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0:03:37来源:法律常识
提到打官司,脑中第一想法就是法院,但实际上,我国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比较多样化,除了法院去起诉,我们还可以选择进行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的事项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美国,仲裁属于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768年美国纽约商会就创立了仲裁庭,替代传统的司法诉讼,为美国商界所接受,1925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美国仲裁法,1926年美国仲裁协会社团和美国仲裁基金会在纽约合并成立了美国仲裁协会。经过近百年发展,美国仲裁协会目前每年处理超过15万件案件,无论从受案数还是从标的额看,美国仲裁协会稳居当今全球仲裁机构首位是无疑的,案涉领域包括商事、金融、建筑、劳动与雇佣、保险、大额索赔、技术争议、体育纠纷等等。
在我国,1995年我国颁布了可称得上现代意义上的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此之前,我国的仲裁没有发展成为以“或审或裁”或“一裁终局”为特征的现代仲裁制度。中国的仲裁制度走上正规的发展轨道仅近30余年的时间,伴随着经济发展和商业繁荣、各种联系和交往日益密切的背景下,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纠纷也呈不断上升之势,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法院的诉讼已经不能满足现实解决纠纷的需要。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作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仲裁司法审查的统一归口管理,系统完善了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体系,体现了支持仲裁的积极立场。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仲裁司法审查做了进一步完善以确保仲裁的稳定发展。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处负责人谭剑介绍,当前全国仲裁机构有270余家,工作人员1万多名,聘任的仲裁员5万多人,我国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仲裁大国。不少国内外仲裁专业人士表示,随着以贸仲委为代表的中国仲裁机构竞争力提升,中国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案件的参与度正迅速提高,未来发展空间将更加宽广,有望在中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发挥更大作用。
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1)仲裁具有灵活性。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基于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开庭的方式以及仲裁规则等等,在许多程序环节上可以有一定的简化。(2)仲裁具有保密性。与诉讼的公开审理原则不同,仲裁是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涉诉情况均不会因仲裁而披露。(3)仲裁具有效率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而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能够快速地解决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工作,在仲裁过程中同样也能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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