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00:42:29来源:法律常识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徐文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长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菊侠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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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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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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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预付账款期末余额较年初增长47.27%,主要由于公司预付材料采购款、预付劳务分包款增
加所致。
注2:其他流动资产较年初增长43.75%,主要由于本期待抵扣进项税款增加所致。
注3: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较年初数降低99.41%,主要由于宁波普利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
期纳入了合并范围所致。
注4:在建工程期末余额较年初增长180.92%,主要由于宁波普利凯纳入合并范围,普利凯账面在建工程2201万元体现在了合并报表中,及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总部办公楼工程1147万所致。
注5: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较年初增长58.69%,主要由于本期公司展厅装修费用有所增长所致。
注6:衍生金融负债较年初减少100%,主要由于本期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间的大宗商品衍生融资已归还。
注7:预收账款期末余额较年初增长156.82%,主要由于公司收到的工程款增加但尚未结算所致。
注8: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较年初减少78.75%,主要由于本期已发放2017年年终奖。
注9: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较年初增长41.50%, 主要由于宁波普利凯纳入合并范围,普利凯账面
其他应付款体现在合并报表中。
注10: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较年初增长43.75%, 主要由于本期性质为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的借款有所增加所致。
2、利润表项目(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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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142.11%,主要是由于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广天构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原与广天顺安运输公司核算,并计入营业成本的运输费用,于本期转与广天构件总公司、姚江分公司、新型建材分公司分开核算,并计入销售费用所致。
注12: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367.14%,主要由于本期研发投入增加所致。
注13:利息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28.98%,主要由于本期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项目较上期增加,因此利息收入较上期增长所致。
注14: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323.53%,主要由于本期宁波普利凯纳入合并范围,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计算对宁波普利凯产生的投资收益。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1、本公司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年7月28日,法院判决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45,517,598.82元,并承担判决日后逾期还款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处于程序终结,待有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2、本公司与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2年10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二审开庭并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向,省高院于2012年11月9日确认出具调解书。后由于白山和丰置业未完整履行调解协议,现宁波中院正在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公司已收到执行款2489万元,2015年5月8日,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承诺以部分房产折抵执行款38,464,504.00元,现各项手续办理中。
3、本公司与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于2015年11月收到民事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华越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440,195,892.82元、履约保证金9,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具体以440,195,892.82元为基数并自2014年7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予以计算,同时扣减已实际支付的14,616,667元利息);本公司就上述440,195,892.82元工程款有权在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现本案执行中。
4、本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本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损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的(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并依法作出判决。本案被申请人分别为:浙江武义元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三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杨伯群、杨樑樑。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调解书》涉及的诉讼案件。2015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再审案件立案通知书》决定对该案重新审理,2016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下达(2015)浙民再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协定如下:协议各方同意不再执行(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武义元利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及财产查封,并申请执行终结;武义元利对本公司与华越置业生效判决(2014)浙甬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不持异议,华越置业不再对该案判决提起再审,其他再审被申请人不持异议;华越置业在再审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向本公司一次性补偿再审案件费用200万元,逾期支付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5、本公司于2014年6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决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喜瑞地产”)支付拖欠本公司相关款项共计127,406,606.61元,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本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与喜瑞地产达成《和解协议》,2014年7月15日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准许。因喜瑞地产等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2015年3月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喜瑞地产、浙江三联、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履行相关义务。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通知书》,喜瑞地产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获裁定受理,本公司按照承建的喜瑞地产相关项目的工程核算情况向喜瑞地产管理人申报本公司享有的债权。2018年1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喜瑞地产自收到判决书10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25,299,046元及利息20,148,086.60元,合计145,447,132.60 元,并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停工损失费等,并判决浙江三联集团、毛应秀、赵晓宏、朱绍军、胡柏富、马文生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6月,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终179号),判决如下:1、维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七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2、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八项;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在25,172,57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兰溪世贸151公馆7-9#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已受理。
6、本公司与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公司向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利息损失、窝工损失共计125,527,471.98元,并依法确认本公司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按本公司所请保全宁波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2016年1月,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新恒德支付工程款84,446,714.30元及利息5,440,159.90元及后续利息、窝工损失1,240,655元;确认本公司在83,929,514.3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截止2017年9月,公司已收到优先受偿权款项83,929,514.30元,尚余普通债权719.80万元。
7、本公司与杭州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杭州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13,367,541.46元。本公司认为工期延误是杭州森淼房地产自身原因造成的,并向其提起反诉,要求其归还履约保证金12,128,129.00元,支付工程欠款3,361,345.00元并承担以上延期付款的利息。2018年2月,本公司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1、本公司支付森淼房地产工期逾期违约金2,183,063.22元;2、本公司返还森淼房地产工程款5,267,094.50元;3、森淼房地产返还本公司履约保证金10,915,316.10元;4、森淼房地产支付本公司上述履约保证金相应利息。2018年2月,本公司及森淼房地产均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9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双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现执行中。
