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07:51:32来源:法律常识
尊敬的仲裁员: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本案申请人委托,代理其与北京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根据庭审情况、被申请人补充证据及申请人陈述,现就本案诉争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加拿大投资移民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第五条不应成为被申请人不予退款的理由。
被申请人作为投资移民专业服务的提供方,所签合同是被申请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明显有利于被申请人,第五条关于退款的约定是在限制申请人的权利。因为加拿大投资移民有多个环节,合同约定的“拒签文件”仅可能在最后一个环节申请被拒签后才会获得,而在之前的初审阶段、正式申请阶段均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申请无法进行,进而导致移民失败,但是均不会获得加拿大移民部门正式发布的拒签文件。
本案中的申请人就是由于EOI打分不能被录取而造成移民申请无限期拖延。被申请人就是利用移民申请流程中的漏洞,恶意拖延退款时间,已达到长期占有申请人大额资金的目的。被申请人也没有邮件或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申请人提供移民办理方案和建议等。对该项限制申请人权利的条款被申请人没有特别提示申请人注意,对申请人显失公平,因此该条款应当无效。本案中申请人要求退款是因为被申请人有欺诈和根本违约的行为,合同应当解除,被申请人应当退还全部款项并进行赔偿,并不是依据该条款要求退款,因此该条款不构成被申请人不予退款的理由。
二、被申请人补充证据再次证明了本案诉争移民申请中的“加拿大律师”并不存在,“加拿大律师费”应全部退还。
被申请人补充证据中与“加拿大律师”有关的证据一、二、五,均没有体现任何与律师资格相关的信息,无法证明有加拿大律师为申请人提供了服务的基本事实,被申请人对自己委托加拿大律师的说法无法自圆其说,其一直在编造事实欺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开具的《加拿大律师费收据》中被申请人承诺“办理不成功退还叁万伍仟加元”,但是本案中并没有加拿大律师提供服务,另外5000加元也应当退还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没有支出任何第三方费用,应当退还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预交的房产评估费、翻译费、公证费、考察接待费、签证费,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六中载明该类第三方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代收,再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相关公证、评估公司和事务所,“最终金额以最终的资料和发票为准,多退少补”。而申请人除进行过一次考察之外(被申请人的报价为11800元),没有发生其他费用支出,被申请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支出了该类费用,从申请人办理移民的实际流程来看,申请人的EOI没有被录取,仅停留在申请移民的第一步,还没有进行到需要进行该类事项的阶段。因此对于该类未发生的第三方费用,被申请人应当全部退还申请人。
综上,请求仲裁员严格查明本案事实,充分考量移民行业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所造成的申请人作为移民服务购买方的弱势地位,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季运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