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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01 07:29:1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交汇点讯 守住减刑、假释“关口”,保障公平正义不失守。12月2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该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2019年1月-2021年11月,无锡中院共审结了减刑、假释案件8656件,其中减刑案件8446件(准予减刑8132件,调整减刑幅度238人,不予减刑76件),假释案件187件(准予假释169件,不予假释18件),撤回提请23件。记者注意到,通报的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及到多起不予减刑、不予假释的案件。

这些罪犯不予减刑!这些罪犯不予假释!无锡通报多起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罪犯周某不予减刑案

罪犯周某,男,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4829.8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1年1月25日,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无锡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虽于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获得表扬五次,但该犯系累犯,被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4829.83元未履行,且本次犯罪的侵犯对象是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构成人体轻伤二级。无锡中院认为罪犯周某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减刑是国家的权力,是对罪犯改造的一种特殊奖励,更是为了实现刑罚目的。审理减刑案件,既注重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要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更要注重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表现。

本案中,虽然罪犯周某的狱内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考虑到其1988年出生,从20岁开始,就因犯强奸罪进了监狱,接着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强奸罪,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再犯强奸罪,这次还将魔爪伸向了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连四千多元的赔偿都至今未履行。

事实证明,该犯虽经监狱一次次改造,但均未真正悔改,故应严格控制其减刑,督促其在服刑期内切实悔改,从思想上、行动上杜绝再犯意途,坚决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罪犯张某不予减刑案

罪犯张某,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0年6月28日,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这些罪犯不予减刑!这些罪犯不予假释!无锡通报多起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无锡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于2018年2月、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2020年1月受到表扬五次,但该犯系累犯,先后5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12次违反监规;曾因打架斗殴被短期管控1个月,一次扣30分;被判处罚金及退赃退赔均未履行。无锡中院认为罪犯张某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减刑系对罪犯改造表现的奖励,而非罪犯的权利。法律规定罪犯减刑前提是“确有悔改表现”,主要考察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同时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本案综合罪犯张某的前科劣迹、犯罪情节、狱内表现、财产刑履行情况看,该犯积恶成习,多次严重违反监规,缺乏真诚悔罪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表现,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故对其不予减刑。

罪犯闫某不予减刑案

罪犯闫某,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又于2017年12月29日因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1年9月13日,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无锡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某于2019年1月、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但在本次考核期内29次违反监规,共被扣194分。其中,2020年5月9日,该犯在车间因与他犯争执动手,被扣30分;2020年8月10日,该犯在监房因琐事与他犯发生争执并动手,被扣50分;2021年4月19日,该犯因与他犯发生矛盾,动手打架,被扣10分。无锡中院认为罪犯闫某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是其确有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判断能否减刑的重要依据。本案中,罪犯闫某多次违反监规,扣分超过普通罪犯十倍,其中三次与他犯争执并打架。结合其前科劣迹、犯罪情节、狱内表现情况看,该犯在行动上不服从管教,未能做到遵守监规;主观上缺乏真诚的悔罪意识,未达到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的标准,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故对其不予减刑。

罪犯聂某某不予假释案

罪犯聂某某,男,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9年3月18日,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以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请对其假释。

无锡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聂某某强行将在乡村小路边独自玩耍的七岁女孩拉进路边树林里,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暴力手段,强行实施猥亵;导致被害人产生严重的心理阴影、被害妄想症,经常做噩梦,学习成绩下滑。该犯虽于2018年10月获得一次表扬,但在假释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对其提讯时,其仍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另查明,罪犯聂某某原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基本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无锡中院认为罪犯聂某某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假释。

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人民法院更是义不容辞。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坚决打击损害少年儿童权益、侵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确保少年儿童依法得到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本案中,罪犯聂某某猥亵的是不满十周岁的儿童,致使该儿童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故应从严把握对该犯的假释。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无法认定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假释。

交汇点记者 顾敏

编辑: 卢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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