8、本公司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本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6月25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4年6月26日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2,200,000.00元。本公司2015年10月向江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上述财产由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置,故江东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终结裁定,待香格房地产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9、本公司与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产生合同纠纷。2014年9月15日本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盒盛大厦项目的垫资款及利息、剩余工程款及停窝工损失37,308,301.22元,并请求解除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2月3日,本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暂计758,934.40元。2014年10月13日本公司已通过法院裁定冻结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相当于保全额度的等值财产。2015年2月1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裁定该案移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4月,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1、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2、被告支付公司垫资款1800万元及相应利息;3、支付剩余工程款3,834,785元及相应利息及停窝工损失1,812,164元;4、本公司就涉案工程在21,834,785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盛宏永已上诉,目前审理中。
10、本公司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年3月28日本公司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国投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人民币33,998,011.00元,并请求对“镇江东方伟业广场”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深国投支付本公司工程款3920万元及逾期利息363.43万元,并支持本公司对项目工程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8日下发的《执行裁定书》,深国投公司以其房产作价4027.9488万元交付给本公司抵偿债务,利息不足部分继续予以执行,上述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裁定送达之时起转移。2017年9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下发决定书,受理镇江深国投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担任镇江深国投的破产管理人,公司于2017年11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权金额共计72,477,309元,目前破产管理人已接收相关材料。
11、本公司与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即支付公司工程款、配合费、水电费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经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广隆房地产应支付本公司工程款、配合费、水电费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且案外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竺成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18年3月,本公司累计收到工程款2820万元。2018年6月,公司再次起诉要求广隆房地产支付21,354,661元并支付违约金2,217,243元,并要求确认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确定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8月,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本公司工程款21,354,661元及违约金2,217,243元。2018年10月,因第三方申请,广隆房地产启动破产程序,我公司后续将进行债权申报。
12、本公司于2012年与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南南置业”)先后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为其提供世博花园1期(镇海大道北侧2号地块)、2期(镇海大道北侧1号地块)项目主体工程建造施工服务。因债务纠纷,经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南南置业破产清算,并指定“世博花园”房地产企业债务危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公司已就世博花园1期、2期项目已进行证据整理、工程核算和债权申报事项申报债权。因破产管理人未核定公司债权,为确保公司利益,公司于2016年2月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破产债权。2017年2月镇海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本公司优先债权169,022,736元,普通债权6,352,726元。截止2018年9月,累计收到破产债权9000万元。
13、本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截止目前,该项目已竣工验收,三〇七医院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74,674,472.65元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相关利息。本公司于2015年7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三〇七医院支付本公司相关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2018年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1、三〇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190,745,424.48元;2、三〇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欠款190,745,424.48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工程欠款之日止);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三〇七医院提供三〇七医院三防应急医疗综合楼工程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4、驳回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截止2018年7月,北京三〇七医院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支付本公司工程款及利息196,494,200元,余款按相应的还款计划执行。
14、本公司与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2015年8月本公司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千和置业支付本公司工程进度款23,749,429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4,290,785.78元,并请求判决公司对千和大厦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5年11月,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令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23,749,429元及相应利息。后因千和置业提出由本公司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本公司与千和置业及第三方宁波臻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兴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共计4500万元后,本公司再组织该工程复工,若未履行则由第三方对未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因千和置业仍拖欠工程款,公司再次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合计88,697,513.21元。
15、本公司与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网物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路网物流在支付工程进度款过程中存在拖延情形,本公司于2015年9月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路网物流支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68,863,512.35元,缙云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2016年12月缙云县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路网物流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371,720元及相关利息及支付进度款违约金4,713,643.01元,并自2015年1月10日至款付清日止就欠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公司已于2016年12月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提起上诉。2017年12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1、维持缙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项,2、确认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缙云路网物流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上诉人欠付的38,371,720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6、本公司与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温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现案件审理中。2018年1月,公司收到温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裁决:1、苍南数码家电城支付工程集团81,578,245.95元及利息;2、苍南数码家电城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集团窝工损失2,274,766元;3、工程集团就上述工程款81,578,245.95元范围内享有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7、本公司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镇海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后因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及时还款,本公司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决定立案执行。2016年1月,本公司又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6100万元,若未按时支付则按照62,686,553.38元执行。因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按约支付,现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18年9月累计收到280万元。
18、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30,299,067元及相应利息共计34,156,537.30元,并请求判令对晶崴国际大酒店项目工程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出具(2016)苏1081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晶崴大酒店还应支付工程款23,363,067元并约定还款方式,同时确认建工集团对涉案项目的折价及拍卖所得款项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让权。2017年9月,仪征市人民法院裁定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目前,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申请支付债权及评估款。截止2018年9月,公司累计收到仪征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的2000万元。
