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22:07:37来源:法律常识
按新规定,律师收到法律援助机构支付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在此之前,法援补贴是区司法局下面的法援中心直接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然后由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律师事务所再将法律援助补贴款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所以作为工资薪金收入部分,已申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收入。
现在的新规定,法律援助补贴由法律援助机构(不是律师事务所)直接转入法援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那么法律援助补贴的发放理论上与律师事务所没有关系了,会计也可以减轻工作量了。
也有网友说现在深圳有些区已经在改变,不需要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了,但是实务中还是有法律援助机构将法律援助补贴款转入律师事务所的情况,所以有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在个税系统发起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但是未能成功申报,同时有会计顾虑法律援助机构是否会发起申报。
当然有人认为,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能私自收款,那么是不是有什么不合适呢?也许是部门之间没有统一吧。
本文为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Vivian_Lin 编辑于2022年9月26日,欢迎留言与转发,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后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