一直都由杨某照顾,杨某、芦某离婚虽然约定抚养权归芦某,但芦某1在父母离婚后仍随杨某共同生活,未改变生活环境,其户口也与杨某登记在一起。为方便孩子上学,杨某在学校周边租房居住,给芦某1提供了相对稳定有利的生活学习环境。2019年5月芦某再婚,2020年10月芦某1与现任妻子的女儿出生。杨某认为在芦某1满14岁后更不适宜改变现有环境去适应芦某的新家庭,不适宜随芦某1生活。遂向北京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芦某1抚养权从路某变更为杨某。

【法院判决】

北京大兴法院于2021年2月作出判决,判决杨某与芦某之婚生子芦某1的抚养权变更为由杨某抚养。

【律师解读】

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根据《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具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有权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上述案例中,虽芦某与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芦某1的抚养权归芦某,但根据协议内容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离婚后芦某1一直跟随母亲杨某共同生活,实际上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关系。且芦某1(12周岁)也表示愿意同母亲杨某一起生活。故就杨某主张的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北京大兴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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