19、本公司与叶庆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前身宁波建工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与宁波广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承包施工广博“阳光丽园”A区二标段工程,叶庆峰作为该工程的经济负责人,该工程竣工后经结算,亏损13,676,789.12元。2013年9月8日叶庆峰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上述工程亏损及相应利息由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公司,还款期至,其未还款,本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庆峰归还本公司欠款13,676,789.12元及相应利息共计20,343,700.42元,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叶庆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欠款13,676,789.12元及相应利息。
20、本公司与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金地置业拖欠工程款,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宁波建工工程款16,166,53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现执行中。2017年2月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拖欠工程款9,040,752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1,124,268元并确认本公司就工程款25,207,290元在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6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696,936元及违约金235,343.7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24,863,474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执行中。
21、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建乐”)与奉化市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3年底本公司中标奉化市中央商务(中山广场)项目地下室Ⅰ标段工程,并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2月因本公司架构重组,本公司及建工建乐与奉化市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工建乐履行及继承该合同权利义务。项目开工后接奉化东部新城公司通知暂缓施工,后停工近两年。2017年4月,建工建乐向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判令奉化市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违约赔偿26,443,900元及相应利息。2018年9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1、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支付给建工建乐经济损失10,625,000元,双方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22、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兴中基置业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于2017年5月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宁兴中基置业支付工程款11,310,904及相应利息,宁波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双方协商,宁兴中基支付了上述工程款,建工集团撤回仲裁申请。因宁兴中基仍拖欠该工程剩余工程款,建工集团于2018年9月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宁兴中基支付剩余工程款28,258,625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停工损失及补偿款,并请求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受理,现审理中。
23、本公司与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本公司于2017年9月向黄山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1、裁决新徽投资立即支付工程欠款11,842,365.3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2、裁决由新徽投资支付本仲裁案全部仲裁费用。2017年12月,黄山仲裁委员会下发《裁决书》,裁决黄山新徽投资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0,433,152.32元及违约金。2018年8月,收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执行终结,待对方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该案。2018年9月,收到债权申报提交资料清单。
24、吴积奎与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白山市新泰大桥东侧春江花园一期项目纠纷,吴积奎要求本公司支付项目承包费39,419,184.40元及相应利息,吴积奎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根据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该案件目前由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5、浙江中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望装饰与工程集团签订了滨江实验学校装修工程分包合同,项目已于2016年8月竣工验收合格。扣除10%管理费,中望装饰已收到工程款770万元,尚欠工程款12,026,968.60元未支付。中望装饰于2018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程集团支付工程款12,026,968.60元及相应利息。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受理,现审理中。
26、本公司与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甬邦置业拖欠工程款,本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甬邦置业支付工程款10,311,043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判令本公司在工程价款8,339,014元范围内就涉及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346,560元及违约金3,911,213.1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8,346,560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27、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坤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和坤德房产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桥镇人民政府支付高桥镇蒲家村安置小区(蒲家兰庭)新村建设工程延期利息损失33,582,610.00元以及建设期BT款延期支付利息损失、回购期BT款延期支付利息损失、项目管理费延期支付利息等相应利息合计45,494,008.00元。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已受理,现审理中。
28、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世纪华丰房产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因世纪华丰拖欠工程款,建工集团于2018年8月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世纪华丰支付工程款53,875,202.46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判决公司对涉案项目工程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诉请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已受理,现审理中。
29、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往来款纠纷,建工集团于2018年8月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汉通餐饮归还欠款11,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要求广隆房地产对汉通餐饮的相应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鄞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现审理中。
30、本公司与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日地太阳能拖欠市政附属工程款,本公司2018年8月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地太阳能支付市政附属工程款14,792,088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对诉请款项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解除2013年9月4日签订的市政附属工程补充协议,北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现审理中。
31、本公司与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百通置业拖欠工程款,本公司2018年10月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通置业支付工程款28,904,231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受理,现审理中。
32、本公司与威县天海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江山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两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856,574.66元;2、两被申请人返还本公司质保金2400万元;3、两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7,200元及其他律师费等费用。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受理,现审理中。
3.2.2报告期内签订的重大合同
1、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万高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宁波高桥综合体项目商业地块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30,302.36万元。
2、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永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余姚市城市副中心-姚北新城核心(朗霞街道原华鑫化纤公司)地块A-4居住用房项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21,677.46万元。
3、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广电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宁波广电融媒体科技创新大厦项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48,663.67万元。
4、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息县碧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信阳息县碧桂园一期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28,841.56万元。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卫
日期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